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合同中编制问题的体现

目前事业单位有两种身份员工,事业编制和劳动合同制(企业)。但在用人上还是本着一视同仁的原则,就是说,干部可以是事业编制的人,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制员工来担任,关键看业绩和能力。没有干部一定要事业编制人员才能聘任的规定。还有不明白的可以直接咨询一下律师的:南京律师http://china.findlaw.cn/nanjing苏州合同律师http://china.findlaw.cn/suzhou/hetong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你要到什么地方工作呀?还要签合同?编制是针对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人来说的。当然,某些大型国有企业也存在编制问题,若属于这种情况,建议要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要约。
当然是编外,签合同的都是编外,除了编制待遇福利和在编的一样,编外单位不满意可以辞退你,但是在编的员工学校没有权利辞退,必须通过政府相关部分

合同中编制问题的体现

2,民法通则中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中乘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当然不正确了!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你应该分清楚,《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行为;《民法通则》除了合同行为外,还调整其他民事行为。《合同法》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民法通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如果要评价合同行为只需要看《合同法》怎么规定,要是评价合同行为以外的其他民事行为才需要看《民法通则》。
《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行为;《民法通则》除了合同行为外,还调整其他民事行为。 《合同法》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这种行为的后果,放弃行使合同撤销权或者长期不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对此应该是“不告不理”,承认合同的效力,以上体现在合同自治原则。 而《民法通则》中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要求行为结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立法过程中的里程碑,同时也是妥协之作。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适合进行大的民法典的立法,于是先出来一个通则性质的民事立法,以为救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按照传统的民法体系,都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类似于民法典的总则和各编的总则,是原则性很强的规定,《合同法》相当于民法典债编的合同部分,是很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法是合同领域的主要调整法律,现行法条件下,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是合同领域的案件都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才上溯至民法通则。至于两法的效力位阶,都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效力上没有区别。

民法通则中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中乘

3,懂行政主管职责及内容的请进

  我搞行政工作多年,这些工作几乎都做过。   一、公文的写作可以去书店买一本《最新公文处理规范与实例》   本书根据国务院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编写,是关于公文处理的专门阐述,其总体结构分为三编。第一编是公文处理概论与文种分析,介绍了公文处理的含义、公文处理的程序和基本要求、公文的分类与文种分析。第二编是公文格式、行文与写作规范,介绍了公文的格式规范、行文规则、公文写作常见错误及处理和各类文种的写作规范。第三编是公文处理规范,介绍了公文发文、收文、立卷和归档及公文管理方面的内容。最后,还附以公文处理规范文件汇编,以供读者随时查阅。本书可以作为工作人员日常使用的办公用书。   二、以下的问题可以这么处理:   1.协助人事经理健全和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并执行检查。   ——把以前的规章制度找来,重新理一理,该补充该完善的提出来给人事经理;   2.组织维护优化本公司办公环境,考勤及办公秩序的检核。   ——检查各部门的考勤执行情况就好,不要你亲自考勤;   3.行政公务文书的处理。   ——对单位公文的处理(包含起草文件),收发文等,由文书人员去做你把关;   4.负责日常行政工作,协助总经理、副总经理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协助嘛,就是帮他们处理一些日常工作,如上传下达,如他们忙不完的帮他们忙,等等;   5.负责本部门的组织管理与优化,工作目标和预算的达成、直接下级的业务管理/监督/指导/考核评价/人才培养。   ——本部门的工作,可以分工给下属去做;   6.公司固定活动、专题活动及协助各部门商务活动的准备工作管理。   ——各种活动前的筹备工作;   7.负责有关证照、证件、合同、印信的管理。   ——指定专人来做,你要督促;   8.包括设备以及设施在内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办公用品的采购领用登记管理并审核。   ——请总务人员做这一块,你要建立一套制度;   9.安排会议,并做好会议纪录;行政文档的管理以及前台的管理。   ——这一项你自己做了,行政文档管理可以归到文书人员的公文管理那一块;   10.公司车辆的使用调度和维护保养管理以及司机的管理。   ——你只要抓好车队长就行;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职责内的其它临时性任务。   ——这块工作也很重要,临时任务不临时,很多都是重要任务。   你的任务很繁重,责任也很重大,有事hi我。

