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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协议违约定金及违约金

对于违约金和定金,只能选择一项作为违约责任。如果对方选择了定金罚则,则就不能在追究其他的违约金的责任了。

关于协议违约定金及违约金

2,违约金和违约定金是一回事吗

定金根据作用分为很多种,这个在书上也有说明。违约定金,说到底还是定金,只不过作用是用于违约而已,与违约金当然不同。
定金根据作用分为很多种,这个在书上也有说明。违约定金,说到底还是定金,只不过作用是用于违约而已,与违约金当然不同。

违约金和违约定金是一回事吗

3,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种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 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合同约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实际没有交付,则该定金条款不生效;而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双方签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定金在性质上是违约定金,具有预防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

4,关于定金 违约金 赔偿损失

1、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是不能同时适用,违约后也并非定金不给了,你说的比较片面,应该是债务人违约,则定金不予返还,债权人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若实际损失严重,则可以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即可。2、违约金是在合同中本身约定的,有的是固定的金额,有的是标的的百分比,但同时为了在民法中不显失公平,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即若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酌情减少或增加,具体的操作还要看*的自由裁量。“注意是过分高于或低于”3、定金条款和赔偿损失是可以一起适用的,你所说的“亏大”只是看到了一个方面,要知道守约方很可能因为对方的违约造成非常惨重的损失,有的甚至可能破产,所以不要以为定金就可以全部弥补损失,这种看法是非常片面的。4、有些时候,赔偿损失的额度是很难计算的,若是较小的违约,使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足以达到弥补的程度,就不需要再进行其他的操作,也便利于合同的完成。第四项你说得不是很明确,可以补充说明么?

5,定金与违约金关系

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是违约定金,具有预防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二者是不可以并罚的。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可以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需强调一点,所谓二者不能并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形而言的。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了不同的违约行为时,两种责任形式可以并用。
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偿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在一些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或幅度范围;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愿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或数额。而法学理论界又从违约金的法律后果将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二种。支持补偿性违约金的学派认为违约金主要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受到的损失。持惩罚性观点的学者认为,违约金主要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约定的对违约方进行的一种惩罚。 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二者兼而有之,但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赔偿。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考|试/大“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此我们在签定合同时...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偿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在一些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或幅度范围;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愿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或数额。而法学理论界又从违约金的法律后果将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二种。支持补偿性违约金的学派认为违约金主要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受到的损失。持惩罚性观点的学者认为,违约金主要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约定的对违约方进行的一种惩罚。 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二者兼而有之,但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赔偿。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考|试/大“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此我们在签定合同时要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的约定。尤其是在现在房产市场活跃、涨幅较大时期,购房者最好把违约金约定高一点。这样不仅对上家是一个约束,同时也使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考|试/大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考|试/大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 1、形式要件,必须签定书面的形式; 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此外在选择赔偿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其一。
好好把背了好像考试要考的我们那年老凌就带我们考了不过我认为背这个还不如自己在书上找

6,违约定金罚则

首先明确定金罚则的意思: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此可知,定金罚则适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以对方在合同中免除自己责任而排除它的适用。Z学士在网上发现了一篇与你相似经历的新闻报道,供你参考:  到期不交车 双倍返定金  --------------------------------------------------------------------------------  来源于:中山商报 2006年7月24日 第 380 期 A8版  车行合同约定,购车者在约定期限内取消订购将没收定金,而车行未按时交车,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合同条款合理吗?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http://www.zsnews.cn  事发〈〈  面对“霸王条款”,无奈订下爱车  2005年11月1日,三乡镇的郑先生在中山某4S店看中一款期待已久的“锐×”轿车,当即与车行签订合同,车价约27.48万元。据车行称,由于此款车属热销车,要等75天左右,才能提供现货。但若郑先生愿意加价,则能提前拿车。由于不急于用车,郑先生还是想等到约定的期限再提车。  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其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却令郑先生感到有些不满。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因乙方(郑先生)是根据样车订购新车的,乙方预付定金后75天内不得取消订购,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没收乙方所交定金。如在上述期间届满仍未到货,则乙方有权取消订购,甲方应无条件无息返还乙方所付定金。”也就是说,在此期限内,郑先生若取消订购,1万元的定金便拿不回来,但若车行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车,只须返还1万元。第五条约定:“由于车辆型号……供货数量等更新较快,且非甲方所能控制……因上述原因甲方不能按订购车辆供货时,甲方均不属于违约,乙方也放弃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不能供货时,乙方可选择退回定金或选购其他车辆。”  看来已经别无选择,爱车心切的郑先生只好接受了该合同,并于当天支付购车定金1万元。  纠纷〈〈  未按时供车,仅肯赔3000元  然而,令人不愉快的事情终于发生了,等到75天期满后,车行告诉郑先生,该车尚未到货,希望郑先生再等等。  既然约定的时间内车行未能提供车辆,郑先生随后向车行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及返还双倍定金2万元,但车行坚决不肯,只肯返还郑先生预付的定金1万元和所谓的3000元“罚款”。  面对不合理的“霸王条款”,郑先生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审〈〈  适用定金法则,“霸王条款”无效  今年4月,市人民*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上,郑先生认为《购车合同》是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第四条约定违反了《担保法》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定金法则。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交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折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依据该法则,郑先生认为车行不能按时供车,属违约行为,请求判令车行双倍返还购车定金2万元。  而车行认为,合同第四条是双方对交货期限的一个预期性约定,本身并未免除一方的责任而加重对方的责任和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故不构成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双方约定若郑先生取消订购则该公司无条件无息返还定金,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款。  市人民*经审理后认定,《购车合同》第四、第五条有关车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法交车不负担违约责任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应认定为无效。4月20日,中山市人民*一审判决车行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给郑先生。  终审〈〈  双倍返还定金  一审宣判后,车行向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车行认为,由于“锐×”轿车是热门新车,郑先生明知车行不能保证在约定的订购期内能交货,仍与车行签订合同,表明车行并没有隐瞒或利用优势地位等强迫与其签订合同。  第四条的规定也不存在不公平性。因为与郑先生签订合同后,在这75日内,车行不能因为有人加价购买或者价格上升等原因而单方取消原告的订货,该约定只是因为该款新车非常热销,而可能不能准时到货的一种特殊处理。  郑先生则认为,车热销不热销,能不能按时到货,是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了解或知悉的一些行业内部消息。合同第四条和第五条均约定了免除车行责任而排除本人的主要权利,应依法视其为无效条款,理应双倍返还定金。  6月18日,中山市中级人民*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认为,《购车合同》第二条明确写明郑先生所交的1万元为“定金”,依照定金罚则,车行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第四条对定金的特别约定,并没有明确排除对收取定金的车行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第五条由于并不涉及逾期交付车辆的责任问题,故不适用于处理本案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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