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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公布了民法学里的物权编也随之修改吗

05版会有些问题,因为物权法修改了很多以前担保法的内容,还有对于物权公示制度等,变化很大
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www.yclsfw.com
当然没有问题。优先权、典权本来就是物权法学的基本理论。 我国的物权法没有具体规定这两大块,不代表这两大理论没有价值。法学理论的范围本来就是比法规要大得多的

物权法公布了民法学里的物权编也随之修改吗

2,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二者有何不同

民法通则于1987年11月1日施行,是全面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之前的过渡性法律,内容包括总则、物权、合同等内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成熟,全面制定民法典时机已经到来,2017年完成了民法总则编的颁布,以后还会陆续颁布物权编等其他民法典的内容。 简单来说,民法通则和一系列司法解释构成了一部简单民法,现在我们要制定一部完整的成体系的民法典,民法总则是其中的一部分。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二者有何不同

3,求解答法律中的独立成编是什么意思物权法与民法通则的关系是独

这种说法主要针对有民法典的国家的民事立法体例而言,有民法典的国家,物权、债、人身权、婚姻家庭一般作为民法典的一编,这种说法对目前没有民法典的大陆不适用,大陆的立法模式是民法通则类似国外的民法总则,还有很多单行立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都是民事单行立法而不是民法典的专编。将来有可能仿照国外立法模式,把所有单行立法整合到民法典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人格权 第四编 婚姻家庭继承……,这种体例就可以成为专编或者单独成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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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权保护方法有三之请问谁知道是哪三之

三之的说法,系来自台湾民法典 台湾民法典物权编规定: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三之在大陆,多为学术的说法。我国物权法中物权保护方法为:(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三之,是一种简约概括的说法。
物权的保护方法 又称“物权法的保护方法”。是在物权受到侵害时旨在恢复物权人对物权客体享有的完整的、排他的支配权利的民法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各种物权请求权以及请求确认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诉讼。物权请求权指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请求权。物权的保护方法对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皆为适用,但两类物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的前提不同。由于他物权人并没有所有权,因此当他物权人受到包括所有人在内的他人的侵害时,就不能根据所有权而提起确认所有权、返还所有物、停止对所有物的侵害等请求和诉讼,而只能根据其合法的占有权而提起确认占有、返还占有物、停止对占有物的侵害等请求和诉讼
返还之,排除之,防止之。
(一)物权方法:三之 返还之; 排除之; 防止之(34、35条)。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物权保护之民事责任保护,之行政责任保护,之刑事责任保护

5,物 权法

1、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与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民法一样,物权法也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物权法,即民法典物权编;后者则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物权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物权法》,还包括其他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物权法律规范。鉴于我国的分编通过立法计划,即使《物权法》颁布,我国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还包括《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物权法对宪法上基本原则的贯彻,也是通过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具有的合宪性来实现的。 2、未来《物权法》颁布后《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的效力问题 《物权法》属于民法基本法律,预计将由全国人大通过。显然,《物权法》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后法,同等位阶的后法对先法规定的内容若作出了不同规定,依据后法的规定。后法没有作出不同规定,先法没有被废除的条文,继续有效。可以很明确的说,《民法通则》在我国民法立法进程中,将长期的继续扮演“民事基本法”的角色。为保证法律规范的延续性和权威性,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起草计划,采取分编通过的方式,必然涉及到新颁布的《物权法》以及此后列入立法规划的《侵权法》、《人格权法》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具体适用问题。可以非常确定的说,《物权法》既不会完全替代作为财产保护基本条文的《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立法机关也没有任何理由和可能性宣布该部分内容失效,因此《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将继续有效,其效力范围将作用于整个民事财产权法领域。 3、实质意义上物权法的合宪性 “违宪说”也注意到了“《民法通则》明明还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却忽视了《民法通则》与未来《物权法》作为实质意义上物权法组成部分的重大、基本法理常识,藉此推导出“《草案》废除该条规定,既是同《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和规定不一致的,违背立法的连续性原则的,同时也是违宪的行为”的荒谬结论。反之,如果每一部法律都必须照抄所有与之相关的宪法条文,那么在中国上万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还有几部不违宪?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由于我国立法机关的特别民事立法安排,正是通过《民法通则》的长期存在,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的落实。忽视《民法通则》的存在状态及其与未来《物权法》的关系,不顾物权法草案拟通过详细严密的规则具体落实宪法规范的事实,而以草案没有机械地重复宪法的某一条款为由即认为其违宪的观点,似乎显得有些荒谬和幼稚. (二) 物权保护方法上的合宪性: 从民法学的权利保护角度讲,《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个权利保护命题。民法上的权利保护请求权包括原生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45],规定于历稿《物权法(草案)》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的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原生请求权,相应的次生请求权是侵权法上对物权保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和侵权禁令请求权。我认为,《物权法(草案)》是否符合《宪法》的十二条的问题是物权保护方法上的合宪性问题。尽管这种分析已经超越了“违宪说”的视野和指责范围,但考虑到这正好也是民法学界内部始终在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在这里是尽到民法学的解释义务,进行认真、全面的分析

