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车祸索赔有哪几项

人身损害赔偿。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还有精神损害赔偿

车祸索赔有哪几项

2,保险中索赔和理赔的区别

索赔是受损害的人向施害方要求赔偿,不一定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是想责任方索赔理赔时档符合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做出约定的赔偿,不一定可以找到施害方的实体,比方说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
保险索赔与保险理赔的区别:1:索赔是理赔的一个步骤,索赔就是你提交手续申请赔款2:理赔就要从一开始算起了3:这个问题一般发生在生死两全保险上。(活到约定的岁数后,保险公司一次性返还保险金额或每年给付生存年金)这叫生存险。4:或者发生保险合同上约定的风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理赔给你的保险金额。:这两者其实一样,没什么区别,只是文字上好听些。再直接点说,给付就是你活着,赔付就是你要么死了,要么残了。

保险中索赔和理赔的区别

3,汽车索赔和汽车理赔区别

不是~~~索赔是指在厂家规定的保修里面的赔修,而理赔这个词是包含索赔,和一些不在厂家规定的保修里面的赔修,但是因为道理说不过去赔修的,在汽车里多就指不能做索赔的但是要赔的~~~~
汽车理赔是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到保险公司理赔。而汽车索赔是汽车还在保质期内的时候,如果主要部件发生了非人为性的损伤,可以到特约维修站进行索赔。
理赔是指:当你出交通事故后,你先具有的保险合同,向承保人进行索赔的一种方式 而具体的说理赔是交通事故的最后环节了,!!!前面你要在出险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然后保险公司会派人对你的这起交通事故进行查勘,给出一份具体你的损失清单。 接着你就去修车 ,最后去保险公司把进行理赔。

汽车索赔和汽车理赔区别

4,保险索赔与保险理赔的关系和区别 再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区别

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去提出索赔申请,保险理赔,由保险公司进行理算和赔付,它是一个相对大的概念,整个保险案件从提出索赔到最后的赔付都是理赔程序。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对承保的风险再次到再保险公司进行投保,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到几个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保险索赔与保险理赔的区别:1:索赔是理赔的一个步骤,索赔就是你提交手续申请赔款2:理赔就要从一开始算起了3:这个问题一般发生在生死两全保险上。(活到约定的岁数后,保险公司一次性返还保险金额或每年给付生存年金)这叫生存险。4:或者发生保险合同上约定的风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理赔给你的保险金额。:这两者其实一样,没什么区别,只是文字上好听些。再直接点说,给付就是你活着,赔付就是你要么死了,要么残了。

5,建筑工程索赔程序是怎样的

一、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施工索赔程序如下: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二、建设工程施工索赔证据 (1)招标文件。它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基础,包括通用条件、专用条件、施工技术规程、工程量表、工程范围说明、现场水文地质资料等文本,都是工程成本的基础资料。它们不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索赔时计算附加成本的依据。 (2)投标报价文件。在投标报价文件中,承包商对各主要工种的施工单价进行了分析计算,对各主要工程量的施工效率和进度进行了分析,对施工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列出了数量和价值,对施工过程中各阶段所需的资金数额提出了要求等等。所有这些文件,在中标及签订施工协议书以后,都成为正式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成为施工索赔的基本依据。 (3)施工协议书及其附属文件。在签订施工协议书以前合同双方对于中标价格、施工计划合同条件等问题的讨论纪要文件中,如果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个合同条款作了修改或解释,则这个纪要就是将来索赔计价的依据。

