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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

2,什么是药品首营企业

药品首营企业是指首次与本企业发生药品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

什么是药品首营企业

3,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按规定要求索取并留存哪些资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应按规定索取并留存下列资质证明材料: (一)加盖销售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销售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还应索取并留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并提供加盖销售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按规定要求索取并留存哪些资

4,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GSP如何处罚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应当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GSP认证).GSP是一项强制性的认证标准,凡是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GSP认证,凡是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全面实施GSP.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实施GSP或通过GSP认证后降低要求经营药品的,药品监管部门应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但由于该条属于"递进式"处罚规定(即首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再加上实践中执法人员对企业未按规定实施GSP的认定存在诸多分歧,所以对违反GSP行为的查处难免各不相同.为此,本版今日刊登两篇文章,对未按规定实施GSP行为以及如何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对该行为进行查处做一探讨,希望对读者理解这一问题有所帮助.

5,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不包括下列哪些

满意答案Kina-Wind15级2011-03-25D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1)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2)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3)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追问: 可是看了后还是不太懂能否画下重点? 回答: D(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是经营的类别,如果从事药品零售的,要先核定经营类别后,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中的(1)就是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追问: 经营的类别不属于经营范围内吗? 回答: 属于的,经营范围中就包括经营类别(例如:麻醉药品中就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等),但确定申办人资格的时候要先核定经营类别再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6,药品经营性企业可以承包给个人吗求具体的法律规定谢谢

药品经营企业可以承包给个人,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企业质量负责人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其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中必须有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所经营药品质量的专门人员。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必须配备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这是法律法规对人的条件要求,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还有诸多规定,如场地的大小,设备的配置等等很多,在这里不一一例举了,因为你的问题主要是问对人的要求。
你好!现在还不明白你说的是什么意思,但许可证上有法人、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三个人还要什么法律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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