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条例,违反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09-13 07: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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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吗
只有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才是公民、法人、机关、团集或其他组织对某项行为的规范标准,*在判决某项行为规范时,除了法律外,这个规范性文件也就法规了。所以只要是在云南省内的城市建设方面都要遵守这个条例,没有遵守就是违法!希望能帮到你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介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1992年6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颁布,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城建环保条例,于1992年8月1日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2011年01月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3,城市管理条例当中有关门市门前不许摆放气模的吗
城市管理条例当中没有明确规定门市门前不许摆放气模,但是门市前不允许乱摆乱放,占道经营。任何物品乱摆乱放 占道经营 影响交通秩序,执法人员就会去提醒你了不妨碍交通 影响市容 应该是没问题的郑州喜利来帐篷气模厂 真诚为你回答只要把城管那一块沟通好就可以了,别的就没有什么事了。只要把城管沟通好就可以了,别的也没有什么事情了,能帮到你希望你好!不妨碍交通 影响市容 应该是没问题的郑州喜利来帐篷气模厂 真诚为你回答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4,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主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主城二环路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⒈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⒉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⒊用地规模小于10亩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⒋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5,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法,该法2004年修订后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该法中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作出了相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颁布)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做出了相关规定。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该条例,1992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颁布。该条例主要对“城市市容管理”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及其罚则做出了相关规定。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为切实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等16部委联合起草,2011年4月19日国务院批转了该意见。
6,城市管理基本知识有那些
原发布者:禹创办城市管理基本知识问答1、什么是城市管理?答:从广义上讲:城市管理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对整个城市的工业、商业、基本建设、基础设施、*交通、城建环保、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公用事业等各项工作的综合管理。从狭义上讲: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的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城市规划、房地产等行业的管理。我们通常所讲的城市管理主要是指狭义上的城市管理。2、什么是行政执法?答: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经授权或受委托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的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3、什么是市容?什么是市容市貌?答:市容,主要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容貌。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环境卫生等所构成的城市景观。4、“门前三包”责任是什么?答:门前三包是指:(1)包卫生保洁。负责清除门前垃圾、痰迹等污物。制止他人在门前乱吐、乱丢、乱倒污物。保持门清洁。(2)包绿化。负责保持门前花草树木,制止攀折花草树木,不准任何人占用公共绿地。对损坏绿化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街道办事处处理。(3)包秩序。制止在门前乱摆摊点、乱停放车辆、乱堆杂物、乱贴乱挂、发出高大请问你要的是哪方面的城市管理?给你介绍两种1 城市建筑管理1.0.1 城市规划法规 legislation on urban planning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总称。 ·商业地产招商策划 ·房地产调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1.0.2 规划审批程序 procedure for approval of urban plan 对已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规所实行的分级审批过程和要求。 1.0.3 城市规划用地管理 urban planning land use administration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1.0.4 选址意见书 permission notes for location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1.0.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land use permit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1.0.6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urban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control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所实行的审查监督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称。 1.0.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uilding permit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1.0.8 建筑面积密度 total floor space per hectare plot 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 1.0.9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一定一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1.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1.0.11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1.0.12 建筑红线 building ling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1.0.13 人口毛密度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1.0.14 人口净密度 net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1.0.15 建筑间距 building interval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0.16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0.17 城市道路面积率 urban road area ratio 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1.0.18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2 城市管理监察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5号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建设部令第20号发布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经建设部令第55号重新发布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四、第六条增加一项为:“(五)负责对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第七条修改为:“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六、第九条修改为:“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 九、办法中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建监察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城建监察规定 (1992年6月3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修改1996年9月22日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置城建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二)依据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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