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原产地标准名词解释

原产地的原意是指来源地、由来的地方;因此,商品的原产地是指货物或产品的最初来源,即产品的生产地。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进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的来源,即商品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或产生实质改变的加工地。

原产地标准名词解释

2,原产地到底指什么原厂地优势

质量、性能上优势应该不大,多数产品甚至是没有优势 价格一般都会便宜,一般有国行价格的8~9折左右 从异地买回来已经表示你愿意放弃售后服务,或者有问题愿意再次到购买地保修
不一定,一般原产地品质最好

原产地到底指什么原厂地优势

3,原产地证明是什么 怎么办理

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是进口国对货物确定税率待遇,进行贸易统计, 实行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主要依据之一。原产地证明书一般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第二类是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第三类是某些专业性原产地证明书,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 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等。一般可以到当地商检局咨询

原产地证明是什么 怎么办理

4,什么是原产地证有什么用

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是证明货物原产地的一种文件。还有普惠制产地证FA,FTA(FB,FE,FF,FP,FM)等,我司都可以代办。
原产地证是证明货物产地来源的文件,一般给国外客人清关用。
原产地证书是国际贸易中用于确定货物“国籍”的有效证明文件,是货物享有不同国家关税和非关税待遇的证明文件,也是各国海关统计的主要依据之一
原产地的原意是指来源地、由来的地方;因此,商品的原产地是指货物或产品的最初来源,即产品的生产地。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进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的来源,即商品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或产生实质改变的加工地。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证机构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在有效凭证,它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 说白了就是进出口的时候用的。
谢谢你提供的知识信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可根据需要申领办理《原产地证》。

5,什么是原产地名称

所谓原产地名称,是整个国家一个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构成,用于标志原产于该地区,并由该地区的地理环境确定的具有特定质量和特点的产品。对地理名称的保护,主要存在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原产地名称可以作为一类证明商标获准注册并获得保护,注册人可以依据商标权,对假冒原产地名称等行为追究侵权责任。所谓证明商标,就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假冒商品原产地名称的行为和使用,使人误认商品出处的标志的行为,作为使人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加以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地理标志是用于商品上的具有特殊地理来源和与原产地相关的品质或 声誉的标记。最通俗地讲,地理标志是由商品的原产地名称构成的。 农产品通常都具有源于其产地的品质并受当地诸如气候和土壤这些特 殊地理因素的影响。某一标记是否能作为地理标志, 乃是一个涉及到国内法和消费者观念的问题。 (一)区别于其他 区域产品 ,带动 区域经济希望采纳
商标法所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于其商标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标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原产地名称是对产品产地的标识。在不侵犯证明商标的前提下,商品可以打上原产地。

6,原产地认定标准有哪些

第1条 本认定标准依关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所称低度开发国家,指适用海关进口税则第二栏税率之特定低度开发国家。 第3条 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基准分为下列三种: 一、一般货物之原产地认定。 二、低度开发国家货物之原产地认定。 三、自由贸易协议缔约国或地区货物之原产地认定。 第4条 进口货物原产地由进口地关税局认定,认定有疑义时,由进口地关税局报请财政部关税总局会同有关机关及学者专家会商。 第5条 非适用海关进口税则第二栏税率之进口货物以下列国家或地区为其原产地: 一、进行完全生产货物之国家或地区。 二、货物之加工、制造或原材料涉及二个或二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者,以使该项货物产生最终实质转型之国家或地区。 第6条 前条第一款所称完全生产货物如下: 一、自一国或地区内挖掘出之矿产品。 二、在一国或地区内收割或采集之植物产品。 三、在一国或地区内出生及养殖之活动物。 四、自一国或地区内活动物取得之产品。 五、在一国或地区内狩猎或渔捞取得之产品。 六、由在一国或地区注册登记之船舶自海洋所获取之渔猎物及其它产品或以其为材料产制之产品。 七、自一国或地区之领海外具有开采权之海洋土壤或下层挖掘出之产品。 八、在一国或地区内所收集且仅适用于原料之回收之使用过之物品或于制造过程中所产生之剩余物、废料。 九、在一国或地区内取材自第一款至第八款生产之物品。 第7条 第五条之进口货物,除特定货物原产地认定基准由经济部及财政部视货物特性另行订定公告者外,其实质转型,指下列情形: 一、原材料经加工或制造后所产生之货物与原材料归属之海关进口税则前六位码号列相异者。 二、货物之加工或制造虽未造成前款税则号列改变,但已完成重要制程或附加价值率超过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 前项第二款附加价值率之计算公式如下:货物出口价格(F.O.B.)–直、间接进口原材料及零件价格(C.I.F.)/货物出口价格(F.O.B.)=附加价值率 第一项货物仅从事下列之作业者,不得认定为实质转型作业: 一、运送或储存期间所必要之保存作业。 二、货物为上市或为装运所为之分类、分级、分装与包装等作业。 三、货物之组合或混合作业,未使组合后或混合后之货物与被组合或混合货物之特性造成重大差异。

文章TAG:原产地  产地  标准  名词  原产地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