6,索赔知识包括哪些

一、初始收入 初始收入指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合同中标后,建造承包商与中标单位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的合同总金额,扣除暂定金及其他计入合同金额但由发包商掌握使用的部分后作为合同的初始收入。 二、追加收入 追加收入指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一)变更收入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5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建造一座图书馆,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三年。第二年,客户改变部分设计,要求建造承包商将原设计中采用的木门窗改为采用铝合金门窗,并同意增加变更收入50万元。这一事项就是合同变更的例子。 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不确认变更收入。 例如,上例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5000万元。变更收入50万元,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建造承包商便可在第二年将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5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第二年的合同总收入应为5000+50=5050(万元)。假如客户承认因变更而增加收入,但双方只达成增加金额为20万元,则只能将2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第二年的合同总收入应为5000+20=5020(万元)。 对于这部分收入,首先承包商应当熟悉工程变更的报批程序,以及监理和业主对变更的管理权限,对因工程设计、合同工作内容(如地质条件与合同不符、改变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增加或减少工程数量、提高工作质量标准)等发生的变更,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变更报告,阐明合同变更的理由及金额。一般程序为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总监办批准→业主批准,如需经过原设计单位审批,还应报经设计单位同意批准。承包商按照批复金额与原合同规定作业内容计量价款的差额调整合同总收入。 (二)索赔收入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8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水电站。合同规定的建设期是1995年3月至1998年8月,同时规定,发电机由客户采购,于1997年8月交付建造承包商进行安装。该项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客户于1998年1月才将发电机交付建造承包商。建造承包商因客户交货延期要求客户支付延误工期款100万元。这一事项即为发生索赔款的例子。 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确认。例如,上例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8000万元。根据双方谈判情况,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延误工期款100万元。索赔款100万元,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建造承包商便可于1998年将因索赔而增加的收入10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1998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8000+100=8100(万元)。假如客户不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则不能将100万元计入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收入仍为8000万元。假如客户同意这项索赔,但只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50万元,建造承包商只能将5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1998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8000+50=8050(万元)。 实际工作中,承包商因客户原因造成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损失,如图纸未及时到位、桩号未及时移交、应由发包商办理的拆迁手续未办理完善、业主要求提前工期、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增加成本等,承包商应及时提出索赔报告(或索赔意向书),注明索赔理由及金额,与客户协商赔偿。一般程序为,承包商提出索赔报告(或索赔意向书),根据具体情况由发包商召集有关单位(如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协商,签订会议纪要或以其他方式达成一致意,最终就索赔金额在相关文件中确认,计入合同总收入。 (三)奖励收入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主要有工程质量奖、工程进度奖、提前竣工奖等。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合同金额为9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跨海大桥,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1995年12月20日至1997年12月20日。该合同在执行中于1997年9月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有望提前3个月竣工。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提前竣工奖100万元。这一事项即为发生奖励款的例子。 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不确认变更收入。 例如,上例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9000万元。提前竣工奖100万元,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建造承包商应于1997年将因奖励款而形成的收入10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1997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9000+100=9100(万元)。假定该项合同的主体工程虽于1997年9月基本完工,但是经工程监理人员认定,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还需进一步施工。在这种情况下,建造承包商不能确认奖励款。 实际工作中,可按以下标准掌握奖励收入的确认问题:(1)承包商承担的工程已经完成并经监理、业主签认计量,工程质量已经通过专家评审,并确信无问题;(2)工程进度经评比,奖励文件已经发布或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奖励数额能够准确核定;(3)合同中有明确的奖励标准或就该事项客户与承包商达成补充协议、或业主发布的文件有明确条款,可以确定能够获得且金额能够计算。 三、不计入合同收入的各项收益 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例如完成合同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不作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建造承包商合同以外代客户购置设施、办理征地拆迁、计取监理费等,应如实向客户收取,不作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 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但不计入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的非经常性的收益。残余物资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材料物资的下脚料,由于工程领用材料时,已将领用材料的价值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材料物资的下脚料已包括在合同成本中,因此,处置这些残余物资而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其帐务处理是: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
要看是什么。
本书是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人民群众现实生活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各类消费权侵权现象提出问题,并参考了有关资料和论著撰写的。其条目,大多都在电台或者报刊上陆续发表过。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我国走向世界经济舞台,全社会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潮不断高涨。为了满足广大群众的需要,现将其加以整理补充,结集出版。 本书采用问答方式,由人们在现实生活遇到的各类侵权问题和案例事实,结合索赔或赔偿要求予以解答。在解答中尽量引用有关法律规定,力求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则以司法文件、惯例、案例为依据,加深读者对法律的理解,使索赔或者赔偿行为依法可行。

文章TAG:索赔  车祸  索赔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