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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政策解释

不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因为合法收养子女也算一个子女算,“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应该是这样理解的,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子女,另一方从未生育过的,记住,是从未生育过的,可以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你这种情况,一方未生育过的,另一方已经生育两个孩子,虽然离婚已经判给对方了,但还是你的孩子,如果你们还生一个那就当超生三孩计算。在我们广东这里两个城市户口的超生三孩罚款20万左右!同情你的情况,本人是计生部门的!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政策解释

2,湖北省计划生育新条例法规有夫妻一个城镇户口一个农业户口

这个不可以!如果双方为独生子女,则可以,其他符合以上条件才可以,相关规定如下:《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若对回答满意,望采纳,谢谢!欢迎咨询!

湖北省计划生育新条例法规有夫妻一个城镇户口一个农业户口

3,湖北省产假和陪产假是怎样的

产假最多休12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地方规定产假30天。 法律规定: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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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北省晚育的产假是多少天丈夫的陪护假是多少天

你好 湖北省晚婚晚育产假一共98+30天。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日期来,如果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则无效!!根据湖北省的相关规定,晚育产假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配偶是10天护理假,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5,湖北产假是多久

湖北产假增加至30天。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其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的,从各级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6,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的违法生育主要有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不符合以上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均为计划外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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