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问题

谈下我的看法,有疏漏的地方大家指正: 1、不一定违反了竞业禁止的义务,要看王某是否利用了在A公司的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本属于A公司的机会来让B公司进口这批家电的。 2、有效。 3、如果违反竞业禁止,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王某赔偿,违法所得归公司。

合同法问题

2,合同法第206条是什么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是关于还款期限的规定,具体释义如下:1、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但是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在当事人未约定返还期限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成为一些国家法律着重解决的问题。2、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首先应当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就还款期限一事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按照以上规定依然不能确定的,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

合同法第206条是什么

3,采购订单属于什么法律文件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是否具有约束力

双方谈业务销售方给出报价单,这个是要约邀请,即可理解为请对方下采购单采购方发出采购单,这个是要约,因为已表明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销售方将采购单回签。这个是承诺,也就是双方达成了合同意愿。采购订单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旦受要约人将订单回签,双方就都受法律约束。但实际上很多时候受要约人无法约束采购人,但如果打官司,从法律角度讲,只要订单到达销售方(受要约方),就对采购人(要约人)有了约束。
1. 双方谈业务2. 销售方给出报价单,这个是要约邀请,即可理解为请对方下采购单3. 采购方发出采购单,这个是要约,因为已表明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4. 销售方将采购单回签。这个是承诺,也就是双方达成了合同意愿。采购订单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旦受要约人将订单回签,双方就都受法律约束。但实际上很多时候受要约人无法约束采购人,但如果打官司,从法律角度讲,只要订单到达销售方(受要约方),就对采购人(要约人)有了约束。
属于邀约邀请,双方签字盖章后就成为合同了。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采购订单属于什么法律文件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是否具有约束力

4,通常我们所说的 一个公司的公章和销售合同章分别具有什么法律上的

公司法人公章与销售合同章的区别,主要是使copy用范围不同。一个单位只有一枚法人公章,为解决单位各部门业2113务用章,单位往往刻制许多销售合同章、供应合同章、仓库收货专用章。这些章都是对外印章,在指定范围内与法人印章具有同等法律5261效力;但如:车间、科室、仓库印章为内部用章,对外不具有法律4102效力。对外印章超过指定范围即1653不具备效力,如销售合同章如盖在招工合同上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的公章是单位对外行使职权的印章来,承担法律责任。其他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是代自表公司行使某一方面的职权(有的是强制规定的)。某某公司知业务部、管理部章是公司内部流转时代表某一部门的职权,对外没有法律效率。合同上应该加盖公司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道律无效。
合同章----签定的业务合同,也可以使用公章公章---单位制发的文件,及代表本单位向外发的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财务章---单位开具的发票
公章,即公司印章,是具有一定对外法律效力的,比如在与其他法律主体签订的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如果没有其他约定,法律则认定为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而销售合同章首先具备对内效力,即公司内部对加盖销售合同章的认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对外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5,教育销售是什么

一是针对终端消费者,以教育作为促销的手段,产品推销的目的性很强。教育培训的内容也多是推介产品的相关知识,指导消费者正确的使用方法。通过“教育”推动销售,往往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成效。据丽迪诗公司透露,自从该公司推出由营销专家制定的美容业培训课程后,其销售业绩一路飙升。目前该公司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200多家模范店,美容院的业绩平均上升70%,更创下单日销售2.6万元的纪录。当前,由于竞争的加剧,许多厂商也注意到了教育的技巧,就是将真正的推销意图掩盖在其中,而加强了情感营销的成分。也就是说,“教育营销”的功利性开始减弱,也有了更实际的内容,并逐渐演变成“情感营销”。这样有助于培育市场,拉动消费需求。情感营销专家赵明华经常受一些化妆品公司的邀请,为他们的客户进行“教育”。他认为,这种在商而不言商的营销方式能够很好得帮商家留住顾客。因为对顾客进行产品外的指导和关心、关注消费群的心理需要等直接的呵护和情感交流,才是提高顾客对该品牌的信任感和忠诚度的最好方式。二是针对经销商,以传授营销经验作为教育的主要内容,旨在帮助客户在经营中提高销售业绩。教育的内容并不是纯关于公司产品的,而主要是目前人们所遇到又急需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如经营管理、促销、客源开发等。由于竞争日益激烈,市场变化大,许多经销商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形势,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令他们不知所措,急需通过培训不断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因此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教育,让他们吸收新知识,指导他们的市场销售。

