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请问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有哪些意义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16 13:40:11
本文目录一览
1,请问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有哪些意义
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意义主要有:
1.合同是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准则;
2.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的签订,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2,施工合同管理的意义
http://search.cnki.net/search.aspx?q=%E6%96%BD%E5%B7%A5%E5%90%88%E5%90%8C%E7%AE%A1%E7%90%86%E7%9A%84%E6%84%8F%E4%B9%89你要的文章我推荐你上这里。一定能找到,但需要你自己挑选。
3,合同管理在施工中的重要性有哪些
原发布者:龙源期刊网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是实现控制工程进度、质量、成本的保证,因此,必须采用科学和规范的合同管理来管理工程以实现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规范化;全过程1引言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是实现控制工程进度、质量、成本的保证,加强和保证合同按程序、规范的有效实施,不仅可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的权益,还有利于加强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2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2.1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项目管理以“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为主线。“三控制”就是质量目标控制、进度目标控制、成本目标控制;“二管理”就是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就是协调内外关系。其中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它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的始终。作为项目管理人,应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做好施工项目的合同管理,从而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及时、准确、有效的管理。管理不当不仅影响甲方的利益,也会影响承包商的效益。4加强工程全过程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根据施工合同的特点,合同的实施过程是一个很长的过程,
4,4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见性的合同条款制约, 可以为最终的工程结算争取有利条件。最常见的合理制约是有关质量、工期、价款的结算方式。如某工程项目开工前, 建设单位为了节省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对质量的要求仅为合格, 而投标单位为了中标所报质量标准为优良, 最终中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 约定的质量标准却为合格。而工程结束后实际评定质量等级为优良, 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和“优质优价”原则, 建设单位应该按工程人工费的5%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奖励。建设单位想不通, 因为按照合同规定, 该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即可, 而优良标准是施工单位自己的承诺。建设单位原本的出发点是想省去一笔质量奖的费用,但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否奖励的条款, 也没有写明奖励范畴, 现在反而需要付出一笔远远高于预期的质量奖费用,双方发生重大争议。又如: 按现行定额和文件规定, 当单位工程中某些项目被建设单位单独分包时, 总包单位可按一定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总包配合费。而实际情况是, 在目前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中, 争议最多的也正是关于总包配合费问题。如某单层厂房地面由分包单位铺设地砖, 在竣工结算审计时, 业主认为总包单位没有进行任何配合, 按相关规定收取15元/m2的总包配合费不合理。承包单位则认为收取15元/m2的地砖配合费是按照文件精神执行, 合理合法。双方各执己见, 互不妥协。那么这时如果合同中有对这方面的条款制约, 就可以参照合同条款与来执行,避免僵局。上述合同条款制约是业主针对承包商而言。反之, 承包商对业主的制约也应在条款中有明确的表述, 以显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比如, 由于分包单位(水电、装饰等)的原因使得工程竣工验收时, 质量达不到总包单位所承诺的质量等级, 则不应由总包单位承担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也不能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些都应在合同签订时通盘考虑。此外, 现在有些建设单位由于资金不足, 故意借竣工结算审计等理由来拖延付款时间, 而承包商由于有求于建设单位, 常常忍气吞声, 不愿催讨应收款。为此, 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签订时, 就付款时间和进度的违约与索赔等问题, 在合同中进行明确限制, 以维护自身利益。
5,工程建设合同有什么作用
原发布者:maoge19759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加强,“按合同办事”已成为工程建设领域公认的一中规律和要求。施工合同依据法律的约束,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进一步规范各方建设主体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养和完善建设市场将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四个方面:一、明确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三层含义:即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修改或废除合同;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履行合同义务。就不能享受相应权利,还要承担违约责任。二、实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的法定依据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第31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这些法定依据中,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也就是施工合同中,一是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者的关系是通过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一是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者的关系式通过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确立的,监理人对工程的监理是以施工合同为依据。三、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区别: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2、合同主体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3、合同形式上的差异。《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4、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一般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在任何工程建设中,工程建设合同是必不可少的。工程建设合同在工程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1)工程建设合同确定了工程实施和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合同双方在工程中各种经济活动的依据。工程建设合同在工程实施前签订。它确定了工程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与目标相关的所有主要的和具体的问题。例如工程建设 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目标主要有三个方面:1)工期。包括工程开始、工程结束以及工程中的一些主要活动的具体日期等。2)工程质量要求、规模和范围。详细的、具体的质量、技术和功能等方面的要求,例如建筑材料、设计、施工等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建筑面积、项目要达到的生产能力等。3)费用。包括工程总价格,各分项工程的单位和总价格,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
