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与房屋登记办法的不同

住宅等的不动产登记,是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同时登记的,而原来的房屋登记只是单纯的所有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与房屋登记办法的不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总共8章40条吗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共6章35条。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总共8章40条吗

3,哪些不动产要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哪些不动产要登记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规定哪些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草案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1、《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是法律的原则规定,是不动产登记的依据。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为实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规定了更为详细的流程,使不动产登记落实的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是否适用二手房买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十二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由此看来是适用二手房买卖的。
暂时没有明确的相关要求。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

6,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物权法对于登记机构职责的问题只是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例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下列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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