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一罪与数罪,就是区分罪数。数罪是指一人犯罪次数在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犯罪,如果涉及数个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则应为累计犯罪数数额,刑法重点知识详解-罪数及数罪并罚、一罪并罚、数罪并罚,标准:构成要件理论。2010年刑法名师讲座笔记:罪数同一行为人的多个行为或多个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即涉及罪数问题。
1、关于 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A本题的判断罪数。A项,牵连犯的成立,按照目前主流的观点,要求手段(原因)行为与目的(结果)行为之间存在习惯性关系,即手段与目的的关系通常是,或者从经验法则判断,两个有牵连关系的行为具有高度的并发性(牵连关系类型)。为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窃取文件,在经验上极为罕见,不具备通常的特征,因此不属于牵连犯。
B项,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危险驾驶罪,又犯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罪的,从重处罚。b的行为成立了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但在处罚时按照交通肇事罪重罪处罚,并非没有危险驾驶罪。因此,b项是错误的。C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实施*,当场使用暴力藏匿赃物的,转化为抢劫罪。如果不是当场使用暴力,而是事后在其他场合使用暴力迫使他人放弃,则有不同看法。
2、关于 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本题C考罪数。《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AC项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同时构成*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项有误,未当选;C项正确,当选。B项,冒充警察抢劫,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定刑升级条件,只界定了抢劫罪。
3、关于 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答案】:B、C【考点】罪数【解析】在给出选项A的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另一个犯罪,那么被包括的犯罪就是犯罪的一部分,不存在其他定罪。例子有绑架罪(包括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抗税罪、强迫交易罪等。后三种犯罪可能包括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因为没有这些方法,就不可能实现这些犯罪。由于这些包括在内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律利益,因此没有对它们单独定罪。
但除了绑架罪、抢劫罪之外,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妨碍公务罪只能包含轻伤,如果人重伤或死亡。不再认定为本罪,而是认定为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所以选项A合并处罚的想法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b的欺诈行为是在占领完成后,为了保证占领的结果而采取的不可原谅的事后行为。这是一种事后欺诈,没有侵害新的法益,所以不能单独认定为欺诈。
4、【僧残 罪数】什么意思?如何解释?又名:阿僧尸五十二宗罪~,副标题:戒同,见同,摩那查,阿福哈那,阿僧尸,文中所有文章标题为:“(1)解理,解二僧尸。”(2)引向缓和(1)一般标准同为异。各部说这个罪不一样。这是正测部,有三层意思。萨坡部很多,称为僧伽尸沙,一个意思和正部一样。(2)悟云,从戒见诸人和谐,是僧伽的义。由此,两人不能不睿智。
也是这样,所以字看的一样。那些死去的人是残废的;若犯此罪,僧者以屋舍利养之,上中下最外,故名残。尴尬的莫娜,转而讨好众人;遵从和尚的教诲,你会幸福的。阿福霍,那一个,变成了对大众的呼唤。(3)校正溶液量)校正量,埋尸沙三义。和以前一样。第二次救世,也就是和尚把钱拔了,免于此罪。三战胜义,犯了罪就成了猎人,和尚帮着干,但还是要洁身自好,胜人一筹。资录释云:“罪数,引论。”
5、2010司考刑法名师讲义: 罪数关于多次行为或同一行为人的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涉及罪数。判定一罪或数罪的标准:“构成要件说”;同时考虑刑法的特别规定。具体规则总结如下:规则一:明确“不重复评价”原则。即一个危害行为在刑法中只能在一个构成要件中评价或者只能评价一次,禁止重复评价。规则二:同一个罪名可以做几次评价吗?
但需要从法律含义即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理解和判断是否为“同一犯罪行为”。如果涉及数个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则应为累计犯罪数数额。规则三:对一个犯罪行为的评价是否可以包括对另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比如故意杀人和保险*,强奸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规则四:是否只侵犯一个法益?如盗窃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素货后出售。
6、在 罪数形态中,属于处断的一罪的是(【答案】:乙、丙、丁判定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特征而被司法机关判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连环犯是指同一或广义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从而犯同一罪的犯罪。牵连犯是指以一个犯罪目的为目的,但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侵犯了其他犯罪的犯罪。吸收犯是不同行为中一个行为吸收另一个行为的犯罪,吸收行为的罪名只成立一个。
7、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是什么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首先取决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即法定标准。刑法规定数个行为为一罪的,应当视为一罪,规定数罪并罚的;通常以犯罪的构成作为区分的标准;连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实质上是一罪;共同犯罪人和累犯应当按照法定的犯罪处罚;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应当按照一罪处罚。数罪是指一人犯罪次数在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犯罪。区分一罪与数罪,就是区分罪数。
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准确定罪的含义不仅包括准确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还包括准确认定一个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这三者密切相关。一方面,如果罪数没有正确区分,定罪会不准确;另一方面,如果罪数没有正确区分,会影响罪名的确定。例如,行为人以抢劫为目的用刀杀死受害者,并立即拿走其财产。如果认定为犯罪,就是抢劫;如果数罪并罚,可能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8、刑法重点知识详解—— 罪数及数罪并罚1。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构成要件理论。(1)判决宣告前数罪并罚:第六十九条:死刑、无期、吸收的原则;附加刑,附加原则;监禁、拘役、管制、限制和加重原则:在数个刑期之和以下、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2)对刑罚执行中发现的“不作为”实行并罚:第70条:死刑、无限期、吸收原则;附加刑,附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应当先合并后减轻。
(三)刑罚执行中“新罪”的合并处罚;第71条:死刑,无限期,吸收原则;附加刑,附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审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将原审判决的剩余刑期与新罪的刑期合并计算,二、看似有数罪,但未实行数罪并罚:(1)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连续犯罪;2.想象竞合犯;3.严重犯罪,(2)一个法定犯罪(数个行为在法律上定义为一个犯罪):1。累犯;2.联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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