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类免责的合同条款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哪类免责的合同条款无效

2,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是什么1、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是:(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侵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二、免责条款的分类有哪些1、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来源,可以分为法定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2、有学者将保险免责条款分为保证免责条款、近因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约定免责条款;3、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表现形式,免责条款可以分为除外责任条款和其他表现形式如自负额、免赔额条款、观察期条款等;4、根据保险人免责条款是否具有可协商性,免责条款可以分为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与非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3,在深圳东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情形是什么

深圳立帮律师解答: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提示及说明。具体什么情况,可以咨询深圳立帮律师,国贸、 东门附近。

在深圳东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情形是什么

4,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以下情况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侵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二、《民法典》合同编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有根据我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从违约的情节考虑,一方的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便构成根本违约。“不必要”是指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不可能”是指按合同约定的给付,在事实上不可能。基于违约方的过错成为不可能履行时,非违约方虽然可请求赔偿损失,但只要合同不解除,非违约方就不能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不能及时进行积极补救或降低损失。在合同中,非违约方还要履行对等给付义务,对其极为不利,因此,有必要赋予非违约方合同解除权。2、从违约的后果考虑,单纯的违约并非合同解除的主要根据。以过错作为判断因素之一的违约后果具有严重性才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判断违约后果是否严重,应以是否违反合同关键因素,即合同订立的主要目的能否实现为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有如果有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还请债务或者违反了相应的合同内容,另一方则可以解除合同,索要合同中所规定的违约金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5,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之所以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即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这些条款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而并不是说整个合同无效。因此,该免责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6,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的都是格式条款,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不同于霸王条款,其效力并非绝对无效。但是当格式条款存在以下情形时,应属无效。第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二,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是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比如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7,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限制哪些保险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和生效可以附条件。从法律法规和法理上看,合同生效条件是没有障碍的。但是,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如果认可所附条件太多,反而制约了保险合同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于保护投保人利益极为不利。所以,保险合同中的附条件应当加以适度限制,不宜一律认可。 特别生效条件就是免责条件时,其制定该条件的目的就直接与一般的生效条件发生矛盾了,甚至使可以有效的合同,因该免责条件的存在而多数不能生效,这是对立法精神的违背,也是对投保人利益的一种损害。 所以,免责条件应当是在合同生效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某种行为,或者产生某种情形,保险人免责的可能性出现,也不能将其解释为必然全部免责。

8,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1、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2、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之所以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即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这些条款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而并不是说整个合同无效。因此,该免责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9,什么是免责条款哪些免责条款在合同中是无效的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事先约定免除或者限制某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它具有如下特征:①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②免责条款的目的在于事先免除或限制某一方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③免责条款所免除和限制的责任主要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之中产生的责任;④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条款。依据《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上述两则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双方即使没有合同关系也要追究对方的责任。所以,上述两种情况下,免责条款无效。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之所以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即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这些条款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而并不是说整个合同无效。因此,该免责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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