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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共同海损构成要件

我来回答。 在符合一下要件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 1,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共同的”,是指危险必须涉及船舶和货物共同的安全。 2,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真实的”,是指危险不能是主观臆想的,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3,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和有效的。“有意的”,是指明知采取措施会引起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仍然采取这一措施。“合理的”,是指采取的措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效的”,是指采取的措施通过有限的牺牲有效地解除了船货的危险。 4,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和直接的。“特殊的”,是指这种损失是为了解除海上危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和额外支出的费用。“直接的”,是指造成的损失必须是为解除危险采取的措施的直接结果。

什么是共同海损构成要件

2,国际贸易法的共同海损的概念

第一百九十三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四条、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五条、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国际贸易法的共同海损的概念

3,什么叫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我来回答。 在符合一下要件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 1,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共同的”,是指危险必须涉及船舶和货物共同的安全。 2,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真实的”,是指危险不能是主观臆想的,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3,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和有效的。“有意的”,是指明知采取措施会引起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仍然采取这一措施。“合理的”,是指采取的措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效的”,是指采取的措施通过有限的牺牲有效地解除了船货的危险。 4,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和直接的。“特殊的”,是指这种损失是为了解除海上危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和额外支出的费用。“直接的”,是指造成的损失必须是为解除危险采取的措施的直接结果。

什么叫共同海损

4,什么是共同海损

所谓“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安全,为尽量减少损失而有意的、合理采取的措施而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船舶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次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港口或者在其他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补给、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可列入共同海损。
我来回答。 在符合一下要件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 1,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共同的”,是指危险必须涉及船舶和货物共同的安全。 2,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真实的”,是指危险不能是主观臆想的,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3,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和有效的。“有意的”,是指明知采取措施会引起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仍然采取这一措施。“合理的”,是指采取的措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效的”,是指采取的措施通过有限的牺牲有效地解除了船货的危险。 4,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和直接的。“特殊的”,是指这种损失是为了解除海上危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和额外支出的费用。“直接的”,是指造成的损失必须是为解除危险采取的措施的直接结果。

5,什么事共同海损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   共同海损是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因共同海损行为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的费用,称共同海损理算。为处理共同海损费用所编制的报告称共同海损理算书。
我来回答。 在符合一下要件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 1,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共同的”,是指危险必须涉及船舶和货物共同的安全。 2,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真实的”,是指危险不能是主观臆想的,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3,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和有效的。“有意的”,是指明知采取措施会引起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仍然采取这一措施。“合理的”,是指采取的措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效的”,是指采取的措施通过有限的牺牲有效地解除了船货的危险。 4,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和直接的。“特殊的”,是指这种损失是为了解除海上危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和额外支出的费用。“直接的”,是指造成的损失必须是为解除危险采取的措施的直接结果。

6,共同海损是怎么回事

看国际贸易书就知道了  第一条 共同海损的范围  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下列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一、为了抢救船舶和货物等而造成的船、货等合理损失。  二、船舶驶入避难港的额外费用,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的港口费用,以及事后载有原货物驶出的额外费用。  三、船舶由于驶往避难港而延长航程和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支付的船员工资和给养,以及消耗的燃料和物料的费用。  四、救助费用、抢卸和重装货物等的费用以及其他额外费用。  由于本航程中的意外事故,为了安全地完成航程必须修理时,船舶在修理港合理停留期间必须支付的港口费用、船员工资和给养、消耗的燃料和物料费用,以及由于修理而卸载、重装和移动船上货物等所引起的费用和损失,在当前情况下可列入共同海损。  为了节省原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这些费用,除经船、货双方同意的以外,不得超过被节省的费用。  除以上三款所列的损失和费用外,其他一切间接损失,包括由于迟延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都不属于共同海损。  第二条 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  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处理各项损失和费用的补偿和分摊。  提出共同海损理算要求的一方和其他有关各方,有举证的责任,证明其提出的损失或费用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列入共同海损。  对作为共同海损提出理算的案件,如果构成案件的事故确系运输契约一方不能免责的过失所引起,则不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但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协商另作适当处理。  第三条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计算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按照下列标e69da5e6ba90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233666134准计算:  一、船舶的损失金额,按照损失部分实际支付的合理修理费用(包括临时性修理费用、合理扣减后的换新费用)计算。如果船舶损失部分尚未进行修理,则按必要修理的合理估计费用计算。燃料、物料等损失按实际价值计算。  二、货物的损失金额,按照损失部分的到岸价格,减除由于损失无需支付的运费。如果遭受损失的残货已经出售,而受损程度无法确定,则按该货物的到岸价格与出售净得金额之间的差额计算。  三、运费的损失,按照货物遭受损失而引起的运费损失金额,减除由于损失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第四条 共同海损的分摊  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由各受益方根据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摊。  分摊价值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船舶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  二、货物分摊价值,按照货物的到岸价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  未经申报的货物或谎报的货物,应按实际价值参加分摊;如果这些货物遭受损失,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旅客行李和个人物品,除特殊情况外,不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三、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事后收得的运费,根据共同海损事故发生时尚未完成的航程,作相应比例的扣减,加上列入共同海损的运费损失金额计算。  第五条 利息和手续费  对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给予年利%7的利息。利息计算至共同海损理算书编就之日为止。  对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除船员工资、给养、燃料、物料外,给予2% 的手续费。  第六条 共同海损担保  为了保证分摊共同海损,经有关方的要求,各分摊方应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共同海损担保,可以提供可靠的担保函,也可以提供保证金。如果提供保证金,除各有关方另有协议者外,应交由理算处以保管人的名义存入银行。保证金的使用,由理算处决定。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退还,不影响各分摊方的最终分摊责任。  第七条 共同海损时限  为了维护各有关方的利益,尽快完成共同海损案件的理算,各有关方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办理必要的事项,并按照下列期限宣布共同海损和向理算处提供有关材料:  一、宣布共同海损:船舶在海上发生事故,不迟于到达第一个港口后的48小时;船舶在港内发生事故,不迟于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  二、提供有关材料:有关共同海损事故和损失的证明材料,在有关方收到后一个月以内,但全部材料不迟于航程结束后一年。  如有特殊情况,在上述期限内向理算处提出理由,经理算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有关方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理算处可以根据情况,不予理算;或根据已有材料进行理算。  第八条 共同海损理算的简化  为了减轻各有关方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海损理算应尽量简化,避免繁琐的手续和计算;理算书应力求简明扼要,便于执行。  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作简易理算。  对于共同海损金额较小的案件,经征得主要有关方的同意,可以不进行理算。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g.a.) ——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船方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长为2113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5261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的并且合理的作出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必须具备四4102个条件:1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有危1653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不能主观臆测可能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措施;2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有意的;3所作出的版牺牲或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非常性质的;4构成共同权海损的费用支出和牺牲,最终还必须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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