6,王某在2006年1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08年1

1、工作2年后,应赔偿20000/5*(5-2)=12000元。不因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 培训期间的违约金是与服务期限挂钩的,按比例扣除违约金;工资不论何种情况下都不可以扣除。2、不按公司规定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应该按实际损失赔偿,计5万元。
问这么一大堆问题,分都不给。就我所掌握的简单回答如下:一:三年以上(一般含3年),试用期是可以约定6个月的,这也是最长期限。但是你写的2006年2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合同期限才2年零1天,不知道是否是你打错了??!!二:王某(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即辞职申请,应该要写明原因,无论你的原因是否是真实的,就类似于公司要跟你解除一个道理,若一点理由都没有公司解除你还得给你补偿金呢!所以要简单写明,这也是公司规避责任的一个方面(不然到时你还诬陷公司说:是因为公司违法,所以你才被破离职的)。三:王某是可以单方面解除的。给公司一份正式的辞职申请,写明是因为自身的某些原因(当然这里假设的是公司的确没有违规违法),然后给领导好好沟通、解释清楚,公司一般都会放人,毕竟一个“身在曹营心在汉”的人,公司强留这也没意义,这也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然后就主动交接工作,一个月后(若公司还没同意)就可以给公司再去份纸质的说明,然后走人(要强调一点,无论你是否签订有服务协议,都可以离职,只是若有你需要赔偿公司)。四:若是职工本人提出,且是职工本人的原因,那么公司是不支付补偿金的。没有过错凭什么给??!!五:至于王某是否该支付培训费用,这点职工一般很难胜算。劳动法规定有:一般的岗位培训不算,比如才招的生人进公司,他什么都不会,公司给其培训让其会该岗位操作,这种就不算;但是若你本身就会,又让你进行提高等方面的培训,这种就要算。所以看你们是哪种形式的培训,这方面公司很好做文章的。打字这么多,希望你有用。

7,接到95511

  我在保险公司做了2年了,之前在学校也在学校和公司培训过相关的法律知识。你这样的情况,首先可以让你放心的是你肯定是不需要担负任何的法律责任的。   我觉得你这样的情况可能是以下两种:   第一种,这个电话确实是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专业现称保险代理人)或相关部门打过来的,其实就是推销电话,只是换了说法罢了。那这个业务员的做法是非常不该的,所谓对电话录音(即使在电话中答应)需负法律责任也是瞎扯,因为这是属于商务洽谈,没有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应的东西是不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的。其次、对于保险公司这种电话推销业务,客户在决定购买后,即使正式保险合同已送达客户手中,客户依然有再次确认的权利,还可决定是否签字付钱;最后、现在的保险公司无论一对一传统销售还是电话销售业务、银行保险业务如今基本都采用银行转账付款的方式,业务员(代理人)或者其他人都不经手现金,更何况是平安这样的大公司。   鉴于此,你可以参考 chen1381968822这位的解决方法,电话至你们当地的平安保险公司询问是否有此业务(但我觉得一般你都得到的回答都是否,应为保险公司肯定是不会这样让员工推销保险的).若再接到此人电话你也可询问此人的展业证号(公司统一的)以及资格证号(保监委发放的保险从业者从业必须拿的证),然后向保险公司查询或者打保监委电话查询、投诉。当然他完全可能给你说假的。   第二种,就是这是一个骗钱的,这种人你就直接报110就可以了,因为确实电话号码是可以用软件修改的。对付这种我就不多说方法了吧。   个人认为是第一种的可能性更大,因为保险电话推销也不是一件容易事,所以真骗钱一般不会选择这样麻烦又骗不了太多钱的方式,很可能是某些业务员为了推销保险采用了这种比较不当和极端的方式。这个给你个比喻就像你去商场买衣服你对销售小姐说这衣服不错,我一会儿去买了吃的出来就一起买走,但后来你忘了,你说那商场会把监控录像找出来说你没买那衣服要负法律责任吗?   值得再说一下的是,口头协议与书面的是有很大区别的,而供够买卖关系是必须以书面合同为准的,所以不会有什么法律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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