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房法律问题咨询

可以向开发商申请违约赔偿。前提是,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进行验房,在验房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姑且这样说)后,买收房有权不做签收。开发商应对房屋存在的质量缺陷整改完毕后再进行验收,合格后才签收。这个签收时间才属正式接房时间。根据这个接房时间对比合同约定接房时间就可看出开放商有没有存在违约,并可以据此主张买受人权益。
可以啊,延期交房时有违约金的。
看你们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关于退房的约定。 另外还要看房子的质量问题是否构成了根本违约或者履行不能。
能够找开发商索赔。开发商原因造成的延期交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还要考虑购房合同中是否有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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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产法律咨询在线

你好,可以退的,他们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 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你们只是一种保证金,是不构定金,可以要求他退回。
建议啊合同是有效的,未正式成立,可以主张撤销协商不解决,律师咨询,直接上述不专业,只是建议
从最开始就错了!这个房子是动迁房吧?而且还是当时他只是有居住权,五年之后才是使用权的吧。只能说您很大胆,现在需要公证到你的名下。如果他们娘俩没什么事的话这个房子很好搞定的!按照正常的评估价格缴税就好了,产证上只要没有他儿子的名字就没关系的不需要他儿子到场的!最好把你们当初签订的那一个协议拿出来看了才知道有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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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租赁法律咨询

这种情况只能和房东协商,尽量多退你一点。
根据您的描述,您与房东之间属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虽然您没有与房东续签租房合同,但是您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关系,您们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时间,但是您却向房东交纳了3个月的房租,根据交易习惯可以推定您的租期至少是3个月。因此,目前您单位方面擅自终止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房东可以要求您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但是对于您多支付的租金,您有权要求房东退回。目前建议与房东协商退还房租的事宜。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理论上房东都是要退的,最差就是你自认倒霉啦,你到法律家网站问问吧,看看怎么回答你
原合同上对续租有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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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屋法律咨询 急急急急急急急

买卖合同生效,不需要公证。买卖合同可以打印,但必须由双方签字、盖章(手印)。 但是房屋所有权并不转移,应当到房管所登记才成立。房管所登记只认可合同上的姓名。您要确保自己的所有权,可以与合同上房屋的所有权再签订转让或赠予条款。但这样就需要缴过户税或赠予税。
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合法所有的唯一凭证。 购房有合同,已交款有收据,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下来,名还没改。法律上是否生效,还要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是出卖人自己的房屋,则买卖合同有效,对双方均据有约束力;如果是出卖人与他人(如夫妻)共有的房屋,妻子没有签字,则合同效力待定。现在,严格地讲,房子还不能算是你的,只有正式办理的产权证才能属于你所有。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就可以了
提高的信息还是比较混乱。 公证并不是买卖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
可以多咨询一下当地的律师,看该如何走程序。 http://www.fabao365.com/
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但是房子还不属于你,属于登记的人的。
买卖合同成立,并不代表就一定能占有该合同所涉的标的物-房屋,只有完成过户手续后才具有完整的所有权。只有前面说的,假如是共有人的房产,被共有人之一卖掉,假如买受人是善意取得人,不影响取得该房产,但没过户,人家还是可以要回去的,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5,房屋纠纷咨询法律问题

月色倾城说的对。
通过你的描述,可以确认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该房屋属于单位的公房,你父亲是原承租人,你作为单位职工和你父亲的儿子,可以向单位要求变更承租权,而且你一直在缴纳房租,单位也一直收着,证明单位也承认你是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你应当和单位联系一下办理承租权变更的事宜。 其次,你哥哥将该房屋擅自出租他人的行为应该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而不是一种无因管理。你作为权利人可以对他的这种行为进行追认或者予以否认,这几年的房租可以要求其返还。 第三,明确的答复你,你有权回去居住。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你居住该房屋权利的侵犯。如果对方不通情理,你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现在你所要做的就是保存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缴纳房屋承租费的单据。 愿你早日圆满解决该纠纷!如果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联系13146753305,找孙律师。
楼上答得都有道理...但是楼上有没有想过因为哥哥的无因管理而弟弟还是委托朋友给交着房子承租费... 这样..弟弟不就是默认了哥哥的一切...其实你可以拿回房屋的使用权..但8年的租金就没戏...
只要承租人确是你,那么你哥哥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你可以以无因管理之债要求你哥哥返还所有房租。 如果他们返还了租金给你,那么他们这种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在法律上没有什么不对,如果他们不肯返还租金,那么你们之间形成了因无因管理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你就可以去法院起诉。