6,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近年来,随着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力度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工程在竣工结算时都要求经过审计这一程序。因此,业主和承包商往往把视线的焦点过多地集中在最终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上,而对于开工前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关注不够,从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规范、不严密等现象产生,其后果不仅会给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也给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带来不少争议。为此,笔者联系自身工作实际,谈一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粗浅认识。 一、重视施工合同订立的规范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从实际竣工结算审计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工程所采用的合同文本也正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及条款也比较规范。但也有个别工程只是简单地草拟一纸合同或协议书,仅说明工程开竣工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更有甚者,竣工结算的送审材料中仅有竣工结算书、竣工图纸等资料,却不见施工合同,原来承发包双方当初仅有口头协定,而无书面合同。这样的工程项目在合同订立上显然缺乏严肃性,在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一旦遇到彼此扯皮之事,更缺少法律依据,难以裁决。 二、重视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国际上按照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将合同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而在我国惯用的方式是将合同划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固定价格合同要求承包方承担施工期间全部风险并需要为不可预见因素付出代价,因而一般报价较高,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的项目;可调价格合同则可规定调整的范畴,便利风险得到合理的分摊,因而适用范围比较宽;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某一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往往较低,主要适用于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风险较大的项目等。在选择合同类型时,业主和承包商应当综合考虑项目规模、工期长短、竞争情况、复杂程度、外部环境等因素,权衡利弊,慎重选择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类型。一旦选定,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要严格按照所选定的合同价款形式执行。如某学校学生宿舍楼工程,约定的合同价款结算为固定价格方式,适逢施工当年各种施工材料大幅涨价,黄砂竟然涨至平时的二至三倍。由于承包商缺乏预见性,导致该项目资金运作发生困难,差点不能如期完成。而在竣工结算审计时,承包商又以种种理由增补签证,试图弥补在建材上多支出的费用,审计人员对不合理签证一一否决,同时明确向其指出,固定价格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并且应当承担合同签订的后果。 三、重视施工合同的制约作用 预见性的合同条款制约,可以为最终的工程结算争取有利条件。最常见的合同制约是有关质量、工期、价款的结算方式。比如,某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为了节省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对质量的要求仅为合格,而投标施工单位为了中标所报质量标准为优良,最终中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所承诺的质量标准也为优良,而工程结束后实际评定质量等级为优质,按照文件精神和“优质优价”原则,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奖励。建设单位好生想不通,因为按照规定,工程结束后,如果实际评定质量等级达不到承诺标准,则需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人工费5%的罚款;如果实际达到的质量等级为优良,则不奖不罚;而现在施工单位做到优质,却必须按工程人工费12%进行奖励。建设单位原本的出发点是想省去一笔质量奖的费用,但因为合同中没有制约,或写明奖励范畴,反面需要付出一笔远远高于预期的质量奖费用。再比如,某学校实验楼工程按性质应当属于科研用房范畴,但由于施工合同在补充条款一栏补充说明;学校内所有建筑物的垂直运输均套用教学用房范围,从而使得业在竣工结算时省去一笔不小的垂直运输费用。又比如,按现行定额和文件规定,当单位工程中某些项目被建设单位单独分包时,总包单位可按一定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配合费。而实际情况是,目前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中,争议最多的也正是关于配合费的问题。如某单层厂房地面由分包单位铺设地砖,在竣工结算审计时,业主认为总包单位没有进行任何配合,按规定收取15元/M2的配合费不合理。承包单位则认为收取15元/M2的地砖配合费是按照文件精神执行,合理合法。双方各执己见,互不妥协。那么这时如果合同中有对这方面的条款制约,就可以参照合同精神来执行,避免僵局。 上述合同条款制约是业主针对承包商而言。反之,承包商对业主的制约也应在条款中有明确的表述,以显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比如,由于分包单位(水电、装饰等)的原因使得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达不到土建单位所承诺的质量等级,则不应由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也不能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些都应在合同签定时通盘考虑。此外,现在有些建设单位由于资金不足,故意借竣工结算审计等理由来拖延付款时间,而承包商由于有求于建设单位,常常忍气吞声,不愿催讨应收款。为此,承包商可以在合同订立之时,就付款时间和进度的违约与索赔等问题,在合同中进行明确限制,以维护自身利益。 四、重视施工合同的条款措辞 施工合同一经签定,就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施工合同条款的措辞上应仔细斟酌,反复推敲,防止出现歧义并导致日后竣工结算出现争议。如某工程施工合同写明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在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一栏写道:钢筋含量除外,设计变更培养按招标下浮率同比例调整。于是竣工结算时,业主与承包商对“除外”这一表述各执一词:业主认为,“除外”是指钢筋含量不在固定价格结算风险范围内,应当按实计算,同比例下浮。承包商则认为,“除外”是指钢筋不在下浮之列。当然凭经验,我认为业主的解释更为合理,但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样表述引起争议也就不足为奇了。 综上所述,由于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必须严格遵守承发包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合同的规范与严密有利于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上述内容只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小部分,实际操作中还可能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为此承发包双方都必须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签定合同时应考虑得全面、细致、周到,减少不确定因素,使得工程竣工结算及其审计工作可以按照施工合同有条不紊地进行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海霄网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加强,“按合同办事”已成为工程建设领域公认的一中规律和要求。施工合同依据法律的约束,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进一步规范各方建设主体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养和完善建设市场将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四个方面:一、明确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三层含义:即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修改或废除合同;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履行合同义务。就不能享受相应权利,还要承担违约责任。二、实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的法定依据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第31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这些法定依据中,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也就是施工合同中,一是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者的关系是通过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一是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者的关系式通过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确立的,监理人对工程的监理是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7,高手指点下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的意义论文开题报告需要
