河北省 人口和计划生育 条例2023法律主体性: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河北省 人口和计划生育 条例第三十条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规定的产假多少天

1、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规定的产假多少天

法律解析:河北省承德各地区女职工依法生育子女的,可享受158天产假。法律依据“河北省-3/和计划生育-2/”第二十八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公民,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婚假延长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延长产假60天,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延长婚假和产假期间,可以享受正常的婚假和产假待遇。

 河北省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2022

2、 河北省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2022

取得《独生子女关荣证》的家庭,可以领取四种国家补贴。补贴一:子女从出生到16周岁,每月保健费20元/月(2010年以前,男性保健费补贴6元/月),有单位的由父母双方单位领取,无单位和农村户口的在其所在社区和村委会每年领取一次;二者,这是国家“计划生育 policy”立法奖。补贴二:父母都是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退休时会有5%的增资;按月发工资,享受生活补贴。3.父母是入社保的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在当地社区申请一次性补助奖励,每人2000元。

 河北省社会抚养费交纳标准

3、 河北省社会抚养费交纳标准

可以到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咨询缴纳社会抚养费。“河北省 人口和计划生育 条例”规定:第四十六条子女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双方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按不低于本人上年纯收入的2.5倍征收;失业的城镇居民,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发放;农村居民不低于所在乡、民族乡、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倍。

4、 河北省退休后一孩补贴

河北的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法律是怎样的?(一)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的奖金;(二)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属于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人员的,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河北省 人口和计划生育 条例第三十条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执法主体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2.第十九条第(十二)项修改为:“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 人口和计划生育 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改,重新公布。5、 河北省 计划生育 条例(1997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的质量,使人口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本省公民和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家提倡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和计划外生育,根据需要实行节育措施。

第四条夫妻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条例。第六条各级委员会计划生育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主管部门计划生育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下级部门工作的职责计划生育。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技术服务站、药具管理站是同级机构计划生育委,对下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

6、 河北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2023

法律的主观性:湖北省第十九条人口和-0 条例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生育的规定。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生育的规定,适用于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可适用于自转变之日起两年内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7、 河北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的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二条公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按照法定婚龄推迟结婚3年以上的,属于晚婚;24岁以上已婚妇女第一次生育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晚育者奖励45天产假,给予10天护理假。奖励婚假和产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婚假和产假待遇。第三十三条-0的主体按规定给予节育假;绝育手术确需其配偶看护的,其配偶享受7至10天护理假。

8、 河北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婚假

法律的主观性:符合国家和湖南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无论是一胎还是二胎,女方享受158天产假,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2/规定:第四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二十一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享受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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