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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案例

根据已生效的保单进行了赔付,未经投保人确认的保险批单是无效的,保险公司在全额赔付后,可要求被保险人补足以前少收的保费
第一个问题,要确认单位投保的团体人身险种的疾病是否包括此次突发的心脏病,如果包括,再看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对于疾病这块的赔付是如何界定的,一般都是按照保额赔付。至于自己购买的意外险是没有办法赔付的,因为意外险的责任是因为意外导致的死亡或者残疾才能赔付。本案的直接死亡原因是心脏病发作。第二个问题,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是两码事。死者家属仍旧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款,1万+5000。

保险案例

2,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一、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04年9月3日废止),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所以,小轿车是不承担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的,造成肖某死亡的原因在于大客车违章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下客,所以,有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也是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既然大客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车辆又投保有三者险,尽管这个情形没有在保险合同中体现,但是依照《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也是合理的,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什么问题,保险公司上诉的话,还是会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你没有说事故发生的时间,就按照2007版的商业险条款说事吧。正常理解的施救费,是指被保险车辆在遭遇承保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不能扩大理解为救助人自身受到伤害而造成的伤残费用,如果扩大解释的话,像救助人的误工工资之类也可以属于施救费用了。法院应当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王某的伤残费用。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3,保险案例

1,否。游客对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没有资格做投保人。2,车损理赔金给债权人乙,因为出险时乙对车有保险利益,甲得不到理赔,因为非被保险人。3,母婴险有投保限制,怀孕多少周以上就不能投保,不同公司要求不同,可以吧4,可以理赔,理赔金给男方按照指定的受益人,如果受益人为法定的话,则按照法定顺序,此时女方肯定得不到理赔金。
第3题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一个问题,要确认单位投保的团体人身险种的疾病是否包括此次突发的心脏病,如果包括,再看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对于疾病这块的赔付是如何界定的,一般都是按照保额赔付。至于自己购买的意外险是没有办法赔付的,因为意外险的责任是因为意外导致的死亡或者残疾才能赔付。本案的直接死亡原因是心脏病发作。第二个问题,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是两码事。死者家属仍旧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款,1万+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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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

4,保险案例解答

这个案件只能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张某家被盗损失. 由保险公司向保险代理人进行追偿. 因为. 张某与保险代理人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是要被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 原因是 保险人代理人 是受保险人的委托.进行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不过现在保险法也有不完善的地方.这一块一直处于黑白地带. 所以也有针对性的问题. 希望以上答案对你有帮助.
感到有很多疑问哈 第一保单和保费一并交给陈某 就算你在相信他 在他和你谈保险时 也该说有10天的犹豫期 在10天后 你没有感到没什么不好时 那么保单他就会送到你手中 但你没收到《因为没保》 你没有警觉 而且是在偷盗后你才发现 错不在保险公司 就算判了 陈某 你 都有错
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一般情况, 除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书面约定保险费缴纳方式,否则只要保险人签发保险合同自合同约定生效日始合同就应当生效。 2、这个案例中保险人以代办员未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为拒赔依据是不成立的。保险人对代办员有管理的义务,并对保险费缴纳规定时间。 3、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在向代办员缴纳保险费时应当要求其开具收据并及时更换正式发票,以便于进行查询。
判保险公司按合同赔付。理由:保险公司已经签发保单,即证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陈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办员其行为应该认为代表保险公司。

5,保险法案例分析

1、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2、a 李某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b 在张某身故前,张甲作为投保人,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也有退保的权利,是该保单的所有人,有处方保单的权利(例如可以选择继续交费,也可以选择退保以取得现金价值,也可以抵押保单,当然了,抵押保单也要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有的条款是约定可以抵押的,有的条款没有约定是否可以抵押),但是在张某身故后,李某作为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应享有权利,这时张甲已不能随意处分该保单;c 在实际操作中,在张某身故后,如果只是缺少一张保单,而其他一切手续均符合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李某其实也是可以获得理赔的,当然了,要和保险公司妥善沟通,比如说以交费发票或其他可以证明保险关系存在的保险凭证均可以,如实在不能提供有关保险凭证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查实确实存在保险关系的情况下,其实大部分保险公司都是可以通融处理的,比如说以受益人声明来代替,我就见过不止一例这种情况理赔的。3、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张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张某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张甲无权要求继承。4、顺便说一下,未经过保险公司同意的保单抵押的行为往往得不到保障,比如说本例中,其实张甲在抵押该保单后,随时可以带上身份证到保险公司申请补发保单并同时宣布原保单作废的,其成本是很低的,比如说只要10元钱左右就可以补发保单了。

