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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产生纠纷定什么案由

可以定大案由即合同纠纷,也可以定涉及合同内容的小案由,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您好,债权经转让引发纠纷的案由确定,需要区分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究竟是哪个合同。如果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则诉讼标的是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照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原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继续有效并限于原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范围,并不能因债权转让而改变管辖协议约定。另外,管辖协议具有独立性,即使合同被确认无效,该合同项下的协议管辖条款仍然有效。一般而言,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诉讼当事人多为债权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产生纠纷,而因债权转让合同发生的纠纷,诉讼当事人就是债权人和受让人。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因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产生纠纷定什么案由

2,合同纠纷的主要种类有哪些

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合同纠纷的主要种类有哪些

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种类有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种类: 1、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以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监测的活动。 2、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经济技术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文件和图纸的活动。根据不同的阶段,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初步设计,即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设计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二是施工设计,在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设计人就具体施工方案所进行的设计。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工程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和装饰施工两种形式,与之相对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也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两种形式。 4、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具有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服务,建设方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的协议。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最科学、最合理地实现合同目的。对于某些国家投资的、大型的建筑工程,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监理;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方可以选择自行监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种类有哪些

4,合同纠纷可向哪些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向被起诉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一般到区县级法院起诉不能够向市级中级法院起诉
合同纠纷可以约定管辖。没有约定的,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但涉及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管辖法院达成书面协议一致,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儒德律师事务所专业、高效,值得信赖
1、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2、诉讼标的是不动产的可在不动产登记所在地法院起诉3、合同有约定管辖权的,依合同约定 一般实际操作中主要是这3点,至于法律规定的情况就多了,具体可参考《民法通则》的管辖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5,发生合同纠纷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虽然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是当事人约定的法院必须属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后果。《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了几种特殊类型的合同的管辖法院: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除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之外,其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都要根据开篇所述的几条规定来确定,但是在确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这五个关键地点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合同履行地和合同签订地不明。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有不同的规定:例如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在确定合同的签订地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本条主要就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签订地法院有管辖权,但合同约定的签约地点与实际签约地点又不相同时,法院应当按照哪个地点确定管辖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观点并不一致,有的法院按实践签约地法院确定管辖,有的按合同约定签约地确定管辖,所以司法解释特地对此进行了统一。

6,简述合同纠纷的处理类型及区别

1、定金合同的性质。 当事人在订立定金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定金的性质。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未明确定金性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推定。如果定金于合同订立前交付,应当推定为立约定金;如果定金于主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交付,则推定为违约定金,并且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2、定金合同的债权的范围。 定金合同应当明确定金担保的债权的种类和范围。 3、定金合同的数额。 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定金的数额,该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该部分定金应当原额返还给对方。 4、定金合同的交付期限。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定金交付的期限。立约定金应当于主合同订立前交付;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应当于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交付。 5、定金合同中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违约定金的定金罚则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部分履行合同以及其他不适当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具体适用于何种情形。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二、怎么解决定金合同纠纷? 1、解决定金合同纠纷适用: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解决定金合同纠纷适用: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处理规则。 定金合同签订后,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可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解决定金合同纠纷适用: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处理规则。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延迟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4、解决定金合同纠纷适用:合同部分履行时的处理规则。 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之内,定金的效力对其仍具约束力,部分不履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例,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则。 5、解决定金合同纠纷适用: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处理规则。 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定金条款和数额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当事人实际交付金为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该合同不可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6、解决定金合同纠纷适用: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规则。 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由于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7、解决定金合同纠纷适用:订约定金的处理规则。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立约定金作的解释,立约定金也被称为订约定金,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违反立约定金的应当按照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8、解决定金合同纠纷适用: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即是关于定金合同的相关内容,重点讲解的是关于定金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相信您看了本文后,对这些内容已经有了初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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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引起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哪几种啊

通过介绍该事务所多年来承办的特许经营案例,吴敬清律师将特许经营中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在履约过程中,双方产生的纠纷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包括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纠纷。 合同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是合同条款不完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或双方都出现违约行为引起的。吴律师介绍说,1999年她所在的事务所曾接手一件案子,一家从事体育用品加工销售的特许商1997年在南方某城市签约一家加盟商,合同期限为5年。在合同履行两年后,加盟者在未通知特许商的情况下,将加盟店转让给了第三方。加盟者认为作为加盟店的独立法人,完全可以自由支配加盟店;而特许商认为,加盟者未经允许擅自转让加盟店,由于对受转让的第三方的经营状况、经营能力及发展潜力不了解,特许经营品牌有可能因为转让受到一定影响。吴律师解释说,经审阅相关法律文件,发现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未对上述情况事先约定,因此对日后的行为就缺少了法律约束。 律师提示: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其实就是合同关系,这是特许经营的前提和基矗签订特许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注意,订立的合同细节一定要明晰。创业时往往会有从个人到法人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有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创业者必须先对相应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如果有条件的话不妨请该方面的专家进行指导。 一方违约主要指特许经营合同双方有一方出现违约行为,致使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此类纠纷包括加盟者违约和特许者违约两种。依据所接触的案例,吴敬清分析到,加盟者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一)当特许总部与加盟者订有产品配送合同关系时,加盟者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而未按合同约定,擅自进货;(二)加盟者没有按期或足额交纳各种费用,特别是特许权使用费。特许商的违约行为主要是指不能履行约定义务,向加盟者提供相应的特许支持。例如,浩天律师事务所曾在2000年6月遇到一起集团诉讼案,20多位加盟者在特许展会上与一家快速清洁公司签约,因为特许者许诺的低投入、短期培训和快回报,无疑是很具诱惑力的。然而这20多名加盟者在购买设备后发现,特许方没有能力按约定提供技术支持。 律师提示:特许者如果专业知识欠缺,即使招募了加盟者并签了合同,也无法履约。 双方违约这种情况往往由一方先违约造成。例如,在合同中特许者有提供特许支持约定时,如果特许方因为各种原因,对技术、培训等特许支持没有及时到位,加盟者因此拒付相关费用,而特许方考虑到前期已提供的商标、商号等服务,就进一步违约,如此形成恶性循环。 商标侵权纠纷 吴律师介绍说现在直接的商标侵权情况较少,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纠纷不断。这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无意侵权。我国商标专用权管理和企业名称权管理分属于商标局和各级各地工商局,而两者之间又缺乏衔接,这很有可能造成地处不同城市、地区的某一商家所使用商标与另一商家的名称产生重合。虽是无意行为,侵权方仍需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故意侵权。对于这种“搭名牌顺风车”的侵权行为,国家工商局和商标局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即保护在先权利,即商标和企业名称,谁注册或登记在先,谁就受保护。但驰名商标不适用于这一原则。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吴律师介绍说,同行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对较少,而发生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之后,原加盟者与特许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则较多。这是因为很多加盟者在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仍继续从事与特许者相同的行业,从而形成不正当竞争。另一种竞争则是特许企业的员工在离职后,用在特许企业掌握到的一些商业秘密和专业技术,从事与特许经营企业有竞争性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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