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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班时间几班倒

关于上班时间,几班倒,可以根据相关的话题,以及上班时间,通过工作的性质,即可知道上班的工作安排的几个班,一般都是两班倒,分为白班和夜班。

上班时间几班倒

2,上班时间一般是什么时候

工作时间8小时,看你什么性质的工作了如果是白领的工作,也就是正常的公司里的大多是朝九晚五
这个要看企业的安排了~
一般是晚上8点到凌晨2点,详情可以q我详聊!

上班时间一般是什么时候

3,早班中班晚班夜班的具体时间

7:0010:0014:0020:00
你好!每个公司不一样的 基本上3班的比较多吧.早班么大概是89点到34点的样子 中班是34点到1011点的样子 夜班好象要从晚上做到早上678点的样子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早班就是早晨`!中班就是午夕`!自然晚班就是晚上```````!

早班中班晚班夜班的具体时间

4,4班3人倒什么意思

"五班三倒制”也称 五班三运转制,是连续生产的行业所采取的一种运行倒班的方法。五班:实质就是 五个班组,分别为一值(也叫班),二值,三值,四值,五值。三倒:(一天24小时,分成几个部分,就是几倒)。三倒,就是把一天分为三部分,分为早、中、晚;三个班,进行倒班生产。早班(有些称 大夜班,后夜班,夜班):00:00-08:00;中班(有些称 白班,正常班):08:00-16:00;晚班(有些称 中班,前夜班,小夜班):16:00-24:00。
是指四班三运转。在企业不间断运行的生产装置中,把全部生产运行工人分为四个运行班组,按照编排的顺序,依次轮流上班,进而保证生产岗位24小时有人值守,同时运行工人可以得到适当的休息。我国的企业大约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采取这种倒班模式。在这之前,企业一般采用一周三运班的轮班制,即三个班组分别上早班、中班、夜班,每周倒换一次。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0.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四班三运转
“四班三倒”也叫“四班三运转”或“四三制”,也就是用四个班的工人轮流从事三班倒生产的一种轮班工作制度。四班分别是甲乙丙丁三班指每个班上八个小时比如三天早班上完,休一天,第二天上中班三天中班上完,休一天,第二天上夜班三天夜班上完,休一天,第二天上早班早班6:30---14:30中班14:30--22:30晚班22:30--6:30

5,劳动法 连续上班时间有规定吗

劳动法对于连续上班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连续工作15个小时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e69da5e887aa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66303731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扩展资料:《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参考资料:《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人社部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百度百科
好像不合理,但又不违法,它是今天晚上七小时,接着是零点以后八小时,算另一天,所以每天工作小时数没超!应把劳动法修改,不得连续上班超11小时!!!
《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连续上班不能超过多少天,但从《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精神来看,连续上班不能超过6天。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肯定是不合法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copy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2113工作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526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4102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1653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加班不大超过一小时

6,国家有关于工人工作时间标准的规定吗

不合理,应该需要支付员工加班费,可以向劳动局投诉举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赔偿。关于工作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关于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扩展资料:相关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支付加班费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 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部发[1994]521文件中:四、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的相关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社部发放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 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 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8小时。
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对企业处罚并发放你们加班工资.
这个已经违法了,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工作时间具有以下特点: (1)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即为工作时间。劳动时间有工作小时、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种,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 (2)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劳动消耗时间。其中,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是指劳动者自然中断的时间、工艺需中断时间、停工待活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出差时间等。此外,工人时间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单位行政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 (3)工作时间是有人单位计发劳动者报酬依据之一。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劳动,即可以获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加班加点的,可获得加班加点工资。 (4)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者劳动的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计件工作时间,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对实际计件工作的劳动者,有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地确立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其他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因自身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的其他工作时间。目前主要有在特殊情况下,对劳动者缩短工作时间,或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或采取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形式等。 (5)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本段工作时间的种类  1、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时制度。我国的标准工时为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1周(7日)内工作5天。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2、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度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缩短工作日适用于:(1)从事矿山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3)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3、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即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无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适用于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劳动者。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从事交通运输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排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时制度。即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履行审批手续,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上班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 (3)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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