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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有效吗

你好,一般来说,与个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承包人从事建筑工程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方可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当事人,个人明显不得成为承包方。
工程承包协议个人签订是无效的,个人没有资格成为承包方。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个人明显不得成为承包方。
个人和公司签的建筑工程合同有效

个人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有效吗

2,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的一般人的为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可见,分包是在总承包合同之外,以总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方)与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为合同当事人的独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 (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 (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对违法分包所下的定义,以下情形属于违法分包: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4,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应当经过立项并申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俗称“四证”)。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已将“四证”办理完毕,否则将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实践中各省高院大致审判意见和裁判思路:1、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取较为宽容和理性的对待,认为相关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效力性规范,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三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审理时(各地细节稍有区别,具体有以下几种说法:起诉前、一审开庭前、一审辩论终结前、一审庭审结束前、审理期间)能够取得上述证照,不影响合同的效力。3、对超规模建设项目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批准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4、对跨地区承揽工程但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责令承包人补办有关手续,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超越资质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一般说来是无效的,但法律规定了一个效力补正原则,即:施工方超越资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后,但在工程竣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的,那么该合同有效;除此之外均为无效。法律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合同无效。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效力补正(合同有效)。

5,工程建设合同有什么作用

原发布者:maoge19759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加强,“按合同办事”已成为工程建设领域公认的一中规律和要求。施工合同依据法律的约束,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进一步规范各方建设主体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养和完善建设市场将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四个方面:一、明确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三层含义:即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修改或废除合同;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履行合同义务。就不能享受相应权利,还要承担违约责任。二、实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的法定依据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第31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这些法定依据中,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也就是施工合同中,一是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者的关系是通过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一是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者的关系式通过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确立的,监理人对工程的监理是以施工合同为依据。三、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
区别: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2、合同主体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3、合同形式上的差异。《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4、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一般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在任何工程建设中,工程建设合同是必不可少的。工程建设合同在工程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1)工程建设合同确定了工程实施和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合同双方在工程中各种经济活动的依据。工程建设合同在工程实施前签订。它确定了工程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与目标相关的所有主要的和具体的问题。例如工程建设 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目标主要有三个方面:1)工期。包括工程开始、工程结束以及工程中的一些主要活动的具体日期等。2)工程质量要求、规模和范围。详细的、具体的质量、技术和功能等方面的要求,例如建筑材料、设计、施工等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建筑面积、项目要达到的生产能力等。3)费用。包括工程总价格,各分项工程的单位和总价格,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

