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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唯一劣后方和不唯一劣后方的区别

债权劣后基金是短融网在P2P行业里首个成立的保障基金其根本功能和风险保证金类似,都是在项目出现逾期后,为投资人垫付本息的。其与一般的风险保证金区别在于1、债权劣后基金的保障率很高,在10%左右,而风险保证金一般都在2~3%左右2、债权劣后基金的基础资金很多,短融网这个有一亿元3、债权劣后基金还有盈利性,会用其进行投资,让基金能持续运行

2,关于公司破产后自己所拥有的外债的处理

应当在破产程序中,由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债权债务时,清算组向债务人所要。清算后公司已经破产、终止的,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了,公司作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也视为公司在破产清算时放弃了,因而不能在主张债务;若公司是非法人的合伙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若该债务并未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的,出资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主可以向债务人追索债务
公司破产,公司资产拍卖所得由*按比例配给债权人。
根据破产法的一般理论,作为债务人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罚金,在破产清算的受偿顺序中处于劣后债权的地位,在一般债权全额受偿后再予清偿。所以1200万先还外债800万 剩下的400万 再去付罚款 按比例清偿

关于公司破产后自己所拥有的外债的处理

3,什么是除斥债权什么是劣后债权

这两个名词是破产法上的概念,是学理上的归纳,二者具有重合性。 所谓除斥债权,指破产法规定的不具有清偿资格的债权。我国台湾地区即有此立法例。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下列各款不得作为破产债权:(1)破产宣告后的利息;(2)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3)因破产宣告后的不履行所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4)罚金、罚款及追征金。 与除斥债权相类似的是劣后债权,所谓劣后债权指破产法规定的、后于普通债权受偿的债权。该立法例以日本破产法为代表,德国新破产法从之。日本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下请求权后于其他破产债权:(1)破产宣告后的利息;(2)因破产宣告后的不履行所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3)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4)罚金、罚款、刑事诉讼费用、追征金及行政罚款等。
搜一下:什么是除斥债权?什么是劣后债权?

4,优先级信托产品和劣后级信托产品有什么区别吗

在结构化信托产品中,出资人有优先和劣后两个。优先级出资人投入了资金到信托产品中,享有的收益水平略低,同时承受的风险略低,劣后级的出资人 投入了资金到信托产品中,享有的收益水平略高于优先级的投资人,同时要承受高于优先级的产品风险。当信托产品出现违约的时候,劣后级要支持优先级得到偿付,偿付完优先级剩余的部分才能给劣后级投资人偿付。这是结构化信托产品中的内部增信,一般是信托产品被投资人利用自有资金持有劣后级,以撬动外部优先级资金支持自己的项目。在国际金融中,有一个词汇叫同等债权顺位,与此相类似,优先级和劣后级的债权顺位是不同的。希望这个解释对你有帮助。
如果从增进安全性算是一个优势,优先比例越低,说明越安全,假如一个10亿的信托,有1:9的优先劣后比例,就是1亿的购买着享受优先收益权,而9亿的资金作为垫底资金,先有优先资金来收益。当然,劣后资金享有超额收益权,如果真这样的话,你可以选择劣后级 的了

5,什么是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适用范围有哪些

《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可分为三种:一为破产债权;二为共益债权和共益费用;三破产抵销权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因破产程序适用范围不同而有所不同。若将破产程序适用于公司或法人,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即是应归属破产财产的债权,中国破产法即属此例;若将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及于个人,则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可分为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及属于债务人个人的自由财产的债权两种,大部分国家破产法均属此例。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就是指破产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与破产债务人对破产债权人的债权相抵销,抵销权的适用范围即是指这两种债权的相互对应关系问题。1、破产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的抵销。这种抵销是破产程序中最为典型最为常见的抵销,各国破产法所规定的抵销,多指这种抵销。2、共益费用及共益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的抵销。 法律既然允许破产债权与属于破产的债权相互抵销,对于共益费用及共益债权与属于破产的债权的抵销,自无限制的理由。但是,根据民法的一般理论,共益费用和共益债权应随时从破产财产中支付,而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双方当事人均得主张抵销,破产管理人亦得主张抵销。3、除斥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的抵销。这两种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得抵销。除斥债权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上是指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但只有在日本破产法中被承认为破产债权,但其受偿的顺序劣后于一般债权,故特称劣后债权,以示其与一般债权的区别。但无论是将其视为除斥债权的大多数国家,还是将其称为劣后债权的日本,均规定此种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不得抵销。因为适用抵销的主债权被严格地限制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的范围内。而劣后债权一般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后,故无准允抵销的理由。4、破产债权与属于破产债务人自由财产的抵销。这种抵销发生在将破产程序适用于自然人的国家的司法实务中。
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又互负债权,各自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所负债务,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制度。  《破产法》设置抵销制度,一方面免除了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的义务,方便了当事人,节省了履行费用;另一方面,当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时,通过抵销,起到了债的担保作用。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对方当事人如果完全履行其义务,其履行交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在各债权人之间分配,而其未收回的债权则要与其他债权一起,由破产财产清偿,这显然对对方当事人不公平。通过抵销,可以使双方当事人的债权迅速获得满足。  例如:债权人甲欠破产企业100万元,同时甲拥有破产债权100万元。如果甲行使抵销权,那么甲欠破产企业的债务与拥有破产企业的债权均为0,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如果甲不行使抵销权,那么甲首先应该向破产企业偿付100万元,并入破产财产,在破产企业分配财产时,假设清偿率为50%,也就意味着,每一个债权人只能分得自己债权的50%。则甲只能分得100×50%=50万元,可以看出,甲偿付破产企业100万元,最后得到清偿的破产债权仅为50万元。可以看出,不行使破产抵销权的话会导致破产债权不能足额清偿,因此,依法行使抵销权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因此,债权人行使抵销权需要满足两个规定:  (1)债权人与破产人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这种互负的债务,无论是否已到偿还期限,也无论债务的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不影响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主张抵销。  (2)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的债务产生于破产案件申请之前  债权人对产生于破产案件申请之前对破产人负有的债务,可以主张抵销,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节省了履行费用,而且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破产案件申请并被受理之后,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的债务,如果可以抵销,就会使破产财产的范围缩小,对其他债权人不利。因此,债权人要主张抵销其对破产人负有的债务,必须产生于破产案件申请之前。

6,单位破产前欠员工的经济赔偿金破产清算应

经济补偿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普通破产债权。同时还应注意的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以上答案有家律网整理提供
企业破产对职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清算赔偿金不需要交税。破产公告与申报债权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也就是不论*审理破产案件是否公开,*在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时,必须公开进行。应在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首先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债权人、债务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人民*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可发布公告。公告是人民*送达破产宣告裁定的基本形式,是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的送达。破产公告一般应当刊登在专门公告刊物上,并进行其他的公告安排,或通过广播、电视进行公告,同时应加盖人民*的印章。公告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⑴破产宣靠裁定的主文,应当写明破产宣告公告、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破产企业的名称、破产企业的资产情况、基本负债情况、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理由和法律根据;⑵有关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存护事项;⑶告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或破产清算组织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⑷告知(新)债权人申请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债权的法律后果;⑸破产清算组织已被指定的,公告破产清算组成员的姓名、住所及地点;⑹公告生效的日期,一般应写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⑺人民*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并应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的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支付维持债务人政党生产经营所在地必需的费用,应经人民*许可。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未能定期间内,向*呈报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便权利的基础。凡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呈报债权,就不能取得破产法赋予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各项权利。我国法律规定了债权申报的法定期间,即债权申报期限为1个月和3个月期限两种: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对于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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