6,保险业的著名案例

国内首例102万大型跨国理赔现身新华保险 2008年12月10日,新华保险功勋总监金爱丽率团紧急奔赴日本东京“癌研有明医院”,将102万元理赔金亲自送到这位出险的旅居日本的汪先生手中。由此,国内寿险行业首例大额跨国理赔服务在新华保险诞生。   经了解,此位王先生于2006年11月在新华保险投保了100万保额的“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前不久在日本当地的常规身体检查中被医院确诊为小细胞肺癌,并在日本东京“癌研有明医院”接受治疗。当新华保险接到这位客户的跨国理赔申请后,充分考虑保障客户利益,新华保险功勋总监金爱丽立即向公司报案;尤其在首次进行大型跨国理赔且尚无先例经验的情况下,新华保险相关部门负责人特批以“理赔绿色通道”推进相关工作。   保险公司跨国理赔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牵扯到众多方面的问题,在处理时间上往往会拖延很长。由于此次跨国理赔保险理赔额度较大达到102万元,需要通过再保险公司、国际SOS组织的协作,且在日本医院不针对保险公司以外机构和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新华保险遇到了跨国理赔手续复杂、信息联络不畅等困难,金爱丽总监急客户之所急,一方面安抚客户和业务员,一方面积极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终于在12月10日不顾旅途劳累于当晚赶往日本“癌研有明医院”,见到客户核实身份后迅速办理了全部理赔单证的签字手续,十分钟后理赔金即到帐。客户满怀感激,“新华保险是世界上最好的保险公司!”   从赔案发生到理赔结束,理赔工作是否及时高效,决定了客户对保险企业及产品的忠诚度,这更是验证保险企业业务品质、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的最关键环节,是保险企业赖以生存的“生命线”。从充分保障客户利益出发的新华保险,自成立以来坚守“客户满意度提升”的唯一评价标准、“客户价值增长”的唯一服务目标和“以客户为中心”的唯一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诚实守信、尽心尽责、方便快捷的服务体验,坚持搭建优质的客户服务平台,特别是高品质的理赔服务平台。   对于新华保险此次诚信、高效的大型跨国理赔服务,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表示,“新华保险对待所有的客户,无论国内国外一视同仁。只要有需要理赔的地方,不管客户在世界的哪一个角落,新华保险都会把理赔金在最短的时间内送到客户手里。新华保险用行动维护了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形象。”同时,郝演苏教授也提示民众,“保险是经济危机环境下最安全的保护伞。”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则表示:“老百姓对保险行业最大的意见就是理赔难,而新华保险一贯重视理赔工作,在新华保险理赔就是不难。希望不久的将来百姓对保险行业有类似的误解。”   作为中国寿险行业连续三届全国十大保险明星、北京市保险行业形象大使,一直把理赔工作视为寿险事业最重要环节的金爱丽则建议,“对于这种大型跨国理赔服务,国际理赔手续应尽量简单化,同时保险行业应建立大额跨国理赔专项工作机制”。
你的问题太过笼统,请问你具体需要哪方面的案例?

7,常见保险问题及典型案例

价钱纠纷问题,理赔问题,续保问题,退保问题,承保问题,案例:1995年8月30日,福州市二轻物资供应公司经理林泽炎经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林群多次劝说,买了5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年缴费900元,限定交费期限为20年。并立即支付转账支票。8月31日,款项转到平安在福州工商行的户头上,此时林泽炎还未通过体检。9月1日下午6点半,林泽炎在游泳时溺水身亡,9月4日,家属将情况告知平安公司,平安公司即派人调查,此时核保尚未通过,保单未发出。最后,平安公司按国际惯例,向林的家人赔付了5万元的全数赔偿。这一赔保案创下当时国内两项第一,即投保时间最短,和没有保单的情况下全额赔保。 分析:1、我想这份保单被保险人虽然没有拿到。但是他肯定是签字过了。所以认定为这份保险单是生效的。我也按照国际惯例说一下。只要被保险人签字了,而且钱交过了。那么这份保单不管到没到被保险人手里就已经生效了;一般是钱到的日期算为生效日期。所以平安的做法是没有任何错误的和失职的。 2、案例中说的核保没有完成,是因为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还没有出来。按照正常人的理解,可以认为体检结果没有出来,这份保险单就不生效?错了。保险单生效的日期其实应该按照双方签定的日期。而且关键是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死亡跟健康原因没有任何关系。 3、还有一句话我很有兴趣。就是“经理林泽炎经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林群多次劝说,”。证明这个业务员的水平不怎么样呵呵。 4、从平安保险公司方面考虑一下。他们会认为这个赔偿也可以,不赔偿也可以。只是不赔偿可能会有一点麻烦。 而被保险人的保额很低,只有五万元,那不如就拿这个案例为自己做广告了,可能还会有更多的收入呢。这就是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这会大大提高平安在人民心中的地位。这可比什么TV的广告费少多了。所以一举两得。所以就出现了这个案例。 我写不了那么多,你具体再自己想一下吧。
保险合同的生效成立过程如下:  合同生效:  生效日规定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以核保通过日及保险费匹配日两者较迟者为准 (核保通过是指保单通过公司审核及缴付保险费,并获得公司同意承保)。  生效后保险合同发放  您的投保申请通过核保,所缴初算保险费与保险合同实际所需保险费匹配后保险合同即可正式生效。系统会将您所申请的保险计划附上相应的保险合同条款以及保险费的发票制作出正式的保险合同。您所填写的投保单的扫描文本会一同附在保险合同中。正式合同将保险代理人送到您的手中。  回执  为了保障您的保险利益,确保保险合同及时准确地送到您的手中,在保险合同的最后附有专门的客户回执。  请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及时在该回执上签字。代理人将有您签字的回执交回公司后,我们会将回执上的签名与您投保单上的签名进行核对,确认您是否收到正式的保险合同。  冷静期(投保人自收到保险合同正本并签收回执后的 10 天内称为冷静期,寿险合同、健康险合同有冷静期)  注:在冷静期内可以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变更为其他保险品种或撤销保险合同并取回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冷静期内有理赔申请或有保险品种,保险金额或缴费方式的变更,则投保人撤销保险合同时不享有取回所有已缴保险费的权利。  我认为合同已经正式生效,并且你已经过了冷静期,所以不能全额退回已经缴纳的保险费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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