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病假工资,在北京如果病假病假工资怎么计算是按1260算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4-02-02 07: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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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北京如果病假病假工资怎么计算是按1260算吗
病假工资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按劳动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北京市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2021病假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全国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各不相同,有些省市还有其特殊规定,但大部分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公式:1、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2、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综上所述,自然人生病是在所难免的,所以也会影响到工作,所以也制定了相关法律对于生病员工应该给予一定的病假福利等,在相关的规定中员工在病假期间应该正常领工资,只是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发放,跟工作时的工资肯定是不能比的。
4,北京市病假工资是怎么规定的
北京市职工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支付办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北京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北京市用人单位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病假工资如何支付
一、全国性的法律规定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北京、上海地方性法律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三、总结性结论 1、根据全国性规定,病假工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2、根据北京规定,病假工资可以由职工与企业约定,无约定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3、根据上海规定,病假工资可以由职工与企业约定,无约定按照职工正常月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计发,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其他地区可能还有其他规定,但地方规定不得与全国性规定相冲突。
6,北京市病假工资最低标准
北京市最低工资由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7.2元、每月不低于1260元。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公司支付的病假工资在扣除社保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纵横法律网 袁丽萍律师人民网大连2月22日电 (王金海、张世安)今天从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会上获悉,经辽宁省政府批准,大连市从2011年4月1日起,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第十次调整:市内四区、旅顺口区、各先导区、长海县由每月900元调整为11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800元调整为1000元。同时调整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内四区、旅顺口区、各先导区、长海县由9元调整为11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由8元调整为10元。 据介绍,此次调整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在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对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进行了调整,保障了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二是对职工工资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将直接拉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劳动报酬人群的工资增长,同时提高了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联群体的收入水平。三是这次调整,既保证了低收入职工家庭能够分享社会和经济发展成果,同时也考虑了企业人工成本的承受能力,统筹兼顾了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强调,大连市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应注意5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所有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二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三是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福利待遇。四是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五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制定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这位负责人表示,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拉动职工收入增长,保障职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重要手段,也是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大连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问题。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已经是第十次调整,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四月份起辽宁省政府将对全省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大连市也将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是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重点查处用人单位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和违反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对违反《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严重违法的,要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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