合同管理的意义一、凡以公司名义发生对外经济活动的事项,应签订经济合同。二、除小额本地采购即购既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须采用统一的文本格式。有关合同的文书、图表、封样、传真件等附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三、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签订书面合同。四、经济合同签订前,须草拟合同条款,报部门领导核稿,并由公司法律顾问合规审查后,交由总经理审批签发。五、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等价有偿的原则。六、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谨防上当受骗,又要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七、部门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八、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须加盖骑缝章。九、合同正式签订后,原件应至少保留两份,其中一份交公司办公室统一备份、编号管理,另一份本部门建档管理。本部门需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金额、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月末须填写、提交“合同情况月报表”。十、如有合同纠纷提出,应及时上报总经理。其中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有关领导,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阅。十一、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3.标的;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验标准和方式);5.价款和酬金及支付方式;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变更或解除条件;8.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____年__月__日由______(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_(以下简称“咨询工程师”)为另一方签订。 鉴于业主欲请咨询工程师履行某些服务,即_____并已接受咨询工程师为履行该类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 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2.下列条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即: (1)中标通知书; (2)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一部分--标准条件和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 (3)附件,即: 附件a--服务范围 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附件c--报酬和支付 _________ _________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对咨询工程师的支付,咨询工程师应按照本协议书的条款在此答应业主去履行服务。 4.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协议书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咨询工程师支付根据协议书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本协议书谨于前文所书明之年月日,由立约双方根据其有关的法律签署并开始执行。特此证明。 由_____在场的情况下 由_______在场的情况下 业主的具有约束力的签名 咨询工程师具有约束力的签名 如需要时 如需要时 盖章: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附: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 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 定义及解释 1.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各词和用语,应具有如下的涵义: (1)“项目”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项目。 (2)“服务”是指按照协议书咨询工程师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3)“工程”是指完成项目而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4)“业主”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雇用咨询工程师的一方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代理人。 (5)“咨询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由业主雇用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去履行服务的一方及咨询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代理人。 (6)“一方”和“各方”是指业务和咨询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7)“协议书”是指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条件以及附件a(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通知书和正式协议书(若已签订),或在第二部分中的其他规定。 (8)“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9)“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10)“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他的货币。 (11)“商定的补偿”是指根据协议书支付在第二部分中所规定的款项。 2.解释 (1)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应在其解释中使用。 (2)视上下文需要,本文中词的单数包含复数的含义,阳性包含阴性的含义,反之亦然。 (3)如果协议书条款中有相互矛盾之处,则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咨询工程师的义务 3.服务范围 咨询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在附件a中已规定了服务的范围。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1)在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称为正常服务。 (2)在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称为附加服务。 (3)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按照第28条款咨询工程师需履行的服务称之为额外服务。 5.认真地尽职和职权的行使 (1)咨询工程师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和勤奋地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2)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或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要求的职责时,咨询工程师应: ①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未在附件a中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应是他可以接受的。 ②如果授权的话,应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开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但不是作为仲裁人而是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进行工作。 ③如果授权后的话,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但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则须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咨询工程师应尽快地通知业主)。 6.业主的财产 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咨询工程师使用的任何物品均属于业主的财产,在实际可行时应加以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咨询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视为附加的服务。 业主的义务 7.资料 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工程师提供他能够得到的与服务有关的所有资料以不耽误服务。 8.决定 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咨询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情作出书面决定便不耽误服务。 9.