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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租赁协议

对不起,耕地不能变成宅基地,如果需要变更的话请到当地土地局备案,申请变更,如果变更不成的话就算你盖完也是属于违法建筑。合同无效!!!
第一句话就不合法

土地租赁协议

2,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居委会应负全部责任,合同中用地手续尚在办理中,属于欺骗,没有作出具体事情,被告称系非农建设用地,可盖建厂房,居委会称该地可建厂房,但不能报建,属于违法行为,李某可以放弃中标资格,标的物需不违背法律和当事人的意愿时有效,本案中,居委会擅自投标出租要负责任,李某不知情,可以拒绝签约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会怎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问几个问题:(1)之前的土地租赁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出租的土地什么性质的?(2)“自2000年后再没签过合同吗”是什么意思,就是只有2000年那份书面合同对吗?那之后还有没有各自继续履行之前合同上的权利义务?(3)征地后,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其实已经不再属村集体。
1、此土地属村集体所有,其他任何部门无权使用该地,更不能挂牌出售。村集体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是违法的。2、若村集体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应赔偿你的一切损失。3、你与村集体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你与村集体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1、此土地属村集体所有,其他任何部门无权使用该地,更不能挂牌出售。村集体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是违法的。2、若村集体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应赔偿你的一切损失。3、你与村集体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你与村集体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会怎么判决

4,土地租赁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  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 (简称甲方)  承租方: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租赁给乙方使用,四至范围以测绘详图为准。  二、乙方租赁使用甲方该宗土地进行 厂建设,租金形式按年度定时支付。  三、租赁期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至。  四、租金及兑付方法: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租金为每亩 元,计人民币 元。本合同签字后,乙方一次性交清一年租金 元,以后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按时缴纳租金,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五、甲方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由乙方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折价补偿。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和出租。如确需转让和出租,须经甲方批准。  2、甲乙双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如乙方放弃承租权,其使用权为乙方所有。  3、本合同下的土地使用权如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乙双方均应服从国家需要。  4、本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土地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要急需使用土地的,须再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如到期不再继续使用的,乙方应到期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甲方。  八、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年 月 日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将乌镇一牧场的600亩左右个人承包土地转包给乙方,乙方对该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和构筑其它建设物。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5年,即从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1日止,承包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三、付款方式:即从2010年至2015年乙方向甲方每年每亩交纳350元整,承包费每年在11月20日交清下一年的承包费用(按实际种植面积收取),不得拖延,如有拖延甲方有权收回所承包土地。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用地。2、维护乙方的土地经营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甲方在乙方种植期内甲方负责供应水,电费由乙方负责。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要依法保护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2、乙方在承包期内,承包地不得进行抵押,如转包须经甲方同意。六、违约责任在承包期内,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付对方违约金20000元(贰万元整)。八、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签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这里有土地租赁合同啊,这里土地租赁合同,我还是找不到土地租赁合同,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土地租赁合同的网址吧,土地租赁合同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土地租赁合同,谁要是可以找到土地租赁合同,就告诉我土地租赁合同网址吧,谢谢告诉我土地租赁合同,找到土地租赁合同挺不容易的啊,这儿土地租赁合同啊,这里土地租赁合同,我还是找不到土地租赁合同,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土地租赁合同的网址吧,土地租赁合同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土地租赁合同,谁要是可以找到土地租赁合同,就告诉我土地租赁合同网址吧,谢谢告诉我土地租赁合同,找到土地租赁合同挺不容易的啊,谢谢啊

5,最高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

按实际情况,《最高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应该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全国各级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它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归纳全国各级法院对某一类纠纷的共通问题的认识并加以提炼而来,因此,司法解释忠于法律而又比法律更具体,对法院判决起到了很重要的规范作用。在房地产方面很重要的一个例子,就是200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在这个解释出台之前,关于商品房的买卖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只有《合同法》当中对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而《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是针对所有物品的买卖所作的规定,当然就不能体现商品房买卖的一些特殊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一些典型的争议作出一些规定,比如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能否作为合同的内容,又如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怎么处理等。今年七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一些租赁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的争议事项作出了规定。下面,我就来走马观花的介绍一下:一、 以违章建筑为租赁对象的租赁合同无效违章建筑本身就不合法,所以租赁违章建筑的合同也就不合法。这个规定可以提醒那些私自搭建了房屋租给别人的房东了,你们自以为稳妥的生意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但也许有的房东会想不通:我辛辛苦苦建起来的房子,就算是违章建筑,也至少能遮个风、挡个雨,凭什么让你白得了便宜?这也是人之常情,因此,为了公平起见,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就算是违章建筑,给别人用了也可以要求支付使用费,而且使用费一般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来计算。这不就相当于违法建筑合法租赁吗?如果单从收益上看,是差不多,但是例如合同中的租赁期限、违约金等约定,在租赁物是违章建设时就无效了。二、 一房多租的先后顺序如果一位无良房东为了骗租金,就一间房屋与多个承租人签订了多份租赁合同,而实际能够租进去的又只有一个人时,谁先谁后?司法解释出台前,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一致的操作规则。司法解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确立了三项优先。首先考虑先占者优先;没有先占者时,考虑登记优先;合同都登记了或者都没有登记时,最后考虑合同成立优先,也就是谁先签合同。所以,如果您是承租人,不如考虑在签订合同时就把钥匙取来并把门锁芯换了吧。三、 固定装修的处理房屋固定装修价值的处理是租赁合同纠纷中很常见的争议问题。所以司法解释用了很多条款来处理这个问题。归纳一下,大概有这么几条原则:第一,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看装修时是否获得房东的同意,没有获得同意的,承租人自行承担,取得房东同意的,看合同是否正常履行直到期限届满,期限届满的,承租人自行承担,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一方合理补偿。第二,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看双方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按照过错承担。例如,一个违章建筑的出租,如果出租人没有告诉承租人这是违章建筑,承租人不知道情况,入住后花了费用进行装修,最终又因为违章建筑被拆除而无法继续使用的,装修费用就应该由出租人来承担。四、 转租合同的处理《合同法》规定的是,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司法解释针对这一条款的绝对性进行了修正,规定出租人明知转租而不反对即视为认可: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实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转租关系中的的出租人(俗称“二房东”)没有支付租金导致原出租人解除合同时,承租人就成为悲惨的受害者人了。因为承租人一直在向二房东老老实实地付着租金,最终却要落得被大房东驱逐的下场。司法解释为了维护这些承租人的权益,特别规定如果承租人愿意为二房东向大房东垫付租金,大房东就应该继续履行合同,承租人垫付的租金,可以折抵自己应该向二房东支付的租金。五、 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条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稳定房屋的现有利用关系,优先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导致承租人经常利用这一规定撤销已经成立的买卖合同,对于房屋的流转造成了障碍。司法解释因此对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出了限制,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一是房屋共有人之间转让的,二是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其次,司法解释还给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作了从严把握,规定出租人通知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而在司法解释出台之间,这一期限一般按三个月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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