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是什么的统称

女职工是女性职员和女性工人的统称。  职工(wokers)是指职员和工人。旧时单指工人,现通指中国企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工作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亦属职工的范畴。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女性从业人员
你好!女性从业人员的统称。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女职工是什么的统称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极》(BG3869-83)中规定第Ⅲ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50,为Ⅲ级;大于50,为Ⅳ级。若需了解其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际测量和计算。纵横法律网 曹春雷律师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劳动法对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有以下几条规定: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对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4,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①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②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③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④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⑤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的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同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同是广医的孩子啊~)
产期: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劳动者在医疗期、哺乳等为由、产期、怀孕,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规定。4、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产假:(三)女工在孕期。3,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孕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哺乳期内的: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
怀孕期间不得辞退女员工、妊娠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广E的孩子么?
在百度上可以看到很多广医的啊

5,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6,河南省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会、妇女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做好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与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参加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劳动者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用工单位使用女性劳务派遣工的,在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九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   (三)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二)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三)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适当安排保胎休息或者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流产的岗位;   (四)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五)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享受其增加的假期;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六)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假期。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婴儿满1周岁,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经本人提出,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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