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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抵押最长时间多长

一般是3年

房屋抵押最长时间多长

2,房产抵押贷款的期限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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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贷款的期限有多久

3,房屋抵押贷款期限说明

房屋抵押贷款期限说明: 1)贷款期限 + 借款人年龄 < 60 贷款期限 + 房屋使用年限 < 35 (房产已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繁华地段可到15年,一般地区只能到10年); 2)住宅转按揭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4,抵押贷款时间最长是几年

抵押贷款,根据银行要求不同和贷款用途来确定,如果抵押贷款用于个人投资经营一般最长为5年,抵押贷款用于个人购房最长为20年,同时要求借款人贷款到期是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男性客户质量较好,年龄可到65岁)贷款期限+房龄小于等于30年

5,住房抵押贷款年限是多久

房屋抵押贷款期限可达30年,一般年限确定为现在年龄到65岁年龄的差值。房屋抵押贷款条件:有合法的身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贷款的金额及期限:商品住宅的抵押率最高可达 70%;写字楼和商铺的抵押率最高可达 60%;工业厂房的抵押率最高可达 50%;最长期限可达30年;抵押包括商铺、办公楼、住宅、别墅、厂房、仓库等等。

6,房屋抵押有没有期限

房屋抵押的期限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抵押过期,债务没清,你依然可行使抵押权,抵押状态不会因为超过期限自动解除,除非他清偿了债务。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他向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如A客户1000万元贷款,采取土地最高额抵押方式,贷款起止日期为2007 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项权利抵押期限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满,抵押仍然有效。扩展资料:抵押权纠纷案例2014年2月,李某娟、甘某顺(已死亡,与李某娟系夫妻关系)称承揽到光伏电站建设安装合同,向马某义提出借款要求,马某义与李某娟、甘某顺达成投资协议一份,约定李某娟、甘某顺向马某义借款153万元,利息70万元。马某海在该投资协议书上以担保人名义提供的担保物车架编号为JTJHY××××4129635丰田雷克萨斯越野车一辆为李某娟、甘某顺153万元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马某英在投资协议书上以担保人名义提供担保物东风本田越野车为李某娟、甘某顺153万元及利息提供担保责任。原告马某义与被告李某娟、甘某顺民间借贷一案经西宁市中级人民*调解书确认借款为188万元,原告马某义经向*强制执行李某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发生纠纷,故原告马某义向西宁中院起诉要求被告马某海、马某英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诉求,判令被告马某海、马某英依照投资协议提供的担保物雷克萨斯越野车一辆的现价值为限向原告承担借款153万元的担保责任;判令被告马某海向原告承担损失1万元;判令被告马某海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被告辩称,其享有先诉抗辩权,原告不应直接向其主张担保责任。本案中的债务人甘某顺虽已去世,但其作为债务人有一定的财产,本案原告并未针对投资协议向债务人李某娟、甘某顺及其遗产继承人主张债权,因此被告可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享有免除权,应当依法免除担保责任。投资协议中的约定债务人甘某顺用卡特323挖掘机一台、西宁市夏院某房屋作为此次投资的担保物,又约定被告马某海所属的雷克萨斯越野车、被告马某英所属的东风本田越野车作为投资担保物。一审*开庭后,主审法官全面审核双方证据,详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经审理认定:涉案投资协议是以债务人李某娟、甘某顺和担保人暨被告马某海、马某英以各自所有财产分别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暨原告马某义向债务人李某娟、甘某顺出借153万元,并收取利息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债务人、各担保人对“借款”及“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准确。关于被告马某海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是否已成就的问题。本案中,债务人甘某顺、李某娟以卡特323挖掘机一台、西宁市夏院某房屋作为抵押担保财产,原告马某义作为债权人已向债务人李某娟主张权利并申请强制执行。西宁中院民事裁定书认定:执行过程中查询了李某娟名下的财产,其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名下无车辆、土地及工商登记信息,其位于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的房屋已经抵押给西宁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且被第三人占有,无法执行。因此,原告马某义已向被告李某娟穷尽了法律手段主张其享有的债权。原告并没有放弃或怠于行使向债务人甘某顺、李某娟追偿相关财产的行为,被告马某海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已成就。本案宣判后,被告马某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马某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马某海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再审*审理认为,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被告马某海提出享有先诉抗辩权,新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马某海的再审申请。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物权法》第202条废止了《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虽为支配权,但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此期间经过,抵押权灭失。第202条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排除此条款适用的,约定无效。
房产抵押是有期限的,根据您的个人意愿、短期、长期来制定期限一、抵押期限与抵押权期限的法律依据根据《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即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说,房地产抵押期限的起始日为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另根据建设部房地业司在1995年《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第一条中规定:“《房屋他项权证》中,抵押期限应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房地产抵押期限的届满日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因此,房地产抵押期限是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的届满之日。我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故房地产抵押权期限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消灭之日。二、房地产抵押期限与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区别首先,两者终了之日不同。前者的终了之日依赖于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因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已经合同约定,所以房地产抵押期限是确定的。后者的终了之日依附于主合同债的消灭。因主合同债的消灭之日往往与合同约定的债的履行期限不符,所以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不确定的。三、房地产抵押期限与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联系房地产抵押期限、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均始自抵押合同的登记生效之日。