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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三方发包方施工方投资方的合同该怎么签

应当是各自存立合同关系,投资方(发包方)与施工方建立合同关系;如果施工方再行承包(转包)则作为发包方与下一家施工方建立合同关系;如果投资方(建设单位)委托它方发包则投资方与实施发包方建立合同关系;如果是投资方委托了它方发包,投资方又参与合同签订的,则投资方与发包方为同一方。

施工三方发包方施工方投资方的合同该怎么签

2,关于合伙投资 我的合同该怎样签 各位帮帮忙吧

应该是不需要建立公司的吧,如果要建立股份制公司,你直接去工商局注册填写相关表格就可以了。当然也可以签写内部合同。内部合同就要写明入股人有哪些,每人入资多少,如何分红,以及如何退股。其实你没必要自己写,你可以去当地的司法所,这样的材料他们有,签订后还需要他们公正的。就算你们自己内部签好合同,最好也能去司法所公正一下,所有注意事项他们都会写明的。如果是在有天然气管道的地区,我觉得加气站也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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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和他人合资开店怎么签合同

双方要签一个投资合同,大致内容应包括投资项目、投资比例、投资方式(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投资到位时间,主要人事安排(谁经理、谁副经理、任职方式及期限、责权等),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式等。
完全给你出具个合同不太现实,因为要考虑的方面确实太多了。建议你在合同中注意以下几点:1、合同标的。2、出资方式。3、谁来管理。4、经营期限。5、解散清算。6、经营范围。限定的字数太少,只能这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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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签合伙协议

根据你们的情况,以“劳务”出资的两个人只能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出资人可以选择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降低投资风险  另外,《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而协议的签订,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条规定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如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5,急求准备和朋友合伙做生意怎样签合同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觉得你应该找专业人既然你是做生意的,这些东西你就要和律师好好谈谈这点钱你应该不在乎我们网友是不负责任的。我们也未必真的掌握专业知识你的这些问题只要找个好律师就可以解决你制定合同也要律师的帮助。你既然会上网征求意见,你再方面肯定是不行的再者一些有经验的律师还可以发现你没有发现的问题我说说我的想法:你有三个品牌。你也可以只拿一个品牌让人家入股你有品牌,我觉得是你负责经营的。他是入股,他出多点钱也很应该。你们可以协商好利润分配。你要争取最大利益这些问题你还是找个律师吧。 安心也安全
你可以直接考虑放弃。据我所知合伙没有几个能成的。大多分手了。还不欢而散。
你有几种选择:1、以他出资金,你出品牌+部分资金的方式成立一个新的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共同经营。2、你以抵押担保方式向他借款并支付利息。3、不要老想对你有利。毕竟别人拿出来的是真金白银,风险是他担、利益是你享。46分成你4他6。
你好 我是过来人 以你现在的话 涉及的东西很多 必须找个律师 把你的担忧 和你的 目标等等 让他帮你分析 这是开始时 很好的学习过程我以前也自己想来想去 可以当跟律师打几下交道 我就自己完全会写合同 不仅能想出让自己不吃亏的写法 还能有保证自己担心事情会发生的预防方法 所以 甭想了 找律师详细学习~~~~~~不贵 你就当他是高级文员 临时帮你解决问题和上课~~~~~~~~~~等你学会后 你自己就成高手了~~~如果你自己琢磨 很多地方你学不好~祝你尽早能学会 我也是找了 2次 学会了而且跟律师有交道 以后发生什么事 你可以咨询他 然后要他出马办事 你出点点费用就是平时不懂 就可以问他了~~打电话不收钱 呵呵男人 干事就得有韧劲 当你天才般的处理好所有的事时 别人不知道你背后学习的丰富故事呵呵 加油
要签订合伙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出资比例、利润分配、亏损负担、议事规则、财务会计制度、账册核对、退伙条件及清算。因为合伙管理不规范,极易引发纠纷,风险难以控制,最好不要合伙。
合伙创业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签订合伙投资协议书,约定好投资的数额,公司的总股本及投资人的投资在总股本中的比例,形成的股权份额多少,约定好各自的职权,职责,约定好利润分配方式,约定好合伙人之间纠纷解决方式,约定好公司盈亏责任的分担方式,只有签订好投资协议,并且将协议拿到当地工商局备案,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才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你可以私底下和你朋友弄一份委托,你把你投资的钱以委托形式委托给你的朋友,至于分成当然要在委托书上说明 找律师比较好哈~