协助 在项目所在国,对咨询工程师和他的职员及下属,业主应尽一切努力按照具体情况提供以下协助: (1)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条款; (2)在服务所需要的任何地方提供畅通无阻的通道; (3)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4)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5)允许咨询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带入该国以及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带出该国的权力的条款; (6)为了方便咨询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应提供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渠道。 10.设备和设施 为了服务的目的,业主应免费向咨询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11.业主的职员 在与咨询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根据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咨询工程师挑选和提供职员。此类职员在涉及到服务时只应从咨询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员的服务 业主应按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的服务供给。咨询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职员 13.职员的提供 由咨询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根据第11条款,由业主提供的职员应得咨询工程师的认可。 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都认为有必要提供此类服务以便于满意地履行服务时,则咨询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服务的提供,并作为附加的服务。 14.代表 每一方应指定一位职员或个人作为其代表以便于本协议书的管理。 如果业主要求的话,咨询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 15.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来替换。 除非此类更换由另一方提出的,否则,这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 (1)这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申述更换理由,并且 (2)如果不能把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保险 16.双方之间的责任 (1)咨询工程师的责任 如果确认咨询工程师违背了第5条款第(i)子款,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事情负责向业主赔偿。 (2)业主的责任 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咨询工程师的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咨询工程师赔偿。 (3)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仅对下列条件进行支付赔偿: ①这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遭受的损害的数额,而对其他则不予赔偿; ②在任何情况下,这些赔偿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 ③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17.责任的期限 无论是业主还是咨询工程师都不应对由任何事件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除非第二部分规定的相应时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提出索赔。 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 (1)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款有关责任方面的款项,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按第31条款第(ii)子款规定的或本协议书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在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的情况下,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所有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者应对由于该索赔所引起对方的各种费用完全补偿。 (2)保障 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咨询工程师免受由索赔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这类索赔: ①除非这类索赔已包括在按第19条款规定办理的保险范围内: ②在第17条款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的这类索赔。 (3)例外 第(1)和(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1)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2)与本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履行无关的情况。 19.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的形式要求咨询工程师: (1)对第16.1条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 (2)在业主首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对按16.1条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其追加保险额; (3)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进行责任保险; (4)在业主首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其追加保险额; (5)对其他各项进行保险。 如果这样要求的话,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咨询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努力,让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由承保人来办理。 业主应负担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额的费用。 20.业主财产的保险 除非业主有另外的书面要求,咨询工程师应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进行下列各项保险: (1)按第6条款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因使用该财产而产生的责任。 业主应负担此类保险的费用。 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21.协议书生效 协议书从咨询工程师收到业主对其建议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或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如有时)的较晚的那个日期起生效。 22.开始和完成 除根据协议书可延期外,服务必须在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开始和完成。 23.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更改。 24.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业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求的话,则咨询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这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视为附加的服务。 25.延误 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导致增加服务工作量或服务时间,则: (1)咨询工程师应将此情况及此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业主; (2)此增加部分应作为附加的服务; (3)服务的完成时间应相应在予以延长。 26.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根据本协议书咨询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咨询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些服务不得不暂停时,则此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到这种情况不再持续。为了恢复服务还应加上一个不超过42天的合理期限。 如果某些服务履行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完成该类服务的期限因此情况而须给予延长。 27.撤销、暂停或终止 (1)业主的通知 ①至少在56天前业主可通知咨询工程师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咨询工程师应立即对停止服务且将支出减到最小的事宜作出安排。 ②如果业主认为咨询工程师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他可通知咨询工程师并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因。