6,关于房产的法律咨询

不可以单方面变卖,需要夫妻双方的同意,才能交易;妻子去世,如果没有遗嘱,属于她的一半的房产,归她的父母和子女所有;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内容处理。
一般来讲,是不可以单方面变卖,但是有些地方不那么严格,也就卖了。遗嘱没有公证过的,并没有法律效力。什么情况才能变卖房产?房本上写的名字的人同意卖就能卖啊
无权单方面卖,而且在你们夫妻关系续存期间他也卖不掉,如果卖掉了也是违规,你可诉讼解决。遗嘱中的房产归属权,在丈夫还在世期间,她只有权处分属于他的那一部分,丈夫的部分他无权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百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度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问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答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版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权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如果人家真有你所住房屋的房产证,你只好搬出去。

7,房产法律咨询

甲乙之间存在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乙方已经履行了自己应该承担的绝大部分义务,即交付房屋,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自房屋登记之日起,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目前房子由甲所有。乙未将甲的房产证交付给甲,虽然属于违约,但并不影响甲的合同目的的实现。但甲只履行了极少部分的合同义务,只给付了2万元房款,属于严重违约,导致乙方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  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乙与丙之间如果仅仅是将房产证交给丙,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从形式上讲,双方的抵押合同即属无效。另外,即便是双方订立了书面的抵押合同,由于乙未经甲的同意就将甲的房屋抵押给丙,之后甲未对乙的行为给于追认,该抵押合同无效。再者,房屋类财产抵押权的生效是以登记为要件的,未作登记,抵押权即未生效。因此,乙与丙之间的合同行为,对甲的权益未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与乙向甲追讨购房款之事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乙向甲追要欠款,可以采取诉讼手段和非诉手段,由于非诉手段比较灵活,便不一一列举。如果采取诉讼手段的话,笔者以为,有两个方案可以借鉴。  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楼主的案情描述中,可以看出,本案属于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致使乙的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据此,乙可以要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合同。如果法院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合同即告解除,甲有义务返还房屋,并协助乙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如此,乙的房屋便失而复得,避免了财产损失。但司法实践中,由于该房屋已经过户,甲也交付了乙二万元房款,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大部分内容,有些法官基于维护交易稳定的角度出发,可能会不支持乙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请求。  因此,还可以采取第二个方案,即请求甲支付余下的购房款。甲迟迟不付清房款,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此诉的胜率非常高,如无意外,诉讼请求应该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凭着胜诉的判决书,即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无论是哪一种方案,诉讼时,都应该向法院申请对该房屋的保全,以免甲将该房屋转手卖掉,然后转移财产,加大乙实现债权的困难程度。因为该房产已经登记在甲的名下,虽然甲并不持有房产证,但房产证并不代表所有权,它只是所有权的一个书面凭证。因此,甲完全可以申请挂失,并在房屋登记部门重新补办房产证,然后对房屋进行处置。所以无论哪一种方案,先申请房屋的保全至关重要。  最后,由于乙与丙之间发生的借款合同关系,与甲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能向甲主张因借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以上答复,只属笔者个人意见,不周之处,还请高人指点。
甲和乙的购房合同呢??不要说没签合同啊。。。乙想要回剩余房款,可以基于购房合同要回啊。。。简单分析每一个法律细节:1.房产证上是甲的名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就是甲。2.乙用甲的房产证向丙做借款抵押,属于无权处分。这个抵押甲是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的。3.LZ多次提到的房产证,基本上对案件没什么用,房产局登记簿上的名字才是物权效力的凭证。房产证。。。。跟发个奖状没什么区别呀。。。有需要可以直接联系我,我详细的给你做分析。
依据买卖合同即可要回剩余房款,如果没有,就要找证人证明,以及房屋登记部门的记录,记录甲乙曾经有房屋产权转移的登记记录。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如果你有证据证明王甲曾委托王乙出售此房,可以,否则,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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