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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咨询 车祸纠纷

如果你不是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可以要求双向赔偿。
先有交通强制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你这个属于工伤,劳动保险赔1部分。单位赔一部分然后你的单位和保险公司可以向肇事者追偿。如果你向肇事者追偿也可以。向肇事者追偿,不足部分照样可以向单位和保险公司要但是不能既向肇事者要足赔偿,又向单位和保险公司要足赔偿。只能由一份这些是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咨询 车祸纠纷

2,车祸赔偿律师咨询

可以请求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各省规定标准不一样,并且你出的车祸有没有造成残疾,要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你本人工资,你的户口是农村还是城镇,适用的标准都不一样。。
请详细陈述案情 纵横法律网-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曾庆鸿律师
你没说明你受伤的情况,在那个省区、年龄、伤残情况等等,没办法为你解答!

车祸赔偿律师咨询

3,法律咨询事故纠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一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法律上认为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如果能证明非机动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对责任分别承担。 如你咨询所说,此时你在左拐弯,非机动车直线行驶 非机动车载人行驶机动车道闯红灯 费机动车存在故意(放任结果), 证明非机动车有主要的过错,你遵守正常的行使规则, 则非机动车造成自己损害的,他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具体认定,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根据人认定书来执行,没有交警大队的认定书,可以协商解决,机动车和其驾驶人没出现重大的伤亡和损失,非机动车仅受轻伤,机动车可以补偿非机动车少量的医疗费,达成协商合意即可。 如果你确实认为自己的损失较大的,可以向当地律所咨询,帮助解决,具体事项不能单独凭你的简单语言下定论。 谢谢,满意请采纳。
你应该是次要责任。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是全责的,机动车应该承担次要责任。具体定责还要以交警的定责书为准。

法律咨询事故纠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4,有关车祸的法律咨询律师朋友进

电瓶车在有些地方是禁止上路的..这本来就是违规..要看当地的规定.. 按照你的陈述..初步可以确定你朋友是有很大责任的..至于是否是全责...没有责任认定书和判决前不好说..但一般这样的情况...你朋友是需要负全责的..至于精神病的问题..A家人说是之前患有..不等于出事时没有治愈吧?..如果一个已经治愈的人..他家人没有看护责任.. 对于善后...我给你一个建议..私了吧..私了的麻烦相对简单一些..不用整年正月的操这心..一次性给予赔偿..以后就各不相干了...如果公了的话..不说要走的程序相对繁琐..耗的时间就够长了..还有各种鉴定什么的..都要钱的...交通事故赔偿范围也很大..算下来也不一定少..还可能更多呢..这些需要当事人自己权衡了..
一般这种事情都是公了比较好,能干脆利落,不托拉。 你朋友的责任不好说,关键看这个路人怎么走路,应该找交警当时就进行责任认定。 我劝你朋友没必要一直支付了,还是走上法庭,法庭判多少支付多少,干净。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这种事情还是让路人的家属到法院起诉你好。
你这种情况最好是调解解决。因为,你朋友是负全责的。虽然对方有精神病,这点你只能在住院时将用于精神病方面的药物费用扣除,但其他费用你朋友必须全部承担。
最简单的方法上法院 请法院裁决
你朋友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应该赔偿,如果对方有疾病,对于对方的疾病治疗费用不用赔偿,你可以搜索我名字中的网站,那里有很多律师提供免费的在线咨询,希望能够帮到您。
你朋友在装货物时,货物已经超出电瓶车的方向龙头导致行人被挂倒在地而造成交通事故,应当由你朋友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你朋友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是行人故意去碰撞你朋友的车造成的,应当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

5,车祸法律咨询

没有什么固定的格式,需要自己根据具体情况随机应变,造成的后果不同、对方的态度、赔偿能力很多因素都需要考虑。
首先,对方要赔偿你母亲的医药费(医保报销部分就由医保负责,不能重复要),其次护理费,营养费等等杂七杂八的费用自然不能放弃。其次,已经到搞清楚对方的保险公司,特别是商业保险,知道公司名字以后,自己打电话过去问保险要那些文件,不要一股脑把对方要的东西都给他。再次,对方要材料的时候一定要他打收条,逐一列明文件全程,是正本还是复印件,几页等等,让对方签字。最重要的是,对方拿东西时候一定要给你钱,他垫付的部分可以从保险公司拿,而你不要相信他说的等保险公司给了钱再给你,有的人领了钱根本不会给你。如果他坚持给东西,等保险公司理赔了再给你,你可以直接和对方一起去保险公司,或者直接起诉他和保险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因此转弯车辆这恶人大一些
既然肇事司机是全责,可由对方赔偿所有损失。具体损失包括以下款项: 1、医疗费用(自付的医疗费用); 2、因治疗必须的交通费用; 3、营养费; 4、护理费; 5、误工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天数以具体住院日期计算); 7、伤残赔偿金; 8、精神损害赔偿等。其中:营养费、护理费和误工费是需要做伤期鉴定,伤残赔偿金是需要做伤残鉴定的。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各地标准不一样,如上海分别是:20-40元/天,40-60元/天,误工费以当地平均工资计算,住院伙食补助为20元/天。 补充回答:如果肇事司机有抵押的钱款在交警队的,你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这部分钱先用于垫付。如果没有,司机也不愿意付钱,只能自己先付。同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这部分赔偿。
可以把肇事者和肇事者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方还不进行赔偿的话,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发布强制执行令,直接从他的银行账户提钱。
垫付医疗费好像倒是没有相关法律强制要求,毕竟打官司费时很久赔偿方面主要就是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还要一直跟交通队接洽很麻烦,去年我妈妈就出了这个事打官司差不多快一年

6,车祸的法律咨询

您好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原16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此类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这种情况的起算时间比较容易确定,也没有太多的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争议也非常大。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伤害明显的,起算时间是伤害之日;当时未曾发现的,起算时间是伤势确诊之日,看起来也非常明确,但在实践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严格按照法条的规定,自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第二种观点,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还无从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之日。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种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权利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权利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结束,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法院一般支持第二种观点

7,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你好,法律援助,律师是不能收费的,你可以向司法局反映,执行费用的标准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按照《法律援助条例》之规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业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财物。如果你是按照正常的法律援助途径申请并得到法律援助的(需要提供相应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你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当地司法局投诉。如果给你承办的业务并非法律援助,而是律师的法律服务,那么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收取相应费用,即律师服务费。 二、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应当以你们之前的约定,即《委托代理合同书》中进行约定。按照楼主的陈述,你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是风险代理合同。按照你所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书》进行处理就行了。另8%的提成,不高于风险代理最高30%的限制,如果你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确实存在8%提成的约定,则应当按约定处理。 三、执行阶段法院会收取相应的执行申请费,标准“石狮法律咨询”已给出。 建议:你与你的“律师”沟通,要求对方提供收费的依据和标准,然后根据其所提供的信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求证。
如果是法律援助,绝不能收费,直接到司法局投诉
第一个问题:根据《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四条 ...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属于法律援助的案件,律师不能向被援助者索要任何的财物及费用,律师的费用由法律援助机构发给律师。 第二个问题:即使律师要收费,在案件还没有全部结案的情况下,律师只能就结案部分收取手续费,而不是全部。 第三个问题:执行费属于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从楼主所说的情况来看,应该是对方当事人败诉了,那么,该费用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要你交执行费,也应当只是垫交的,最终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还有一点,即使不能一次全部执行完毕,也还是要全案的诉讼标的来交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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