6,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近年来,随着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力度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工程在竣工结算时都要求经过审计这一程序。因此,业主和承包商往往把视线的焦点过多地集中在最终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上,而对于开工前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关注不够,从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规范、不严密等现象产生,其后果不仅会给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也给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带来不少争议。为此,笔者联系自身工作实际,谈一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粗浅认识。   一、重视施工合同订立的规范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从实际竣工结算审计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工程所采用的合同文本也正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及条款也比较规范。但也有个别工程只是简单地草拟一纸合同或协议书,仅说明工程开竣工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更有甚者,竣工结算的送审材料中仅有竣工结算书、竣工图纸等资料,却不见施工合同,原来承发包双方当初仅有口头协定,而无书面合同。这样的工程项目在合同订立上显然缺乏严肃性,在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一旦遇到彼此扯皮之事,更缺少法律依据,难以裁决。   二、重视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国际上按照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将合同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而在我国惯用的方式是将合同划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固定价格合同要求承包方承担施工期间全部风险并需要为不可预见因素付出代价,因而一般报价较高,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的项目;可调价格合同则可规定调整的范畴,便利风险得到合理的分摊,因而适用范围比较宽;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某一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往往较低,主要适用于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风险较大的项目等。在选择合同类型时,业主和承包商应当综合考虑项目规模、工期长短、竞争情况、复杂程度、外部环境等因素,权衡利弊,慎重选择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类型。一旦选定,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要严格按照所选定的合同价款形式执行。如某学校学生宿舍楼工程,约定的合同价款结算为固定价格方式,适逢施工当年各种施工材料大幅涨价,黄砂竟然涨至平时的二至三倍。由于承包商缺乏预见性,导致该项目资金运作发生困难,差点不能如期完成。而在竣工结算审计时,承包商又以种种理由增补签证,试图弥补在建材上多支出的费用,审计人员对不合理签证一一否决,同时明确向其指出,固定价格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并且应当承担合同签订的后果。   三、重视施工合同的制约作用   预见性的合同条款制约,可以为最终的工程结算争取有利条件。最常见的合同制约是有关质量、工期、价款的结算方式。比如,某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为了节省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对质量的要求仅为合格,而投标施工单位为了中标所报质量标准为优良,最终中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所承诺的质量标准也为优良,而工程结束后实际评定质量等级为优质,按照文件精神和“优质优价”原则,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奖励。建设单位好生想不通,因为按照规定,工程结束后,如果实际评定质量等级达不到承诺标准,则需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人工费5%的罚款;如果实际达到的质量等级为优良,则不奖不罚;而现在施工单位做到优质,却必须按工程人工费12%进行奖励。建设单位原本的出发点是想省去一笔质量奖的费用,但因为合同中没有制约,或写明奖励范畴,反面需要付出一笔远远高于预期的质量奖费用。再比如,某学校实验楼工程按性质应当属于科研用房范畴,但由于施工合同在补充条款一栏补充说明;学校内所有建筑物的垂直运输均套用教学用房范围,从而使得业在竣工结算时省去一笔不小的垂直运输费用。又比如,按现行定额和文件规定,当单位工程中某些项目被建设单位单独分包时,总包单位可按一定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配合费。而实际情况是,目前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中,争议最多的也正是关于配合费的问题。如某单层厂房地面由分包单位铺设地砖,在竣工结算审计时,业主认为总包单位没有进行任何配合,按规定收取15元/M2的配合费不合理。承包单位则认为收取15元/M2的地砖配合费是按照文件精神执行,合理合法。双方各执己见,互不妥协。那么这时如果合同中有对这方面的条款制约,就可以参照合同精神来执行,避免僵局。   上述合同条款制约是业主针对承包商而言。反之,承包商对业主的制约也应在条款中有明确的表述,以显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比如,由于分包单位(水电、装饰等)的原因使得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达不到土建单位所承诺的质量等级,则不应由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也不能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些都应在合同签定时通盘考虑。此外,现在有些建设单位由于资金不足,故意借竣工结算审计等理由来拖延付款时间,而承包商由于有求于建设单位,常常忍气吞声,不愿催讨应收款。为此,承包商可以在合同订立之时,就付款时间和进度的违约与索赔等问题,在合同中进行明确限制,以维护自身利益。   四、重视施工合同的条款措辞   施工合同一经签定,就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施工合同条款的措辞上应仔细斟酌,反复推敲,防止出现歧义并导致日后竣工结算出现争议。如某工程施工合同写明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在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一栏写道:钢筋含量除外,设计变更培养按招标下浮率同比例调整。于是竣工结算时,业主与承包商对“除外”这一表述各执一词:业主认为,“除外”是指钢筋含量不在固定价格结算风险范围内,应当按实计算,同比例下浮。承包商则认为,“除外”是指钢筋不在下浮之列。当然凭经验,我认为业主的解释更为合理,但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样表述引起争议也就不足为奇了。   综上所述,由于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必须严格遵守承发包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合同的规范与严密有利于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上述内容只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小部分,实际操作中还可能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为此承发包双方都必须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签定合同时应考虑得全面、细致、周到,减少不确定因素,使得工程竣工结算及其审计工作可以按照施工合同有条不紊地进行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海霄网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加强,“按合同办事”已成为工程建设领域公认的一中规律和要求。施工合同依据法律的约束,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进一步规范各方建设主体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养和完善建设市场将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四个方面:一、明确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三层含义:即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修改或废除合同;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履行合同义务。就不能享受相应权利,还要承担违约责任。二、实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的法定依据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第31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这些法定依据中,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也就是施工合同中,一是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者的关系是通过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一是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者的关系式通过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确立的,监理人对工程的监理是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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