如果有21天内业主未收到满意的答复,则他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协议书,但该进一步的通知应在业主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 (2)咨询工程师的通知 在下列①、②情况下,当咨询工程师向业主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咨询工程师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务。 ①当支付单据应予支付的日期后30天,他仍未收到届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那一部分款项时,或 ②按第26条或第27.1款当服务已暂停且暂停期限已超过182天时。 28.额外的服务 当发生第26条款所述情况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按第27.1第(ii)子款终止本协议书时,咨询工程师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应视为额外的服务。 咨询工程师有权获得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的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29.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协议书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及责任。 支付 30.对咨询工程师的支付 (1)根据合同条件和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业主应向咨询工程师支付正常的服务报酬,并按附件c的规定费率和价格或基于此费率和价格支付附加的服务报酬,只要此费率和价格适用,否则根据第23条款商定的费率和价格支付。 (2)业主应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咨询工程师支付下列款项,除非另有书面协定。 ①在履行服务当中,咨询工程师的职员所花费额外的时间用于附加服务的报酬; ②由咨询工程师花费的所有其他额外开支的净成本。 31.支付的时间 (1)应迅速支付给咨询工程师的到期款项。 (2)咨询工程师在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付款时,则应根据第二部分规定的利率向其支付商定的补偿,每月将该补偿加到过期未支付的金额中,此补偿以过期未付金额的货币从发票注明的应支付之日起计算。 该商定的补偿不应对第27款第(2)点所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权利产生影响。 32.支付的货币 (1)适用于本协议书的货币是第二部分中所规定的货币。 如果使用其他货币支付,则应按第二部分规定的汇率计算并支付未加扣除的净额。业主应保证咨询工程师能将其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与履行服务有关的那部分当地货币或外币迅速汇往国外,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规定。 (2)如果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或服务履行期间,业主所在国内的情况与协议书中规定的情况可能相反时,如: ①阻止或延误咨询工程师将业主国内收到的当地货币或外币汇往国外,或 ②在业主所在国内限制外币的有效或使用,或 ③当咨询工程师因用当地货币开支而从国外向业主所在国汇入外币,以及随后将总额相等的当地货币再汇往国外时,对其征税或规定不同汇率,从而阻止咨询工程师的服务的履行或导致他财务上的损失。 这时,若在财务上未作出其他令咨询工程师满意的安排,业主应保证此情况是适用于按第26款所规定的情况。 33.有关第三方对咨询工程师的收费 除在第二部分或附件c中规定以外 (1)对咨询工程师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项目所在国内的职员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为该国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业主在任何可能时都应为他们办理豁免,包括: ①他们的报酬; ②他们进口的物品,除食品和饮料以外; ③用于服务的进口物品; ④文件。 (2)如果业主未能成功地办理上述豁免,则他应偿付合理支付的此类款项给咨询工程师。 (3)当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务且上述物品不是业主的财产时,规定: ①未经业主批准,不得在项目所在国内将上述物品处理掉; ②未向业主支付从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处加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税时,不得将上述物品出口。 34.有争议的发票 如果业主对咨询工程师提交的发票中的任何项目或某项目的一部分提出异议,则业主应立即发出通知说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误支付发票中的其他项目。第31条款第(2)子款应适用于最终支付给咨询工程师的一切有关争议的金额。 35.独立的审计 咨询工程师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的记录。 除协议书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业主可在发出通知不少于7天要求由他指定一家有声誉的会计事务所对咨询工程师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并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该审计工作。 一般规定 36.语言和法律 协议书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及协议书所遵循的法律在第二部分中作了规定。 37.立法的变动 除第二部分指明的咨询工程师的业务总部所在地外,若在订立本协议书以后,因履行服务所在的任何国家的法规发生变动或增加从而引起服务费用或服务期的改变,则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应作相应的调整。 38.转让和分包合同 (1)未经业主书面同意,除支付款的转让外,咨询工程师不得将本协议书涉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咨询工程师均不得将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 (3)未经业主书面同意,咨询工程师不得开始实施、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版权 咨询工程师拥有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的版权。业主仅有权为工程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这类文件时不需经咨询工程师的许可。 40.利益的冲突 咨询工程师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协议书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除非业主另外书面同意。 咨询工程师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41.通知 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用书面的形式,并从在第二部分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42.出版 咨询工程师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但若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有关材料时,则须经业主批准。 争端的解决 43.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 因违反或终止协议书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赔偿,按第17条款的规定,应在业主与咨询工程师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达成一致,则应按第44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44.仲裁 由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违约、终止协议书或使之无效,均应按第二部分所订的,在协议书生效日期的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双方同意遵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他们的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只要这种弃权实际有效。 第二部分 特殊应用条件 a.参阅第一部分条款 1.定义 (1)项目的_________ 17.责任的期限___________ 计算起自_______________ 18.(1)赔偿的限额_________ 22.开始______________ 完成________________ 31.(2)支付的时间 当地货币__________天 外币___________天 用于过期应付款项 商定的补偿每天________% 32.协议书规定的货币 ┌──────────┬───────┬───────┬───────┐ │ 支付的货币 │ │ │ │ ├──────────┼───────┼───────┼───────┤ │协议书中货币的汇率 │ │ │ │ └──────────┴───────┴───────┴───────┘ 36.协议书的语言 主导语言__________ 协议书遵循的法律________ 37.业务总部所在地_________ 41.通知 业主的地址__________ 电传号码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号码___________ 咨询工程师的地址______________ 电传号码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 44.仲裁地及规则_____________ b.附加条款
文章TAG:
简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