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资产原来叫什么,为什么合同期内资产归供应商所有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19 15: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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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合同期内资产归供应商所有
譬如装修合同,在房屋装修完毕,交付以前,所有的装修涉及的资产归装修公司所有,交付以后归甲方所有。交付以后即使甲方尚未付款,资产也归甲方所有。交付以前即使甲方付款了,也归乙方所有。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装修合同的货物是装修完毕,验收合格的装修工程,1、明确甲乙双方公司全称2、产品详细资料3、交货(安装)时间、地点4、付款方式和总金额5、违约责任6、纠纷解决方式7、产品质量要求、即产品合格证8、是否含运费、税金、安装费
2,什么是合同
合同 用一般的解释来说
就是来约束人与人之间的一种诚信. 以法律的方式使人无法违反合同上的合约
就算违反 也要付出惨痛的代价..
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并不能用三言两语就能够达成协议. 而当今以利益为主的社会
就必须要用这样的东西来约束人..
原本 中国在古代 做生意是不用合同的.. 因为中国人一直以诚信为主.. 一旦有人毁约
虽然没有什么损失, 但他损失的却是人心.. 就不会有人与之再谈生意..
合同的概念主要是西方人发明.. 这些说远了...
反正合同就是一种约束!胡扯 楼上的没看懂合同别误人子弟~~~~本人告诉你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 变更 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其特征有如下几点: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一种单方的双方的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 订立履行合同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本人在告诉你合同成立的要件:需存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 缔约双方依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意思表示真实 须有合同标的的存在 还有什么要问的吗?基本你需要的都给你了 绝对的标准 如果满意请选择最佳 还有疑问可以追问 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什么叫做约定财产
根据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夫妻除有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外,还有约约定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1夫妻财产约定包含婚前约定和婚后约定两种情况。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财富的增长,离婚率的上升,使原本少人问津的夫妻财产约定一时间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和人们追求的一种新时尚。然而笔者认为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尚不完善,公证实务也有待进一步探索。婚姻法规定约定财产为: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规定共同财产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规定个人特有财产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合伙财产包括哪些
目录 合伙财产的概念 合伙财产的特点 合伙财产的范围 合伙财产的分类 合伙财产的归属 合伙财产的概念 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总和。 合伙财产的特点 1.合伙财产具有统一性。所谓统一性,是指合伙财产作为共有财产,要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而不能由合伙人分别使用、管理和支配,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每一个合伙人不能将其出资的财产仍然作为个人的独立财产对待,一旦以该财产出资,就应当将该财产交给全体合伙人共同支配,而不能仅仅由自己来支配。 2.合伙财产具有完整性。所谓完整性,是指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以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也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全体合伙人都有义务维护合伙财产的完整性,从而保证合伙的正常经营,并使合伙企业具有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 3.合伙财产是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然,合伙债务的承担并不以合伙财产为限,因为即便没有合伙财产,各个合伙人也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负连带的清偿责任。这就决定了合伙财产的出资不一定必须具有可转移性和可随时兑现性等清偿功能。所以劳务虽然不具有可移转性,但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在这一点上,与公司财产是不同的。因为公司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股东出资的财产必须要能够清偿公司的债务,因此应当具有可转移性和可随时兑现性等清偿功能。当然,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也需要合伙具有一定的可转移性和可兑换性的财产,否则,合伙组织的偿债能力将受到影响。 4.合伙财产具有一定变动性,但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合伙的共有财产形成后,通常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就决定其取得盈余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以及合伙终止时分割财产的比例。此种财产份额与合伙人身份密切联系在一起,并为相应的合伙人所有,不能任意转让,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但是,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的合伙财产,在经营期间,财产也会发生增减,所以合伙财产是动态的。 5.合伙财产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合伙财产尽管在法律上是合伙人的财产,但毕竟与各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是相区别的。表现在:一方面,合伙人出资以后依法不得随意抽回投资。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擅自转让合伙财产。除非有正当理由,合伙人不得于合伙组织解散或终止前要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人在合伙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财产的,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另一方面,合伙人也不得擅自将合伙的收益转为个人所有。还要看到,对于合伙债务,尽管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但首先要以合伙财产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财产的范围 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资产。 合伙财产的分类 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设立后,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 (一)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指全体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实际缴付的出资总和。合伙人出资以后,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权利则受到限制,出资财产部分作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也不得随便请求退回。 合伙人依约定可以劳务出资,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对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但由于劳务与人身不可分,表现为人的行为,因此,劳务出资部分不可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人对其向合伙企业出资部分是否丧失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而由合伙企业所有或持有?原则上讲,合伙人并不丧失出资部分的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而只是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其所出资的份额或比例参与合伙经营利益的分配或分担合伙经营的亏损。而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人以外的人。如果是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则只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另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即合伙人依法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标的,与他人签订质押担保合同。如果合伙人要求退伙,还可依法请求退还出资的实物。这些都说明合伙人对其出资财产部分并不丧失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只是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所有收益 这部分财产是合伙企业设立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关于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我国《民法通则》第32条明确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说明,无论是合伙人的出资,还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虽然被确定为合伙企业财产,但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并不是合伙企业,而是全体合伙人。虽然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相区别而具有团体财产性质,但合伙财产并不是由合伙企业独立享有。每个合伙人对合伙财产都有自己的应有份额,即合伙财产与合伙人是密不可分的,不像法人有独立的、脱离成员的财产。 合伙财产的归属 依《民法通则》第32条的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这似乎是说合伙人投入的财产仍然归投资合伙人个人所有。同样,《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但由于合伙财产可以分为两部分,即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存续期问以合伙名义经营积累的财产。那么可以看出,两部法律对合伙人出资财产的归属问题的规定均不十分明确,但都肯定了全体合伙人对出资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享有管理和使用权。 那么,合伙人对其向合伙企业出资部分财产的性质该如何认定呢?依照民法学基本原理,一般认为,应认定为共有或准共有。《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人出资的财产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第20条规定,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这均表明了合伙人出资财产形成的合伙财产的共同共有特征。这一特征是由合伙或合伙企业的团体性所决定的。因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其所出资的份额或比例参与合伙经营利益的分配或分担合伙经营的亏损。而且,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才能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如果是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则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另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才能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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