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8-13 0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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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
A ④属于职业道德素质,①②③是政治素质,故选A项。a 本题考查企业经营者素质的重要性,a项符合要求,b项说法片面,c、d两项说法不对,故选a项。
2,求法律专业的大神提供点关于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法律法规 注意是法律
律师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法律,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法规,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法规,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法规,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法规,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出售国有资产罪怎么判刑
犯本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产权性质上面写的是国有产权是什么意思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企业国有资产法》表述为“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表述为“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表述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国有产权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企业国有产权。 (摘自《产权导刊》文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60问》)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是指由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发生变化,形成上市公司国有股间接转让的事项这里所称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是指上市公司持股单位由国有独资企业变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变为非国有企业,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家股转变为国有法人股,或由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转变为非国有股。
5,国有参股企业资产处置权限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一般需要履行公开挂牌-转让程序,也就是进场交易。 批准权“看B的母公司是否授予了出资人的职责,若是,母公司(董事会)批准即可;否则,还要看B及其母公司是哪级政府所属企业,一般由该级国资委批准。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此外,还可以参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网上都有)
6,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如何履行出资人职责
作为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其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任免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作为出资人,决定国有股权转让;对所出资企业的重要子企业需要进行监管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为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出资人职责时,要对不同类企业国有资产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直接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对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参加股东会、董事会,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既要履行出资人职责,又不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央企业的出资人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国企属于地方国资委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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