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府17令,沈阳市政府采取了什么措施使网吧的管理突然变严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1-29 1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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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政府采取了什么措施使网吧的管理突然变严
严格监管,遇到违规经营的就严肃处理,所以违规的少了. 上网实行实明制.
2,辽宁省沈阳市政府征用农民耕用土地的每亩赔偿标准是什么怎么个赔
辽宁省出台了区片低价补偿标准,就是对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土地规定了土地补偿标准。你具体是哪个区片,执行的标准,可以去土地局查询
3,沈阳户口办理政府有什么新政策
沈阳户籍新政:大学生在沈阳买房就能成为沈阳人.同时对外发布的落户政策还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沈阳市实行购买沈阳市商品房,有产权手续即给予办理常驻户口。具体解释为:外埠人员在沈阳市国有土地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一手房和二手房),取得合法产权手续的,准予其本、配偶、未婚子女及共同居住的父母在沈阳市落户。 二是,现役军人在沈阳市购买商品住房,凭合法的产权手续,准予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共同居住的父母在沈阳市落户。夫妻双方均系驻沈部队现役军人,在沈阳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新生儿可在该房屋地址申请登记户口。
4,关于工伤鉴定伤残十级的赔付问题沈阳市 2011年
第一个问题:工伤赔偿的标准只能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二问题:2010年认定的工伤引用的工资基数应当是沈阳市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这是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询问当地县市劳动行政部门便可知)。你的工资低于了沈阳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按沈阳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1个月本人应领工资=沈阳市2009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60%),十级计算方法: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沈阳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本人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具体是否为8个月请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问一下,这个是由于新法出台和省市而有差异)(解除合同时才有);第三、四问题的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是法定标准。
5,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的总 则
【法规标题】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2001年第7号【颁布时间】2001-8-28 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暖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或以民用为主的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型集中供暖和分散供暖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暖实行统一政策,区域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城市供暖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暖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暖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辖区内供暖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负责落实城市供暖规划和本级城市供暖保证金的归集和使用工作。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各区政府共同做好城市供暖的管理工作。信息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官网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暖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或以民用为主的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型集中供暖和分散供暖管理。第三条 城市供暖实行统一政策,区域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城市供暖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暖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暖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辖区内供暖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负责落实城市供暖规划和本级城市供暖保证金的归集和使用工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各区政府共同做好城市供暖的管理工作。
6,沈阳市政府已明确二套房界定标准
沈阳确定“二套房”不再享受契税减半的优惠,但对于“二套房”该如何界定,一直不够明确。昨日记者从沈阳市地税局了解到,“二套房”界定标准已经明确,今后想钻政策空子基本不可能。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今年10月1日起,凡购买非家庭唯一住房的,不享受契税税率减半的优惠政策,统一按3%的税率征收。随后,我省也下发文件明确了具体执行方案,即10月1日之前购买并备案的第二套房,契税还按以往政策征收。10月1日之前已经备案但未办理契税手续的,要在11月15日之前办理完纳缴手续。 昨日记者从沈阳产权交易中心了解到,目前沈阳市的契税政策已调整为个人首次购买90及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依旧为1%。如果购买的是家庭唯一的普通住宅,但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契税则按1.5%税率征收。但是,只要购房不是家庭唯一普通住宅的,不论购房面积大小,契税税率均按3%征收,不再有减半的优惠,而非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则按4%征收。 由于契税政策调整,不少市民开始关注家庭“二套房”的界定标准。对此,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以前受微机系统数据存储不足的局限,沈阳市判断“二套房”标准及查询也存在一定的限制。“有许多市民都利用这种条件钻空子,办理假离婚等。” 之前“二套房”的认定在税务部门和房产部门都有各自的标准。而此次沈阳对“二套房”认定标准加以明确,主管地税部门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确认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沈阳市地税局相关人士表示,对于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无法确定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主管地税部门按有关要求,由纳税人提供书面诚信保证。 纳税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申报缴纳契税时,主管地税部门应要求纳税人据实填写《家庭唯一住房申报及审核表》,并提供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个人身份证件、结婚证明或单身证明、销售不动产发票(联)和主管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12-0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点击查看更全面,更及时,更准确的新房信息
7,沈阳企业抚恤金丧葬费标准是什么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等级为5-10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分别为:5级16个月,6级14个月,7级12个月,8级10个月,9级8个月,10级6个月。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后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补助费,标准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完全护理依赖发50%、大部分护理依赖40%、部分护理依赖发30%。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医疗终结后,经鉴定,确需配置、更换补偿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单位配置。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工亡待遇:
(一)丧葬费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发给;
因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治安死亡的,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每供养一人,每月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四)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的人员,在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4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等级为5-10级,旧伤复发经鉴定需要继续离岗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等级为5-6级的,企业安排工作有困难且本人自愿离岗休息的,按月发给企业平均工资70%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企业平均工资时,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企业和职工均应按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等级为7-10级,企业安排工作确有困难,本人自愿离岗自谋职业的,按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发给一次性伤残离职补助金,7级为20个月,8级为16个月,9级为12个月,10级为8个月,同时中止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伤残职工每两年应进行一次鉴定复查。经复查鉴定等级提高的,补齐原等级与新等级待遇的差额。等级降低,按新等级配发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者执行劳动教养时,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停发;刑满、教养期满后继续发给。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失踪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月发给定期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抚恤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发给丧葬费和其余待遇。
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数退回。
第三十一条 劳动关系在国内的因工出国、出境人员,在境外负伤、致残或死亡时,应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对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不再享受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出国、出境人员应当由我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出国定居的工亡职工遗属,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我爱人因病去世,我们无儿女,父母有退休金,但是母亲透析五年多,自己的工资根本支撑不了,请问抚恤金会给发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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