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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荀子的法律思想内容

荀子的法律思想是以君为本 但是立法约束君王权利 使得君王尽量成为明君。 荀子作为先秦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思想的精华在于提出了礼法结合的设想。荀子认为要重建社会秩序,“礼”是必不可少的。在强调“礼”的重要的同时,还特别强调了“法”的重要意义,法律也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之一。荀子在吸收百家之长的基础上,提出了“隆礼重法”、礼法并举的主张。荀子的这一主张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并且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荀子的法律思想内容

2,汉武帝在内修法度上主要有什么表现

汉武帝是个高明的政治家,虽然他倡导儒术,甚至把儒家学说作为制定国家方略的基本依据,但并未真正“罢黜百家”,而是隆礼重法,以“阳儒阴法”的面貌出现。圣人予人为善,也禁人为非,纯粹依靠儒家思想不可能“垂衣而治”,纯粹依靠法家思想也不会“强力而治”,因此,在政治建构层面上崇德与尚法不可或缺。汉武帝重视“通于世务,明习文法,以经史润饰吏治”的儒士,而非腐儒、愚儒。如董仲舒、公孙弘、兜宽、桑弘羊等著名大臣~
不明白啊 = =!

汉武帝在内修法度上主要有什么表现

3,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董仲舒主张德治,以阴阳学说作为其理论根据。阳为德,阴为刑,有主次之分。刑者,德之辅也。礼法必须并用。董仲舒的理论学说是在先秦儒学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的成分,而形成的以儒法合流为特色的一种新的封建思想体系。他的“德主刑辅”思想是对孔子宽猛相济、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它来源于先儒又高于先儒。这一思想被汉武帝采纳后,便构成了与秦朝严刑峻法和汉初无为而治迥然不同的一种新的治国方案。作为一种法制指导思想,它影响了汉武帝以后的刘姓王朝乃至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制实践。 加楼上的1,2,3,4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4,孔子孟子荀子治国之道

孔子:为政以德,以礼治国;孟子:仁政;荀子:隆礼重法。
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用道德和礼教来治理国家是最高尚的治国之道。这种治国方略也叫“德治”或“礼治”;孟子:仁政。是以仁政为内容的王道,其本质是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荀子:礼刑并用的治国之道。在重视礼义道德教育的同时,也强调了政法制度的惩罚作用。
儒家思想的根本“仁爱”思想,共同表现形式“礼乐制度”.三个人都是一致的,其实只要是儒家最根本的思想,这三位的观点都是一致的,要不然怎么会成为儒家最著名的三位大师呢?讨论这三位,重要的应该是不同点,我个人认为:孔子:更关注贵族,士人以上级别的阶级利益,这是儒家思想有等级的“仁爱”思想的体现,本来儒家的政治主张就是维护贵族阶级利益的.孟子:最关注民生,老百姓的利益,可以说孟子是最关注民生的先秦思想家,甚至超过了以“兼爱”为思想的墨子.荀子:是比较有争议的,甚至有人认为他是法家思想,所以他的思想比较切合社会实际.荀子有“人性本恶”之说,其实应该是“人性向恶”,两个的差别是,前者是本性是恶,后者说的是有可能向恶.

5,荀子简介

  《荀子》一书为战国末期赵人荀况及其弟子所著。荀况本为孙氏,故此书又称《孙卿对书》或《孙卿子》。西汉刘向整理时定为32篇,它们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荀子亲手所著的22篇,一类是荀子弟子所记录的荀子言行,共5篇,一类是荀子及弟子所引用的材料,共5篇;前两类是研究荀子思想的直接材料,是《荀子》一书的主体。   《荀子》的人性论是荀子思想的逻辑起点。荀子主张人性恶,他认为,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如果任人顺性发展,人与人之间就会互相争夺,使社会陷入混乱;必须由圣人制定礼义,进行教化,才能使人转而为善,使社会正常安定。所以他认为人性是恶的,而善则是后天人为教育的结果;善不是性,而是“伪”。他与孟子一样,也肯定人人都可以经过自己的努力而成善成圣,只是成善成圣的途径与孟子所说的不同。他不是强调尽心知性,而强调学习、积累和“注错习俗”,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来给人以潜移默化的影响。荀子认为“能群”是人类区别于禽兽并能胜过和役使禽兽的基本条件,而“分”则是人类组成社会的基本法则。为了消除人们由于欲利而引起的争夺,必须明确规定人们在经济上、政治上贫富贵贱的等级区分。这就是礼义的起源和实质。在此基础上他在政治上提出了隆礼重法说。在君民关系上荀子一方面尊君、隆君,一方面重视民本,提出君民舟水说。在天人关系方面,荀子认为天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界,有它固有的客观规律;人类社会的治乱兴废,在人而不在天;人应顺应自然规律,利用自然,制天命而用之。在认识论方面,荀子特别提出“解蔽”,认为认识的片面性是人们的通病。他提出“虚壹而静”的解蔽方法,主张认识事物要虚心、专心、静心,以达到主观上的大清明境界。荀子又构成了以正名为中心的逻辑体系,他揭示了名反映实的本质,制定了关于名的划分和推演的理论,阐述了制名的原则,又揭示了命题的本质,特别是在直言判断的定义上超越了的人。   荀子以儒学为本,对诸子百家之说进行了激烈批评,其论虽不无偏颇,但足可称为先秦时期继孔子、盂子之后最有成就的儒学大师。   《荀子》一书唐杨倞曾为之作注。较好的注本有王先谦的《荀子集释》,收入中华书局版的《诸子集成》。较为浅近的注本有梁启雄《荀子简释》,还有《荀子新译》中华书局1979年版。其中《天论》、《性恶》、《解蔽》、《劝学》诸篇可细读。

