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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过错责任是什么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传统观点认为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依据,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什么

2,无过错责任的认定和常见情形有哪些

1、法律如果规定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免则,否则绝对承担责任;2、被告举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是没有意义的;3、举例,普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监护人的担责、产品缺陷侵权、用人单位对员工的非他人侵害担责、机动车与人的事故、环境污染、客运合同旅客伤亡托运行李、货运合同对货物担责、高度危险作业、建筑物倒塌、一般情况下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等。
1、法律如果规定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免则,否则绝对承担责任;2、被告举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是没有意义的;3、举例,普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监护人的担责、产品缺陷侵权、用人单位对员工的非他人侵害担责、机动车与人的事故、环境污染、客运合同旅客伤亡托运行李、货运合同对货物担责、高度危险作业、建筑物倒塌、一般情况下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等。
无过错责任是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可以以不可抗力为抗辩理由而免除。如:产品侵权责任
路过

无过错责任的认定和常见情形有哪些

3,无过错侵权行为的种类和责任承担方式哪些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⑧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⑩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无过错侵权行为的种类和责任承担方式哪些

4,什么是无过错侵权责任原则在我国适用无过错侵权责任原则的有哪些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对于无过错责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 一是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损害的侵权责任。 二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四是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五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六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除了上述几种之外,还有以下几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也可以推出无过错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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