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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费与增值税

用普通发票开的运费。开票房运费计入与销售货物的销售额,销售货物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销项税。收到发票方,不得认证抵扣进项税。全额计入成本。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乘坐运输发票,这个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专用发票。可以按运费*7%抵扣进项税。最常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就是其一。
是这样算出来的,20657/1.07=19305.61,19305.61*7%=1351.39 但这个计算是错误的,运费抵扣时不能像算增值税那样换算含税与不含税,运费抵扣是直接按运价的7%计算,也就是就20657*7%=1445.99 正确分录应该是: 借:销售费用19211.01 应交税金1445.99 贷:银行存款 20657

运费与增值税

2,运输货物取得运输费增值税怎么算

不知道你是什么样的公司,对号入座啊!假设甲企业将一批货销售给乙企业,那么对于运费的不同支付方式:1.假设甲企业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输,并向乙收取运费。那么甲收的运费,就应该作为家外费用,这个价位费用换算成不含税的然后并入销售额中计算增值税。2.假设甲企业负责运输,但甲无运输工具,于是委托运输单位,又甲支付运费,那么开具的发票的付款单位是甲,这这个运费就不属于家外费用,这个运费就应该按照7%扣除进项。3.假设是乙企业自己找运输企业的,那么甲对这笔费用就不需要处理了,但乙企业需将这笔钱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剩余的93%的运费计入到采购成本中。4.只能扣运费和建设基金,工人的搬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能扣除,5.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物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6.国际代理的发票也不能计入。
你们的运输收入应该不是自己的业务吧,也就是说你们的经营范围里应该是没有货物运输代理这一项的,那只能做营业外收入来核算,怎么能计提税?如果经营范围里有这项,而且在付出运费时有得到可抵扣的运费发票,那么销售商品时可以同时计提销项税费,在得到可抵扣的运费发票时计提进项税费
按取得的运输发票上的金额直接乘以7%就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

运输货物取得运输费增值税怎么算

3,运输费计增值税问题

1。运输费中注明是运费的,可以全额按7%计增值税的进项税额2.如运输费中包含有装卸费,则需要减去装卸费后再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如运输费全是装卸费,则不可能抵扣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原材料的成本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和免税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销售货物(不包括销售免税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以上规定源于以下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4号
回答1: 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进行抵扣运费进项税额。运输类增值税发票(公路和内河票)是按7%计算抵扣的。 回答2: 运费抵扣用途:降低经营成本
在基础会计中运输费是直接记入物资采购中的 可是在中级财务会计中,在运费里要提7%的进项税!!!其实等你真正学到那里的时候,老师会告诉你怎么做的,因为现在跟你讲太多你也可能不理解!!
如是 一般纳税人,发生的运输费可按运输单位开出发票的7%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计算增值税,发生的运输费直接进入购进原材料的成本。商业企业发生的运输费直接进营业费用。

运输费计增值税问题

4,现时的运输费的税率到底是多少

<p>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的<strong>《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strong>(财税[2013]37号)规定:</p> <p> </p> <p>1、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一般纳税人、年应税劳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及以上)。</p> <p>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p> <p> </p> <p> </p> <p>2、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strong>第?二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未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strong></p> <p> </p> <p>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就是说,交通运输单位,从2013年8月1日起,不再使用原来的《公路、内河运输费统一发票》,即使一般纳税人取得《公路、内河运输费统一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p>

