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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确认包括什么

真实性

会计确认包括什么

2,资产的确认标准有哪些

资产的确认条件: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资产的确认标准有哪些

3,合同资产的这道题为什么这么选

计不计入经营性运行资本要看合同资产的性质符不符合经营性资本的特征。经营性资产是在生产和流通中能够为社会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资产。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单位一般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经营性资产的运营要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原则。从会计的角度看,所谓经营性资产,主要指企业因盈利目的而持有、且实际也具有盈利能力的资产。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业务往来产生的应收款、存货、厂房、设备、生产用地等,要准确计算的话按各会计科目分析填列,否则大致上把流动资产加固定资产(厂房、设备)+无形资产(土地)。在现有企业中,存货、固定资产、应收、应付等都是经营性资产。但如股票、债券就是金融资产了。
一般速动资产指的是流动资产中扣除变现能力相对较差的存货之后的余额 你所说的“合同资产”其实财务上没有相应的概念和定义,个人理解是不是指的已经签订合同采购的货物和资产?如果是的话,这个“合同资产”在没有真正实现的时候,不属于企业的资产,自然也就不是速动资产,在实现之后,一般形成企业的存货或者固定资产,也不是速动资产的范畴

合同资产的这道题为什么这么选

4,合同收入的内容包括哪些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两部分。 1.合同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些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加以确认,构成合同收入: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因发生索赔而形成的收入即为索赔款收入,其应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构成合同收入: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加以确认,构成合同收入: (1)根据目前合同的完成情况,是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建造合同的成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指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指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发生时记入“工程施工”科目的借方。二、建造合同收入指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应向业主收取的价款。(1)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科目(合同毛利)。(2)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收到工程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3)合同完工时,应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5,行政单位会计确认资产具有哪些牲征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科目具体包括:  1.资产类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存货、长期投资、待处置资产损溢  2.负债类  短期借款、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  (1)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各种借款。  (2)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3)“应缴国库款”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库的款项,包括应缴税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等等。  (4)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3.净资产类  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其中,事业基金是指非营利组织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可由非营利组织自主调配使用,包括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部分。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4.收入类  财政补助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缴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非财政的补助。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年度终了,将“上级补助收入”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经营收入  其他收入  5.支出类  事业支出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上缴上级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经营支出  其他支出  上述内容中介绍了事业单位会计的五类科目: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以及支出类,每类科目都包括了各自的内容。同时,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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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告诉我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可以看看如下网上摘录可以做参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第一条 证券公司(以下称管理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并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至少应当包括: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第二条 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第三条 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当包括:(一)名称与类型;(二)规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三)存续期限;(四)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六)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第四条 合同应载明在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第五条 合同约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对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一)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二)收益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三)保证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退出。第六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需就集合计划托管事宜,签订托管协议。第七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账户开立与管理的有关事项。第八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所发生的有关税费、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事宜,并明确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第九条 合同应约定投资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原则、分配方案、分配方式等内容。第十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至少应当包括: (一)管理人、托管人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时间(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和方式;(二)管理人、托管人提供季度、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的时间和方式;(三)管理人提供集合计划年度审计报告的时间和方式;(四)管理人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投资主办人变更等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委托人的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向委托人进行披露的时间和方式。第十一条 合同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分享集合计划收益;2、按照合同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3、参与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2、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3、不得转让集合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管理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按照合同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3、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4、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二)管理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3、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4、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5、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6、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第十三条 合同应约定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托管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 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2、 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二)托管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2、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3、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5、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6、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7、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第十四条 合同约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可以变更的,应对变更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一)管理人取得委托人和托管人同意的方式;(二)对不同意变更的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权利的保障措施以及对有关后续事项的安排。第十五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有关事项:(一)集合计划设有开放期的,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参与、退出的时间、次数、程序及限制等事项。(二)明确约定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以及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内容。第十六条 合同约定集合计划可以展期的,合同应对展期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一)展期须事先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二)展期的条件、方式、程序和期限等;(三)中国证监会同意展期时,管理人通知委托人的时间、方式以及委托人答复等事项;(四)委托人不参与展期时的退出安排。 第十七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终止的情形和清算的相关事宜。第十八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第十九条 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免责条款。第二十条 合同应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第二十一条 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说明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 合同应载明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第二十三条 合同应明确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第二十四条 合同应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数等事项。第二十五条 合同应在签章及日期前,明确载明如下内容:“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第二十六条 合同还应约定,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理财一种,中性

7,怎样确认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和各个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了如何将合同收人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编辑本段建造合同的分类[1]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1、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2、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编辑本段建造合同的特征 建造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合同,而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 2、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 3、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 4、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编辑本段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1、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2、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3、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4、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编辑本段合同收入 1、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2、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3、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编辑本段合同成本 1、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 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耗用的材料费用; (二)耗用的人工费用; (三)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四)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3、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4、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5、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6、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编辑本段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1、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2、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3、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4、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5、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6、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7、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8、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9、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10、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编辑本段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 (三)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四)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去财政部网站找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 合同收入 第八条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一条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章 合同成本 第十二条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耗用的材料费用; (二)耗用的人工费用; (三)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四)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第十七条 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二十条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条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 (三)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四)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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