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种类决定借款的期限、利率和其他合同条款。因此,合同中必须规定好借款的种类。借款合同的标的是作为特殊商品的货币,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因此,合同中必须约定借款的币种。还款方式可以分期归还,也可以一次性归还。归还的方式不相同,应付的利率也相应不同。

借款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包括哪些

2,合同法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2、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3、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3,我丈夫向舅舅借了2000块钱该借款合同是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我们双方

该借款合同从你丈夫的舅舅提供借款时生效,而非签订借款合同时。《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贷款人,也就是你丈夫的舅舅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来计算这2000元借款的要求不合法。既然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这2000元的利息,则不用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应该还利息,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民间借款合同口头的也可以,不用签字.你们已经都借了钱并交付了.当然有效.当初没有约定利息,一般是不用还利息的.现在再来改,也要经过比方同意.

我丈夫向舅舅借了2000块钱该借款合同是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我们双方

4,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规则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规则   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规则,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供各位阅读,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规则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民间借贷规定》)第1条】。《民间借贷规定》将企业间借贷,即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纳入到民间借贷的范畴中来,并原则上肯定了其合法性。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的相关规则主要规定在《合同法》第52、210条和《民间借贷规定》第9-14条,现将相关规则进行梳理。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性质上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才生效。未提供借款前,双方达成合意的,合同只是成立而未生效,借款人不得依据成立的合同强制贷款人提供借款,即无强制履行问题。   对于作为生效要件的“提供借款”的判断,《民间借贷规定》第9条例举了五种情形。   《民间借贷规定》第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210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对于上述以外的情形是否构成已“提供借款”,应由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以外的借贷合同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以外的借贷合同,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即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合同(即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规定》第10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该规定可知,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以外的借贷合同在性质上一般是诺成性合同,借贷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当事人可以将借贷合同约定为实践性合同,或者约定为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合同。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实践性合同的,也为实践性合同。   三、企业间的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规定》实施以前,有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一直是将企业间借贷合同规定为无效,但实践中法院对其效力的认定却不太一致。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民间借贷规定》原则上肯定了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统一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标准。   《民间借贷规定》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52条、本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间借贷合同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   (一)借贷合同是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   订立企业间借贷合同的目的应是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但何为“生产、经营需要”,该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个案处理时,须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量解释。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判断,并且借贷应是临时性的资金拆借,而非可能扰乱金融秩序的经常性的资金融通,即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   (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   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间借贷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不存在《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   若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包括企业间借贷合同在内的一切民间借贷合同均无效。   四、企业内部集资的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规定》第1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本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可以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这与非法集资划清了界限。但和《民间借贷规定》第11条规定的企业间借贷的生效要件一样,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生效,即借贷目的`是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合同法第52条和《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同样的,司法解释也未对“生产、经营”的含义作出解释,在个案处理时须由法院参照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认定,这给法院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五、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构成犯罪的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   《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本规定第14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该款规定将借贷行为法律效果的刑法评价和民法评价分开,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和《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进行审查,若存在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无效;否则,应认定有效。   《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该款规定将借贷行为法律效果的刑法评价与借贷及其担保行为法律效果的民法评价分开,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已构成犯罪,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担保人也并不当然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对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进行认定,依据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民事责任。若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则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若无效,则应按过错程度确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六、应当认定无效的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该条规定了以下5种情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行非法高利转贷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借贷合同无效。其中包括三个要件:一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二是转贷目的是获取高利,如果只是取得适当、少量的利息收入则不构成非法高利转贷;三是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对于何为“高利”,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解为应受最高利率限额的限制为宜,即获取的收益(转贷利率与借款利率之差)不超过借款的24%,超过者为高利。   (二)向其他企业拆借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进行非法转贷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贷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贷合同无效。其中包括三个要件:一是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后转贷;二是转贷的目的是牟利;三是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事后才知情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须注意的是,与上述“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行非法高利转贷”目的须是获取“高利”不同,这种情形只要有“牟利”的目的即可,与利息或收益的多少无关,并不要求是“高利”。   (三)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且出借人知情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即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借贷合同无效。这种情形下,出借人还可能因此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借贷合同无效,如因欠赌债而写下的借条。对于“社会公序良俗”的含义,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在具体案件的处理时,法院应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进行认定。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这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一致。 ;

5,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借款合同怎么约定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借条不一定约定利息,毕竟可以无息借给对方的。借款合同通常要注明出借人、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借款周期、利息及违约金等约定

6,借款合同中必须有哪些主要条款

依《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一、借款方、贷款方、保证人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保证人是否需要要据借款方的情况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由借款方提出)。二、贷款的种类。三、贷款的用途。国家政策规定,贷款不准用于弥补亏损、垫交被挪用的税收、利润,不准用于行政开支和职工福利,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建行的基建贷款除外),只能用于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再生产。四、借款币种。借款的币种是指人民币还是其他外币。五、借款的数额。是指经批准的数额,超规定借款要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六、借款的期限。借款的期限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它是指借款人还款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期履行,超过期限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借款合同中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补充协议确定或者按交易习惯解决,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按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七、借款利率。利率是国家严格规定的,双方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之间确定借款利率。八、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还款结算方式归还借款,如不能按期还款,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归还,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九、保证条款。是指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方向、还款期限所作的承诺。十、违约责任。是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借款用途以外的项目或者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责任。十一、其他条款。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借条不一定约定利息,毕竟可以无息借给对方的。借款合同通常要注明出借人、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借款周期、利息及违约金等约定

7,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

借款合同中主要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标的的种类。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即贷款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与哪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种类和条件所决定的,银行严格规定各种借款用途并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有利于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生性。  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须有数量条款,只有标的而没有数量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对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至关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没有利率条款。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应按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分别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须具体、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  7、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权益有重要意义,因此,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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