6,物权法第十五条如何解释

回答问题前,我们先搞清楚合同的生效与履行合同的区别。合同生效相当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成立了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生效后应当履行合同,但是合同生产不等于履行合同。其次,我们还要弄明白到底怎么变动不动产的物权。要变动不动产的物权,包括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必须以登记为准。简单地说,房子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拥有房子的所有权。所以,当事人可以随便订立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这个合同是成立且生效的。但是生效的合同并不会自动履行,当事人仍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也就是履行合同,才能使物权发生变动。关于“私下订立的合同契约是否有效?”当然,合同本来就是私下订立的,只要合同的内容合法,那就能成立并依合同的约定生效。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形如如下样式的合同属于废纸:”甲卖乙房屋,但是双方不必办理变更登记,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房屋就是乙的。双方不得违约。“
(一)实质意义上物权法的合宪性 1、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与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民法一样,物权法也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物权法,即民法典物权编;后者则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物权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物权法》,还包括其他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物权法律规范。鉴于我国的分编通过立法计划,即使《物权法》颁布,我国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还包括《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物权法对宪法上基本原则的贯彻,也是通过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具有的合宪性来实现的。 2、未来《物权法》颁布后《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的效力问题 《物权法》属于民法基本法律,预计将由全国人大通过。显然,《物权法》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后法,同等位阶的后法对先法规定的内容若作出了不同规定,依据后法的规定。后法没有作出不同规定,先法没有被废除的条文,继续有效。可以很明确的说,《民法通则》在我国民法立法进程中,将长期的继续扮演“民事基本法”的角色。为保证法律规范的延续性和权威性,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起草计划,采取分编通过的方式,必然涉及到新颁布的《物权法》以及此后列入立法规划的《侵权法》、《人格权法》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具体适用问题。可以非常确定的说,《物权法》既不会完全替代作为财产保护基本条文的《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立法机关也没有任何理由和可能性宣布该部分内容失效,因此《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将继续有效,其效力范围将作用于整个民事财产权法领域。 3、实质意义上物权法的合宪性 “违宪说”也注意到了“《民法通则》明明还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却忽视了《民法通则》与未来《物权法》作为实质意义上物权法组成部分的重大、基本法理常识,藉此推导出“《草案》废除该条规定,既是同《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和规定不一致的,违背立法的连续性原则的,同时也是违宪的行为”的荒谬结论。反之,如果每一部法律都必须照抄所有与之相关的宪法条文,那么在中国上万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还有几部不违宪?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由于我国立法机关的特别民事立法安排,正是通过《民法通则》的长期存在,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的落实。忽视《民法通则》的存在状态及其与未来《物权法》的关系,不顾物权法草案拟通过详细严密的规则具体落实宪法规范的事实,而以草案没有机械地重复宪法的某一条款为由即认为其违宪的观点,似乎显得有些荒谬和幼稚. (二) 物权保护方法上的合宪性: 从民法学的权利保护角度讲,《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个权利保护命题。民法上的权利保护请求权包括原生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45],规定于历稿《物权法(草案)》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的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原生请求权,相应的次生请求权是侵权法上对物权保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和侵权禁令请求权。我认为,《物权法(草案)》是否符合《宪法》的十二条的问题是物权保护方法上的合宪性问题。尽管这种分析已经超越了“违宪说”的视野和指责范围,但考虑到这正好也是民法学界内部始终在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在这里是尽到民法学的解释义务,进行认真、全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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