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法律知识

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人因给债务人担保而被债权人要求承担责任的,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找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律知识

2,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第四分编中明确规定了,担保合同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3,担保法律知识

《担保法》第82条规定的: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的物的但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此条的规定采用的是物保优于人保的原则。 《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的,债权人可请求债权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物的担保的范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担了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亦可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其应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而无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此条采用的又不是物保优于人保的原则。故我们在适用中,必须查明案情,严格区分两种情况来对待。
债务人先,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时,担保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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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法解释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担保法 解释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 可以是 债务人 ,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 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 抵押 或者 质押 ,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 担保合同 无效。因此给 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 个人债务 提供担保的,担保 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 担保人 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 债务 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 民事责任 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 诉讼 。 第十条:主 合同解除 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自己可以按照有关的规定来处理,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即使担保法的解释自己十分的清楚,但是对于有关的问题解决肯定有着实际的约束,因此对于案件的分析对于问题的解决有着实际的意义,因此自己积极的解决。

5,合同中担保人责任的条款

我的回答是什么也不写最好。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合同上没有写明担保什么的视为连带担保,就是说只要对方不履行合同,就要担保人负责。但是有一点必须写明就是担保人某某。好了回答的很清楚不要追问
在买卖合同上写上担保人签名就有效或另写一个合同
可以在合同中写明担保人作为担保条款,也可另行订立担保协议。写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需承担担保责任的”的为一般担保,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未写明该条款的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般担保指仅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方式,其责任较轻;连带担保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主张债权。不论是连带责任担保或者是一般担保,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都可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另有反担保条款,担保人还可向反担保人要求追偿。具体的担保条款并不复杂,可参考担保合同范本。

6,贷款担保相关法律问题

咱们从头说啊。第一、这个钱按照相关法律通俗来讲,谁借的谁来还,您父亲是担保人,可以和银行协商去找借款人去索取。第二、这个借款人不在了,按借款合同来说是应当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也就是担保人还。第三、当初借款时抵押了房屋,那就不是单纯的信用贷款,而是抵押贷款,欠款如果不及时归还那么就拿不回房产证。第四、上诉后,您家败诉,应当按照判决书上面的判决进行执行。第五、要说这个抵押担保是不是合法,需要您方证明您父亲不识字,是被他人恶意操控签下的字,属于不知情(但是根据您诉说的状况,这个很难证明,即使你信,我信,可是法官不信。法官信证据。而且,这件事情已经过去十年之久,诉讼时效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已经过了,所以想再提请法院诉讼比较难了)第六、您退的一万步来讲,将本金还上,也无法取回房产证。因为根据银行的信贷规定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条款,您还需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第七、建议您去房管局申请一下房产证挂失。因为事情已经过了十年之久,法院未执行,是本着人道主义,银行也未和法院提请,已经丧失公权力。(现在也只能试一试了,因为时间久了,有的东西也变了,试试吧,祝你好运。

7,抵押担保贷款管理法中包含哪些条款

  贷款抵质押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抵质押担保管理制度,完善抵质押担保手续,规范抵质押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抵质押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办理贷款抵质押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抵质押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贷款抵质押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抵质押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抵质押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抵质押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抵质押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抵质押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贷款抵质押担保的范围实际情况在抵质押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我行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我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8,有关履约担保的法律条款

也就是说你和另一家公司一起做了债权人该笔债务的保证人,依据担保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也就是说你和那家关联公司一起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你们任何一个保证人清偿债务,你如果清偿完了以后,何以找债权人追讨,也可以要求另一个保证人分担。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9,借贷合同中担保人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实践一旦认定主合同无效,则往往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即使担保合同里有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约定条款,也不能确保担保合同的当然有效。但双方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何鉴定连带责任担保?一是担保合同中明文规定了,二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主要责任是在债务人还不出债务时,债务将有担保人承担,在债务还清后,担保人自行向债务人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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