在抵押期限内,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抵押权随之消失;在抵押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期限超越抵押期限而存续,直至主合同之债消灭。四、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指行使该权始于何时,终于何日。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状态。(1)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的抵押权的行使。当房地产抵押期限未届满时,房地产抵押权一般不可行使。但当抵押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破产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2)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届满后的抵押权的行使。《担保法》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的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只要构成这一要件,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3)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与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匹配。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使得债权人对债务的请求权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债的清偿期满2年内行使。否则,尽管债权并未消失,却将丧失请求*保护其债权的胜诉权。当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被中断、中止时,其抵押权的胜诉权也相应中断、中止,即重新计算或延长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之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抵押权的胜诉权将随主合同之债罹于诉讼时效的除斥期间而永久丧失。
都是有期限的,需要到期之前去处理,也要办理借款公证,无视征信,一抵,二抵都行,俩天就放,能放到价值8成,垫付按揭,解押,转贷,短拆急用,能灵活配资,给予用户灵活方便的资金车辆只要不是盗抢非法车辆都能抵押,非本人车辆压车,本人车辆可开起走
您好,应该只要在房屋产权使用年限之内就可以拍卖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望采纳。 一 接受拍卖委托:如果房地产的卖方有意将房地产拍卖业务交于拍卖行,也有意承接该拍卖业务,在卖方向受理拍卖业务的拍卖行做出明确委托之后,双方签定委托协议书。  房地产拍卖的委托一般需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1. 房地产拍卖标的的产权证;  2. 产权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4. 对拍卖房地产有处分权的证明文件;  5. 产权证上标明是共有的,需出具共有证书及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6. 拍卖房地产的详细资料,包括权属、位置、数量、面积、性质、使用年限和当前使用情况、地图等;  7. 其他有关证明资料或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8. 至于私产,如果拍卖委托人是受托人,要出示房地产的权利人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委托文件。  二 拍卖房地产标的确认和调查:拍卖行应对委托人提供的产权证明、有关文件批文、证明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取证,并进行现场勘察。文件和资料核实内容主要包括:  1. 拍卖标的与所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是否一致,产权档案所标明产权人与产权证上产权人以及卖房人是否一致;  2. 产权来源是否清楚,如新建、翻建,是否有规划、用地、施工管理等单位的批准文件,是否领有新证;  3. 房地产面积是否与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报告一致;  4. 产权证中”他项权利”一栏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或租赁权登记等其他权利登记;  5. 是否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文件;  6. 是否有他人声明对该房地产享有权利的文件;  7. 是否有产权证丢失的记录;现持产权证是原证,还是新证;是否登报声明;  8. 是否有关于产权纠纷的记录,处理情况如何;  9. 是否在拆迁范围,在被冻结和禁止买卖的范围内;  10. 土地来源和变更情况,包括用地性质、划拨、出让、转让、土地使用年限和剩余使用年限、用途变更及其他。  三 接受委托、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具备接受拍卖委托条件后,应按照的要求,结合所拍卖房地产标的的特点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规定。一般房地产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委托人、拍卖行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2. 委托房地产的名称、坐落、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及使用年限等;   3. 拍卖房地产的交付方式、价款的支付方式;   4. 拍卖费用条款、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5. 拍卖方式和期限;   6. 拍卖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7. 违约责任;   8. 签约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9. 拍卖底价;   10. 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四 房地产估价及底价确定:   1:房地产估价   具体工作如下:   (1) 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对估价师的资格进行确认;   (2) 提出估价目的;   (3) 与评估机构签定委托评估协议,提供评估所需的资料;   (4) 与评估师一道现场看房,获取评估所需的现场资料;   (5) 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   2:拍卖底价和起拍价确定   拍卖底价确定的主要依据是:   (1) 卖标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报告应该由具有资质和经验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   (2) 双方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加以分析。这些因素的分析对确定房地产拍卖标的的底价、起拍价和加价幅度也是有益的;   (3) 拍卖行的经验   (4) 在与委托人共同对估价报告和各种因素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并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拍卖底价和起拍价。   五 发布拍卖公告,组织接待竞买人   公告信息内容应包括:   (1) 委托人、拍卖行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2) 拍卖的时间、地点;   (3) 拍卖房地产的基本情况:1: 委托房地产的名称、坐落、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及使用年限等;2:拍卖房地产的使用、占用或租赁情况;3:产权性质   (4) 拍卖房地产转让后应交纳的税费;   (5) 竞买人的条件;   (6) 竞买保证金;   (7) 拍卖方式;   (8)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六 现场拍卖阶段   拍卖行、竞买人按公告的时间、地点,以正常的拍卖程序、规则对拍卖房地产进行公开叫价。应价最高者为买受人;反之,拍卖行宣布不成交并撤回拍卖标的。   七 产权过户   现场竞买成功后,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立刻交纳成交价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定金,并在拍卖行的协助下与委托人签定拍卖房地产的转让合同书,协助买卖双方做好房地产权属转移和登记等各项工作,以最后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或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窗口受理单为止拍卖过程才告最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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