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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食品经营者应如何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答: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请问食品经营者应如何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什么是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何记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什么是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何记录

3,什么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销售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同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予以验收的制度。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仅是保证产品质量的一个措施,也是保护销售者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措施。按照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进货检查验收时应当严明的内容包括:(1)验明产品合格证明。销售者在对进货产品进行检验时,首先应当检验产品的合格证明,如果产品没有合格证明,销售者可以拒收。(2)验明其他标识。包括检查购进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中文说明等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对于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产品,销售者应当拒绝进货。(3)销售者除了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以外,如果对进货产品的内在质量发生怀疑或者为了确保大宗货物的质量可靠,也可以对内在质量进行检验,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什么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4,求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第二条 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市场内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应当索取、查验其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第五条 经营者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qs准入标志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对无票、无证、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 第六条 经营者要对每日购进货物做好台帐登记,准确记载所进货物的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姓名。 第七条 所有悬挂“总代理”字样牌匾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以备查验。 第八条 所有标示“厂家直销店”或者只要从事一种或几种大宗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将有关的厂家证明及进货证件向市场主办单位备案。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等质量标准的食品,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

5,为什么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查验记录制度是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具体手段。一方面有利于食品可追溯,确保监管链条不断,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权益。《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如何做到食品可追溯,做好相应的信息记录,是必不可少的措施。第一,在采购索证方面。食品生产企业采购时,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要查验证件、以便溯源。如采购生猪肉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并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第二,在进货验收方面,应有专人负责验收,原则上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不得采购;第三,在台账记录方面,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络方式等内容。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确保迅速地追溯到源头和具体责任人。关于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对于一些没有保质期要求的产品,如酒类,规定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生产者如不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不符合本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食品予以购进,出现问题后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

医疗器械质量验收制度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入库医疗器械质量完好,数量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医疗器械法律及专业知识,考试合格上岗。 三、医疗器械验收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对照商品和送货凭证,进行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产品注册证号、数量等的核对,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标示模糊等问题,不得入库,并上报质管部门。 四、进口医疗器械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进口医疗器械验收,供货单位必须提供加盖供货单位的原印章《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等的复印件。(二)验收检查项目: 1.核对进口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用使用中文, 2.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产品注册证书规定一致, 3.说明书的适用范围是否符合注册证中规定的适用范围, 4.产品商品名的标注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示管理规定》, 5.标签和包装标示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的规定。 五、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同批号的医疗器械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单。 六、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许可证号及产品注册证号;包装箱内没有合格证的医疗器械一律不得收货。 七、对与验收内容不相符的,验收员有权拒收,填写拒收通知单,对质量有疑问的填写质量复检通知单,报告质管部处理,质管部进行确认,必要的时候送相关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确认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为外在质量不合格的由质管部通知采购部门与供货单位联系退换货事宜。 八、对销货退回的医疗器械,要逐批验收,合格后放入合格品区,并做好退回验收记录。质量有疑问的应抽样送检。 九、入库商品应先入待验区,待验品未经验收不得取消待验入库,更不得销售。 十、入库时注意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不得入库。 十一、经检查不符合质量标准及有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并立即书面通知业务和质管部进行处理。未作出决定性处理意见之前,不得取消标记,更不得销售。 十二、验收完毕,做好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入库验收记录必须记载:验收日期、供货单位、验收数量、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商、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注册号、质量情况、经办人等。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满后2年。医疗器械销售记录制度一、医疗器械的销售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 二、销售人员须经培训合格上岗。 三、销售医疗器械应选择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 四、售出医疗器械按要求开具合法票据,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记录内容要详细具体,便于质量追踪,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日期、销往单位、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生产厂商、质量情况、经手人等,记录要按照规定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满后2年。 五、医疗器械销售应做到100%出库复核,保证质量,杜绝不合格品出库。 六、销售员应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征求或函询客户意见,认真协助质管部处理客户投诉和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改进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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