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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许可制度指建筑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办理政府建设管理部门相关手续,比如土地证、规划证后,政府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代表具备开工条件,同意开工,可以合法从事建筑工程的施工建造工作。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此前,全国各地方政府也有类似管理制度,但名称及管理方式缺乏统一指导,如开工报告、开工证等。

什么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条件很多,相当繁琐,一般专人办理没个2~3个月办不下来。 土地使用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招投标(或议标手续、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含施工图审查报告);勘察资料;施工方资料(人员、资质、组织设计、方案等等太多了);施工合同;合同备案;报监(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理资料;报消防资料;以及各种各样的需要填写的表格等等。 具体办理需要到城市住建局办公窗口进行咨询。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3,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是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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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是哪些

4,谁知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何办理

办理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向报建窗口提出书面申请;(2)窗口核对规定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通知缴纳费用,转业务科室办理;(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许可证。 提供材料目录:(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2)建设用地批准手续;(3)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4)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5)工程项目招标情况告知书、中标通知书(原件),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6)已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报告;(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8)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9)施工合同、监理合同;(10)建设资金已落实;(11)外省、外地(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备案;(12)法律、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5,建筑许可可包括哪些内容

建筑工程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审查建筑工程的施工条件,对符合条件者准许开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①已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已取得规划许可证;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确定建筑施工单位;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施工许可证。(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对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4)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从业资格制度。从业资格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单位资质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制度。(1)企业单位条件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②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③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企业单位资质管理。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6,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什么

可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许可对象:由省级立项审批机关立项的、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许可费用:无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1号)第四条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材料; 5、中标通知书; 6、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 7、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 8、监理中标通知书; 9、监理合同; 10、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 11、施工安全条件审查表; 12、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有效证明材料; 1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三方协议书; 14、房地产企业资本金核实表(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受理人员(委托省招标办) 电话:0731-4894822 2、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初审人员(委托省招标办)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建筑管理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委托省招标办)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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