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的适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除外.合同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民法典生效后之前的合同适用何法律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之前的合同仍具有效力,合同的规定适用民法典,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合同时的相关司法解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生效后之前的合同适用何法律

3,处理合同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民商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动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合同法
民商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动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根据合同、交付货物的证明,调查对方的工商情况,起草起诉状、委托书等,选择一家合适的法院立案,开庭,准备代理词等。

处理合同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4,合同效力适用旧法还是新法

法律分析:合同规定属于民法范围,是私法范畴。私法不溯及既往,所以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起诉时会适用新的法律,废止的法律不能再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5,简述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沿革

一、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沿革 1、以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为主的单纯 依空间连结因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2、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强调依当事人主观意 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1)学说标志:16世纪杜摩兰的意思自治理论 (2)立法标志: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 3、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合同自体法阶段。
搜一下:简述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沿革

6,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有哪些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基本原则: 第三条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7,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 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 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 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 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 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 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 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 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 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 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 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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