5,关系到运费的增值税计算有谁可以总结一下

运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率为7%。直接用发票金额乘以7%。 现行增值税在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进项税额转出中均涉及到运费问题,运费在不同情况下涉及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不同。笔者就此谈些看法。 运费计算销项税额运费计算销项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收取价款之外,向购买方收取运费收入时计算的增值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收入属价外费用,应计算缴纳增值税。运费收入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应注意的问题:①计算销项税额的运输收入既包括运费本身,也包括装卸费、保险费及其他杂费;②计算销项税额的运费收入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税时应先换算成不含税收入;③计算运费收入销项税额的适用税率同销售货物收入的税率。
(1)运输费用作为价外费用需要计算缴纳销项税时,视为含税收入,运费/(1+17%)*17%;(2)取得运输发票,需要计算抵扣进项税时,直接用发票金额运费*7%计算进项税额;(3)已抵扣进项转出时,如果题中给出的是运输发票或支付的金额,就直接用该金额*7%转出进项税额;如果题中给出的是计入成本的运输费用,就需要用 计入成本的运输费用/(1-7%)*7%转出进项税额。其实判断运费是计算销项税还是抵扣进项税,主要是要看运费是收取的还是支付的,如果是收取的,那么是作为价外费用的,如果是自己支付的,那么属于自己的支出,就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自己缴纳的税,可以乘以7%作为进项税别人支付的运费价税分离再乘以适用税率,作为销项税
运费的计算增值税要看你单位提供的是什么发票,如果你单位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运费11.7w/1.17*17%=1.7w 但如果你单位提供给对方的是运费专用发票,你单位就不用缴增值税而缴营业税了,对方按11.7w*0.07%=0.819w抵扣 建议企业运费的结算采用代收代付的方式,叫运输企业直接将运费发票开给对方(购货方),你单位就可以少缴一笔税金了.
运费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针对交通运输也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改革,其税率为11%。

6,运输费什么情况下收增值税

运费的增值税的确是7%,但是你这一题是混合销售,这个企业肯定是交增值税的企业,所以交税的时候这笔运费收入算成是价外收入,按照17%收取税费的。
  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增值税条例及新增值税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以下简称新营业税条例及新营业税细则)重新修订实施,对混合销售行为重新进行了规范,从税法制定的原则上来说,一项行为如果缴纳增值税就不应再缴纳营业税,但原法下却存在着重复纳税的情形,因此,纳税人应当关注有关政策的变化,以免增加纳税成本。   把握“混合销售”认定新标准   根据新增值税细则第五条及新营业税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上述规定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对什么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进行过解释,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但该条解释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文件废止。而新增值税细则所规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是针对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中一个条件的限定,因此,判断以从事什么行业为主已不适用上述比例的规定。   那么新法下应该以什么为判定的标准呢?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纳税人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的规定来执行。即,“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简而言之,判定企业从事的是什么主业,应该掌握两个原则,即,如果登记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混合销售就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登记为以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混合销售就应该缴纳营业税;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如某企业即从事货物的生产同时又从事建筑业的,以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   混合销售行为认定遵循四项原则   在实践中,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机关,容易对混合销售行为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因此,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四项原则来判定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第一、根据上述原则判定属于哪种纳税人,即主要从事的什么行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还是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   第二、混合销售行为仅涉及货物销售及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涉及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也不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   第三、强调销售货物与提供应税劳务或提拱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的价款是同一项行为,并且销售货物与提拱应税劳务之间存在从属关系。例如,某企业以设备销售为主,并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某日销售一项设备并为客户安装,如果没有该销售行为,就不会发生对货物的安装行为,因此该项设备销售业务属于同一项行为,并且安装劳务与销售货物具有从属关系,因此,对该项混合销售行为就应缴纳增值税。但对其他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来说,如果为了得到一项安装业务同时提供所安装的货物的,则应缴纳营业税。   第四、注意企业的经营方式,以什么方式经营对确认混合销售也十分重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四、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规定:“根据细则第五条法规,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一系列已失效或废止文件清单对此条并没有废止。因此,如果一个从事设备安装为主同时兼营销售设备的企业,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但如果设立单独的机构为客户提供设备并单独核算,该单独设立的机构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三条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问题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4]第26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对此条款做了失效处理。依据新规定,意味着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征收营业税。   销售货物并提供安装劳务的特殊税务处理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不少企业会增加自身服务的厚度,往往会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免费提供安装等后续服务。对此,笔者提醒企业,注意销售货物并提供安装劳务的特殊税务处理。   根据新增值税细则第六条及新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及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是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上述新规定,对建筑业劳务只有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需要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外,其他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并取消了自产货物的范围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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