6,如何签订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被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_______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______个,其中自然人________个,企业法人________个,社会团体________个,事业法人________个,国家授权的部门_____________个。分别为:  (   ),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   )公司,住所在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  (   )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团体法人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   )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___万元。  (   )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___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六、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八、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九、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法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协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协议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实际投资人如何与委托的股东签订协议

中国有信托法,但是没有实际的股权信托登记机关,所以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往往有很多的纠纷,而且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我的网站中文部分(律谏杂志那一栏),有关于你的问题的详细论述,你可以参考一下。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提前预约。百度中输入“吴国平律师的网站”,在个人网站中可以查看联系方式。
在办理内外资企业工商登记过程中,律师或会计师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即真正向银行汇入实缴出资的单位或个人与签订出资协议或合资协议的股东或向外汇管理部门以及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并不一致,简单说就是注册资本的汇款人与实际股东不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同意入账?外汇管理部门是否允许?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可以的话,工商部门对此是否认可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的《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9条①的规定,在注册公司时,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不过,至于究竟何为“以自己的名义”,工商总局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笔者认为,如果汇款人与实际股东不一致,并不必然违反本条规定。22号令第9条规定的本义,很可能是为了避免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之间的纠纷,因此不管是资金来源本身属于谁,但是出资的时候必须是以股东的名义出资,因此这个就需要相应材料或文件予以证明是否为“以股东的名义”。尽管如此,在实践中,可能各地的操作尺度亦不相同。毕竟,这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事情,可能涉及到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工商局、外汇管理局(外商投资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外汇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等好几个部门的配合,只要在上述几个部门一致确认无误的前提下,这个问题才具有实际意义上的操作性。其中任何一个部门的不配合或不认可都有可能导致项目的无法实施。据笔者了解,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就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外资和内资的态度上并不完全相同。早在2002年,外管局珠海中心支局就根据《外管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粤汇复【2002】83号)②下发了《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函》(珠汇函【2002】12号)③,里面专门对缴款人与汇款人不一致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珠汇函【2002】12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应由其投资者按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公司章程记载的投资者名称缴付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因此,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的资金来源应是该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汇入款项,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到不属于其外方投资者汇入的投资款项,银行应拒绝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手续。这样看来,广东地方对于缴款人与汇款人不一致的问题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管理态度,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要求银行方面不得予以办理入帐手续,更别提验资手续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了。到了2003年3月,国家外管局下发了《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④,根据该通知,即便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与其境外投资款缴款人名称不一致,外管局依然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与外资外汇登记,但是外管局会在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中注明“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的字样。由此可见,外管局在办理验资询证和外汇登记的时候对这个问题并不进行过多干预,当然通过加盖长章“出资人与汇款人不一致”的方式,外管局实际上已经将其责任排除。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明确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之后,很多实务界人士纷纷撰文,表示在新《公司法》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下,汇发【2003】30号文对于此问题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了,很多地方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或工商局在实践中也有以此为理由拒绝入帐或验资或办理工商登记的。不过,如前文所述,笔者认为,工商总局第22号令与汇发【2003】30号文并不矛盾。根据《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汇综发【2008】137号)⑤“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中“注意事项”栏的第13条规定,外汇资本金的缴款人可以与外国投资者不一致,但资金流入后如产生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企业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可以看出,汇综发【2008】137号文仍然允许“缴款人可以与外国投资者不一致”这种情况的存在,只是明确将“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引发的责任推给了企业自身。