6,荀子关于礼的主张

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隆礼重法在国家治理上,荀子非常看重“礼”。荀子认为礼从区分与调节不同人的利欲关系中产生结果。在治礼的过程中,不能只顾及人的欲望,而要让物与欲两者相持而长,在物质的增长和欲望的增长之间保持平衡。在荀子看来,人的天然本性是追求利欲的,而礼的作用则在对人的利欲的无限追求作出限制,二者之间不免有冲突。为了确保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转,礼的遵循不免要诉诸于一种强制性。由此,礼转为法。因此,荀子常有“礼法之枢要”“礼法之大分”的提法,而以礼法并称。在荀子那里,礼是介于义和法之间的一个范畴。在义礼并称时,礼多是指道德。在礼和法并称时,礼多指制度。荀子说礼是法之大分时,既是指礼为立法的原则,又是指礼作为原则的道德立场。法的制定和形式不纯属利益分配的问题,还有一个道义问题;法的一律化打破了贵族和平民的界限,使一切人平等。但是礼的持守却仍然使得有学养的人们不至于沉落。荀子可以说是顾及到现实的利欲追求和必要性而又坚持道德理想,力求在二者之间保持平衡的思想家。对礼法、王霸之争的总结对礼法、王霸之争,荀子提出了“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的命题。其含义两点:(1)礼法并举、王霸统一。他认为“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成相》)“礼以定伦”,法能“定分”,二者可以相互为用。只是法的特点表现为通过赏罚来维护等级秩序。(2)礼高于法,礼为法之大本。只讲法治,不讲礼治,百姓只是畏惧刑罚,一有机会仍会作乱。他把“法治”称为“暴察之威”,“礼治”称作“道德之威”。法治至其极也不过为“霸”,而不能成“王”。如果以礼义为本,则法治就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了:“故礼及身而行修,义及国而政明,能以礼挟而贵名白,天下愿,会行禁止,王者之事毕矣”(《致士》)。荀子以为,礼义是立法的精神,如果人们爱好礼义,其行为就会自然合法,甚至不用刑罚,百姓也能自然为善。总之,荀子的礼法兼施、王霸统一,是对对礼法、王霸之争的总结,开创了汉代儒法合流、未爆杂用的先河。荀子政治哲学的核心是“隆礼至法”,认为“礼”是国家治理的关键。“礼”是儒家所一贯倡导的,只是发展到荀子这里,“礼”作为国家治理手段的作用得到了极大的强化,他认为只有依据“礼”才能很好地治理社会,“礼”的最终落脚点是国家的治理,这也就不难理解他并不反对采取刑罚的原因了。当有人不接受教育仍然违背“法”的时候,荀子是坚决支持采用“刑”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起到示范作用,给人以警示,达到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目的。正因为荀子对“礼”的阐发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所以我们有必要认真探析荀子“礼”的发展轨迹,当荀子将“礼”推进为“法”之时,“礼”便具有了一种可操作性,而具备可操作性是上升为政治统治策略的重要一环,统治者可以按照“法”来进行有条不紊的社会管理。本文基于荀子政治哲学的框架探析荀子“礼”、“法”、“刑”三者之间的关系。一、“礼”与“法”的关系首先,荀子关于“礼”的起源问题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虽然他继承了儒家重“礼”的传统,但对“礼”做出了极为深刻的转化。荀子极为推崇孔子,然而在“礼”的起源上,荀子却明显地异于孔子:“礼起于何也?日: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而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认为“礼”的起源是为了防止人们之间的争乱,这种视角具有浓厚的社会实践色彩,这也是我们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来看待荀子“礼”的原因所在,因为荀子对“礼”的阐释从根上来讲是为其政治哲学做理论铺垫。我们来反观一下孔子“礼”的思想,孔子没有具体探讨“礼”的起源问题,而是专注于“礼”的社会道德功用:“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就“礼”的社会治理功用来讲,荀子确实是继承了孔子的思想,两者都强调“礼”的社会功用。然而不同的是,孔子的“礼”更注重一种内在性向度,即通过个体的道德修养达到社会和谐的状态;而荀子更强调的是“礼”的一种外在性向度,即通过“礼”的外在约束而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秩序。如果我们从荀子“礼”的角度来审视,就不难理解荀子为何要批判地对待思孟一派了。虽然荀子和孟子同为儒家的传承者,但是两者对孔子思想的发展路向有很大差异。孟子是从“仁”的角度追求人的道德内省,更加凸显了儒家内向性的发展路向;而荀子则是从“礼”的角度强调外在教化的重要性,为儒家开辟了一种外向性的发展路向。