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什么叫抽逃资金

公司注册完成后,无正当真实的会计科目,擅自将注册资金转移出公司帐户,就是抽逃注册资金。
公司注册完成后,无正当真实的会计科目,擅自将注册资金转移出公司帐户,就是抽逃注册资金。

什么叫抽逃资金

2,抽逃出资罪具体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出资罪具体量刑标准

3,抽逃出资认定和处罚

一 抽逃出资的认定:  (1)必须是股东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2)股东侵占的是投资企业成立后的资产,侵占行为有隐蔽性,  (3)股东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出资责任;二 抽逃出资的处罚《刑法》第159 条: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 %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出资认定和处罚

4,什么是抽逃注册资金罪

你好。1、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等。 2、股东跟公司人格是独立的,正常的借款当然是可以的,也不会涉及到犯罪问题。 3、本案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帮你处理相关事宜,可以去看守所会见一下,了解相关的案情,并维护其在被关押期间的权益不被侵犯,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为申诉、控告;然后,根据法律程序来采取最合适的方式来维护其权益,最终根据侦查机关的案卷证据材料有针对性的采取无罪辩护还是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策略。

5,怎样算是抽逃资金

找代理公司等以“垫资”形式注册公司,不过是用资金过一下帐而已,除非正常经营用,走正规账目,否则一切转移资金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抽逃资金”。
企业抽逃注册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部分补账; 4、用虚报利润的方法,不担或少担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 5、在利润分配上,采用利润“先后分配”的方法,来代替按出资比例分配,从而以先分利润的名义达到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6、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来掩盖其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6,如何认定抽逃出资

如何认定发起人虚假出资呢?笔者试举一例(下文简称“李某虚假出资案”)结合本文加以分析:某市安洁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洁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由李一、李二、李三三兄弟于2012年8月18日出资设立,李一出资50万元,李二以一辆价值40万元自有奥迪轿车出资,李三出资10万元,上述出资由与李一关系密切的中庸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后因有人举报,某市工商局对安洁公司进行了调查并查明,李一的50万元始终没有缴纳到公司账上,中庸所仅凭李一提供的支票存根和银行进账单等做出资金到账的验资证明,根本没有对这些会计凭证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李二的轿车也没有办理所有权移转手续,由其继续使用,中庸所凭李二提供的轿车到货单验资,没有调查核实;李三的10万元出资款已经足额存入公司账户。最后,某市工商局认定李一、李二虚假出资并进行了处罚。  笔者认为,发起人虚假出资行为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虚假出资的主体应为公司发起人。鉴于本文探讨的是发起人的虚假出资问题,顺理成章,虚假出资的主体应当为发起人。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说的“发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股东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的统称。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答:抽逃出资行为是目前公司制企业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在审计定性上主要依据《公司法》第209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的。”  关于审计处理处罚依据,除《公司法》第209条和《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的,处以l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抽逃出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六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七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股东抽逃出资在财务上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录,而贷方以“其它应收款”记载出资的“移转”第二,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载,贷方则以“长期投资”反映股东出资的“移转”。第三,在公司财务上不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金并未减少,而实际资金已被划转给股东,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的夸大数字。

文章TAG:什么  资金  抽逃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