此外,在各地外管局公布的《验资询证申请表(流入类)》⑥的下面往往注明:“缴款人名称”与“验资股东名称”可以不一致,但由此而产生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申请验资询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本来国家外管局是将“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推给了企业自身,但是各地方外管局又将上述责任扩展到办理验资询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上。表面上看起来,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风险很大,例如,有人提出“一旦股东和缴款人之间就股权归属等问题出现纠纷,会计师事务所是很难独善其身的”。在实践中,的确也有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拒绝为此类汇款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验资报告(如昆山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有这样的要求)。不过,笔者认为,即便将来在股东和缴款人之间发生纠纷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等等,只要会计师获得了投资人的声明书或代为出资协议或委托出资协议并在验资报告进行披露了的话,那么会计师以及其所在事务所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⑦,只有在外管局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未履行规定的询证程序出具验资报告、或出具虚假报告时,其才有权不受理该会计师事务所新的询证业务。但是按照正常程序为“缴款人名称”与“验资股东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出具验资报告并进行披露的,并不构成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因此不应当承当此法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在委托人要求会计师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或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或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会计师可以拒绝出具验资报告。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之外,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并不违法。此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准则并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⑧,而且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⑨中还明确规定,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目前,很多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⑩也只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投资者与缴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要在验资报告里进行披露或者说明或取得双方委托受托付款的证明文件,只有个别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在无法查明“投资者与缴款人不一致”原因时,可拒绝出具验资报告①。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为了鼓励经济发展,实际上只是允许外国投资者委托出资或代为出资,对于国内投资者则没有明确规定。例如,根据安徽省工商局2006年下发的文件②明确规定,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委托出资,外国投资方以委托方式出资的,在登记时提供投资方与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字确认委托出资和代为出资关系的书面说明即可;根据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促进台商投资与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8】131号)③,台资企业可委托第三人代为出资,投资者只需提供投资方与被委托方双方确认的委托书和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即可;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规范本市公司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沪工商企【2006】251号)④,对于外商投资公司和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在验资的时候,会对验资资金来源严格审核,凡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股东(发起人)的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受理该款项的汇缴。因此,在当地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 “投资者与缴款人不一致”,应该同样可以验资。上述地方对于内资企业则无上述规定。根据武汉市工商局下发的《关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武工商注【2008】155号)⑤,公司股东应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不能以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代其出资。这里并未区分内资和外资,因此很有可能不论是外资还是内资,“投资者与缴款人不一致”的情况都是不被武汉工商局认可的;根据《关于规范公司货币出资、验资行为的意见》(深工商联字【2008】4号)⑥,验资账户的资金必须是来源于拟设立公司或拟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不得由第三方代垫资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商业银行应当规范出具询证单行为。由此可见,深圳工商局同样不认可“投资者与缴款人不一致”的情况,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实践中,在“投资者与缴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银行往往会先将资金放在一个“带审查账户”中,在收到投资方发的报文做出相应声明之后才会入帐。诚如前文所述,注资验资事项不是单独一个部门的事情。因此,在实践中,只有所有相关部门确认都没有问题,即银行同意入帐并出具询证函,外管局同意出具外汇询证函,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出具披露相应信息但不保留意见的验资报告,工商局对这样的验资报告予以认可,只有上述一系列环节全部确认没有问题之后,该事项才能顺利地的得到解决。如果有一个环节通不过,即便其他所有部门都表示可以操作,那么依然无法顺利满足客户需求。因此,在操作此类项目的时候,一定要事先查找当地的政策依据,并同涉及到的当地所有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并且将实践中的种种不确定性以及相关风险向客户进行提示。当然,不论是实践中各地的操作尺度如何,从立法的角度来讲,笔者认为不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都应该允许 “投资者与缴款人不一致”或“委托出资”或“代为出资”等类似情况的存在。当然,为了避免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部门的风险和责任,国家应当在法律文件(应当是由多个部门联合下发或者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这样才有效力,才能约束不同部门,并对责任的归属进行明确)中明确规定,在操作上述事项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应的代为出资或委托出资的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境外投资者,需要进行公证认证)、投资人关于发生纠纷责任自负的声明书等文件。
你好!中国有信托法,但是没有实际的股权信托登记机关,所以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往往有很多的纠纷,而且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我的网站中文部分(律谏杂志那一栏),有关于你的问题的详细论述,你可以参考一下。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提前预约。百度中输入“吴国平律师的网站”,在个人网站中可以查看联系方式。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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