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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个人所得税有附加减除费用

1300元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2. 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3. 此数字为2011年9月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修改,重新公布。

为什么个人所得税有附加减除费用

2,工薪减除费用

什么叫工薪所得减除费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并不是指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原则上应当是对净所得征税。因而设立了一个“费用扣除标准”。其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即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要在税前扣除。费用标准对个人取得的工薪收入进行费用扣除后征税是各国的通常做法。应交个人所得税金额=(工资薪金-个人交四金的扣款-2000个人所得税扣除额)*适用%-速算扣除数工薪所得减除费用升高了,从公式可以看出来,应交个人所得税金额就会交得更少一些。 问题补充:可是我做的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升高,财政收入升高可能吗?工薪所得减除费用升高,财政收入升高。除非是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升高,个人所得税减少,员工工资所得更多了积极性提高了,从而间接促进财政收入升高了。

工薪减除费用

3,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这是干什么用的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并不是指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原则上应当是对净所得征税。因而设立了一个“费用扣除标准”。其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即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要在税前扣除,以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标准对个人取得的工薪收入进行费用扣除后征税是各国的通常做法。需要说明的是,“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不是一回事。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须纳税;当课税对象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费用扣除额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额时,则对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所以,“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计算个人所得税用的国家规定在计算个税时,允许扣除一定的费用,网上一般叫起征点,其实应该是免征额。只有超过了这个标准的部分才要按规定纳税。
减除2000元的标准
举个例子吧:某人每月工资是4300元,每月应扣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350元。那么她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是:(4300-3500-350)x3%=450x3%=13.5 元3500就是减除费用,意思是这部分钱是养家糊口的必须金额,是不用交个税的;350就是附加减除费用,这部分钱已经支付出去了,本人没有拿到手,也不必交个税。

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这是干什么用的

4,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是多少

对于个人所得税薪金所得而言附加减除费用3200也是针对外籍人员的扣减费用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税起征点原来是1600,现在是2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20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08年3月份起,个税按2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一 不超过500元 5 0 二 超过500元至2000元 10 25 三 超过2000元至5000元 15 125 四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 20 375 五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 25 1375 六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 30 3375 七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 35 6375 八 超过80 000元至100000元 40 10375 九 超过100000元 45 1537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一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二 超过5,000元到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三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四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五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 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一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二 超过20,000元到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三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5,现在的所得税减除费用是多少

2000元人民币(2008年3月起实施)
2000元
每个城市所得税扣除标准不一样的。像昆山现在收入额-2000元,你上当地地税网站查一下。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0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0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00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0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00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0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00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0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00 注: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费用1600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6,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和起征点有何区别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看到,对于这3500元,个人所得税法的表述是“减除费用”,而非起征点。  随着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持续关注,有媒体针对是否应该再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展开了调查。然而,“起征点”是公众和一些媒体多年来对个人所得税的一个误读。  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例,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看到,对于这3500元,个人所得税法的表述是“减除费用”,而非起征点。  那么,这二者的区别在哪里呢?  一是起征点属于税收优惠,而减除费用不属于税收优惠。  起征点在增值税法规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见,从属性上讲,“起征点”属于一种税收优惠,是对于零星、小微应税行为给予免征的一种政策性照顾。  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则不同。个人所得税是就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税种。所谓所得,指收入减去相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例,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工资、薪金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余额纳税。而这一相关费用主要是考虑职工个人的衣食住行以及其他必要的生计支出,目前我国采取定额减除的办法,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是在计算应税所得时的一项定额扣除,其本身不构成应税所得。减除费用是根据个人所得税就所得征税的特性而设置的,并非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已多次调整减除费用。如今讨论现行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是否合理,主要的判断标准是其能否真实反映职工的生活负担水平,更加科学地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切莫把“减除费用”当成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以减税目的指导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  二是超临界点待遇不同。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缴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缴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缴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缴税。  假设某一税费的起征点是5000元,那么5000元以下不纳税,而超过5000元,哪怕只有5001元,都需要全额纳税。  而减除费用则不同,由于其是允许从收入中减除的额数,当收入减去其小于或等于零时无需纳税;而超过零时,需就超过部分纳税。  假设员工当月工资在3500元以下(含3500元)扣除3500元后,所得小于(等于)零,则不纳税;工资在3500元以上,就仅对超过3500元的部分征税。  由此可见,两者在税收待遇上存在明显区别。  三是单纯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并不能完全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首先,减除费用采取定额还是据实,是否再次调整都必须基于对纳税人实际负担来考虑,才能体现个人所得税计征的客观、科学。  其次,个人所得税要实现对收入的调节作用。总体宗旨是对高收入、低负担者多征税,对低收入、高负担者少征或不征税。但是,在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的设计下,一味提高减除费用标准,会出现高收入人群比低收入人群更加受益的情况。  经测算,在现行税率下,月薪5000元的员工在减除费用标准从3500元提高到6000元后,实际少缴个人所得税45元;而月薪9万元的员工在上述调整后,实际少缴个人所得税1125元。  这就是说,国家税款总体减少了,但并未做到对于低收入者更大力度的政策倾斜。这一措施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实现财富二次分配的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单一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措施并不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长久适宜之计。
必要非用就是3500元,2000元是11年9月1日前的必要费用,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3500乘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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