我们已经讲过孔子的“礼”虽然也强调外在功用,然而更注重一种内在性向度,如孔子讲:“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这就把“礼”最终落实到“仁”上。然而,孔子的这种内在性向度只是一种倾向,没有明晰地展开论证,况且孔子也讲过“君使臣以礼,臣使君以忠”。这是说“礼”的外在功用,所以荀子仍然以推崇孔子自居。但到孟子就不同了。孟子思想的核心在“仁”和“义”,而并不在“礼”,即使提到“礼”,也只是作为人内心本有而加以阐发,可以说孟子完全把“礼”作为一种内在于人自身的东西,只需要人通过一种内在的修为就可以达到:“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孟子认为“礼”就是一种辞让之心,说到底是人心本有的。荀子对“礼”的阐发路向恰恰与孟子相反,更侧重礼的外在性:“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荀子更为强调的是“礼”对人的外在约束性,通过“礼”的约束来使人的欲望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以免无限追求各自欲望的满足而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总之,荀子对“礼”的阐发做出了一种方向性的调整,改变了之前儒家“礼”的内在性向度,赋予“礼”更多的外在性向度。从荀子政治哲学的视域来看,这种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是这种外在性向度的开发,使荀子的“礼”很自然地向“法”过度。我们再来探析一下荀子是如何由“礼”发展到“法”的。荀子讲到的“礼”在很多时候都包含着“法”的意义,陆建华认为荀子所说的礼包括传统的礼和法的内容,是传统的礼和法的综合体。这种概括十分精当,荀子的“礼”的确隐含着传统的“礼”和“法”两层含义,因而荀子的“礼”不完全等同于“法”,必须对传统内向性的“礼”做出一定程度上的转化才可能实现由“礼”上升到“法”。前面我们也已经提过,在儒家的孔孟思想体系中,“礼”更多是一种内在性向度,强调“礼”作为个体的道德修养。作为十分推崇孔子学说的荀子,当然不可能从根本上斩断“礼”的这种内在性向度,只是面对更为严峻的社会局势,荀子需要将“礼”做一种外在性的发挥,以保证更能约束人们的行为。牟宗三这样评价荀子:“故礼宪者实是仁义之客观化。荀子特重此构成客体之礼宪,古日外王之极致,亦比较有客观精神也。”牟先生这里讲到的“礼宪”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荀子讲的“法”,“外王之极致”虽然稍有夸大之感,但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荀子“礼”的外在性向度的转化。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荀子的“礼”依然保留着一种内在性的根本,而并非一种单纯的外在约束力。如荀子讲:“故学至乎礼而止,夫是之谓道德之极。”荀子在这里还是强调了个人通过学习,达到一种良好道德修养的重要性,这是与孔子的思想一脉相承的。但是,由于荀子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一种整体社会秩序的构建上,所以他更强调的是“礼”所具有的外在约束力,这是对儒家“礼”的一种继承和发展。由“礼”到“法”的转化正反映了荀子对当时社会政治的关切之情,将“礼”的重心放在了外在的约束力上,这样就很自然地发展出“法”。这与荀子的救世心态密切相关,并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紧密联系在一起,不能简单地认为荀子由“礼”向“法”的转化是对儒家思想的一种背离。
谓变化先天的本性,兴起后天的人为。《荀子·性恶》:“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 杨倞 注:“言圣人能变化本性,而兴起矫伪也。”《宋史·蔡元定传》:“ 元定 简学者 刘砺 曰:化性起伪,乌得无罪!未几,果谪 道州 。” 罗惇曧 《文学源流》:“ 宋 儒排 荀子 性恶甚力,……其教人以变化气质为先,实暗用 荀子 化性起伪之意。” 这是荀况提出的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因为人性的放纵会造成不可收拾的恶果,所以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指后天的人为作用。圣人极其礼、法就是为了改造人类的恶性而产生的。 化性起伪:(1)是美育的功能之一。(2)荀子以“化性起伪”解释人性和文化的生成,体现了美育的功能。性是人生来就有的自然本质及其功能,伪则指在自然本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精神形态和能力。荀子认为,人性本恶,生而好利、疾恶、纵欲,需要后天文明的熏陶、感化,于是产生了礼仪、法度和艺术等。诗、书、礼、乐等化性,对人进行塑造,使人具有崇高的精神境界,这就是“伪”故荀子说:“化性起伪”,“无伪则性不能自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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