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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查一下1994 年的劳动合同法

1994年只有劳动法,没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可以百度一下。

我查一下1994 年的劳动合同法

2,有没有94年劳动法关于工资方面的文件谢谢

工资方面可以给你列个比较详细的目录,除了《劳动法》中有关规定,主要在部门规章 1、1990年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2、1994年12月6日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3、1995年劳动局 劳部发(1995)226号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4、2000年劳社厅函1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有没有94年劳动法关于工资方面的文件谢谢

3,94年国家劳动法出台单位对连续工作辛勤劳动十五年以工龄的员工解除

如果是你自行离职,不受时间影响。  如果是公司辞退你,可参考下列内容:第一,你已经连续签了在公司工作十五年,如果尚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目前的合同到期时,你已经可以要求公司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公司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除非跟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或者你同意到期不续签合同,如果不能协商解除,你也不同意到期不续签,公司单方解除的话,需要支付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所以补发的部分应当列入计算范围;第二,如果是协商解除或者单位有违法行为迫使你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可以获得上述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没有双倍。第三,如果你自行离职,没有补偿,切记。

94年国家劳动法出台单位对连续工作辛勤劳动十五年以工龄的员工解除

4,劳动法全文

劳动法全文请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全文请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劳部发1994年481号文的全文急急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1996年9月11日,劳动部办公厅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豫劳监察〔1996〕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先克扣劳动者工资,又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分别情况,按照相应的规定向劳动者作出补偿或赔偿。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的规定,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六条的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三条的规定,除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全额支付外,并应加付给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6,94年劳动合同法对于自动离职的规定

94年只有《劳动法》,没有《劳动合同法》。94年的《劳动法》没有对于自动离职的具体规定。  94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请示》【渝劳仲发(1993)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二、职工与企业因辞职问题发生争议,只要不出现职工违纪引发的纠纷,应按辞职争议处理。  三、《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1994年02月08日 实施日期:1994年02月08日
如果您能举证:1、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2、企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企业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你报酬;4、企业单位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5、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6、企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7、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你劳动;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你的人身安全;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只要能举证上述的其中一条,在你提出离职时,企业将按你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进行赔偿,按你的情况08年后的工作时间可获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因为新法实施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08年以后的自新法施行之日起计算。08年前的按劳部发[1994]48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 如果企业不存在上述提及的情况,则在你离职时,企业不用支付补偿金,而且你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7,请问有谁知道1994年的劳动法赔偿条款

08.1.1前: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依法、违法都是。08.1.1后:依法: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违法: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建议你查看以下文件,也话对你有帮助。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12月3日 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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