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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昆明市经济适用房

春漫时光小区就有一半是经济适用房。
适用

关于昆明市经济适用房

2,昆明经济适用房

您的这种想法是行不通的!因为经济适用房是不可以买卖、转让的。这是房产政策中的高压线,最好别碰。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住房。都是要实名登记的,要取得购买资格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的。也就是说购房凭证是谁的谁才有资格购买,购买后短时间内事不可以上市交易的。公证处也不会为此给你出具公证书的。你可以到公证处咨询一下。 QQ:438026279

昆明经济适用房

3,昆明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是什么

昆明市民申请经济适用房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具有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含呈贡新城)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昆明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已婚(含未满30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30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户;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昆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近期,昆明市房管局公布了昆明主城四区低收入家庭的最新界定标准,即人均月收入低于402元,且人均居住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此标准将作为四城区市民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认定的依据。具体情况你可咨询市房管局,他们的电话是3133025。

昆明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是什么

4,昆明经济适用房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均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通过审核后,房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发放《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凭证》,且《购房凭证》当年有效,当年不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 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范围和标准是:具有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含呈贡新城)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昆明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已婚(含未满30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户;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昆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980元。已享受福利分房的,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

5,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中国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台湾称为国民住宅,新加坡称为组屋。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6,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 实用效果。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 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一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 成本价由 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 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 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最大的区别有: 1、土地是划拨而非转让,所以经济适用房买到的时候没有土地使用权; 2、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套型都有国家严格的规定; 3、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必须满足国家相应的规定,也就是人均居住面积和家庭人均收入必须达到当地的相应标准; 4、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开发商不能随意定价、调价; 5、经济适用房在不同地区在转让中有不同规定,一般都是在一定年限中不允许转让; 6、经济适用房在转让中需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金。
经济适用房 是国家为照顾中低收入居民购房而实施优惠措施,建造经济适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国家以划拨方式无偿给开发商使用的,这就是经济适用房价格低的主要原因。根据北京市的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上市后,其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这就是说,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书所拥有的权利和普通商品房基本一样,惟一不同的是,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购买人要按经济适用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没有标定地价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这样,在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购买人所得到的就是普通商品房的产权证书,再次交易的时候,就无需交纳土地出让金了。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现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低于23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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