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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 租房

昆明租房贵哦,现在城中村改造,房子比较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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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昆明哪里个人租房便宜

这个只能在黄土坡那边或者呈贡那边吧,只能租一个单间,麻园那边好像也有,就是环境太差了
看你住哪个方向的,每个方向都有比较便宜的住房,但是不能只考虑住房便宜,还要考虑交通以及你工作是否方便. 如有疑问请追问! 满意请采纳!如果能帮助到您希望您勾选【√原创√能解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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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房屋出租要交多少个人所得税

个人房屋出租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纳税规定: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收入在4000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税率均为20%。 2、税收优惠: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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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昆明一个人租房哪里比较安全又便宜

我觉得一个人租房的话,还是选择小区里,价格的话哪里都差不多,这要看你在哪里上班或者念书,就近租方便点吧,你可以上58同城网和赶集网看看,或者直接找房产中介公司,但是中介公司的中介费是一个月的房租
400以下估计租不到单卫的房子 最多就是去58同城或者赶集看看有没招合租的 或者自己辛苦点转转 去龙泉路 经开区海源路一带看看那些小区毛坯房有没合租的 城中村的话 带床的基本都有 只是共卫 300,400都有 想要略微干净些的 就去离学校附近近点的城中村

5,个人出租房屋要交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希望采纳一、出租用于居住的: 房产税=租金收入*4%; 印花税=租金收入*0.1%; 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1%; 土地使用税=面积*税额(XX元/平方米)。 月租金超过起征点的还需要征收: 营业税=租金收入*3%;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0%。 二、出租用于经营的: 房产税=租金收入*12%; 印花税=租金收入*0.1%; 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1%; 土地使用税=面积*税额(XX元/平方米)。 月租金超过起征点的还需要征收: 营业税=租金收入*5%;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0%。
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以下税种:(1)房产税。按租金依12%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根据房产所处的位置及土地使用性质而定,具体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3)营业税。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营业税减按3%税率缴纳。(4)城建税。按营业税税额的7%计算征收。(5)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6)印花税。按租赁合同金额0.1%贴花。此外,还需缴纳教育费(按营业税税额的3%计算征收)和堤围费(各区征收方式不同)。

6,国家对个人住房出租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有明文规定。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商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向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上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向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扭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担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卖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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