懂行政主管职责及内容的请进

4,求教民法上合同法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

运输在途的标的物,没有约定的,按法律条文规定的,自然就是 买受人承担其灭失等风险,包括追偿是否能获得赔偿的风险。出卖人已视为交付完毕,不用再涉及到标的物在事后发生的任何情况中。而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后,运输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即风险)就转移到买受人身上。而如果在承运过程中,是运输单位造成的损坏或灭失的,是承运单位违反运输约定造成,买受人则可以 向承运单位追讨赔偿,而不能再向出卖人要求赔偿。-------------就如,我在网上付钱购买了一件商品,店主把商品交给快递公司后,快递公司负责把商品送来给我。如果途中商品破损了,我收到的是一堆烂货,那么我追究的是快递公司的责任,而不是再去找店主赔偿(当然,如果店主没有保价的,快递赔偿的费用不够商品本身价值的话,那么点主也有补充赔偿责任,这里说的快递跟普通的物流有点不同,因为快递是根据邮政法来约束的——不买保价保险的送递物品最高只赔三倍的运费数额的钱,而物流另有合同的约定、违约的责任按照《合同法》来运作)。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立法过程中的里程碑,同时也是妥协之作。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适合进行大的民法典的立法,于是先出来一个通则性质的民事立法,以为救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按照传统的民法体系,都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类似于民法典的总则和各编的总则,是原则性很强的规定,《合同法》相当于民法典债编的合同部分,是很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法是合同领域的主要调整法律,现行法条件下,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是合同领域的案件都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才上溯至民法通则。至于两法的效力位阶,都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效力上没有区别。
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标的物风险基本的承担方式,但最后规定了但书。一百四十四条便属于一百四十二条的但书情形。符合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适用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是:出卖“ 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的标的物”。出卖是谓语,后边是宾语,换句话说就是将正在运输在途的标的物给卖出了,不能理解为标的物转让后需要运输给买受人而使标的物在途的情形。标的物转让后运输在途的情形应当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这个规定很明确了。动产的风险承担主要是看交付,或者视同交付的情形。例如物权法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附: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1、《合同法》142条与144条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2、当事实情况符合特殊法条的时候,就适用特殊法条(此时特殊法条的使用不受普通法条的限制)。如果不符合特殊法条那么就适用普通法条。两者并不冲突。

5,离婚后女方有权利分割男方父母的财产吗

绝对有.而且还能要很多.如果是女方要离婚那就不能了.照你朋友情况:男方不给女方财产,还可以告男方.胜算百分百
那是不可以的,除非你的朋友能证明男方父母家的财产是她们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否则是无法分割的,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法律不予认可!
答:如果男方的父母去世,男方作为其父母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是有权继承其父母所留下的遗产,但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女方是否有权分割的关键在于男方继承其父母遗产的时间节点。如果男、女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男方作为继承人有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即继承其父母遗产的权利,若遗产已经进行实际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也就是说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男方继承其父母的遗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上述情况的前提均基于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才可以主张予以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男方的父母在遗嘱中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财产均归男方一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那么男方所继承的遗产或者所受赠的财产均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解除婚姻关系后都无法请求予以分割。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其次,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就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采取诉讼的发生解决。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依据婚姻法不能分割其父母财产,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没有分割男方父母财产的权利。但夫妻应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夫妻双方原则上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6,单位直签合同是正式工吗

不是。直签是指用人单位要员工签订的一种劳务派遣合同。例如烟草公司直签的员工和正式工是不一样的。他们的区别在于:一、劳动关系不同烟草公司中的正式工是有编制的,而烟草公司直签的员工不是属于编制内的。直签的员工是要符合他所签订的合同工作的,而且签订了合同代表你是公司的职工,但不代表你是正式职工,直签是与劳动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的,而正式工则与劳动公司不会有劳动关系,因为正式工是与第三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正式工签订的是长期聘用合同。二、工资不同一般来说,正式工的工资会高于直签的员工,而且正式员工的待遇相较于直签的员工来说,会好很多。三、公司对两者的运作不同直签的员工一般签订的是不固定的合同,也就是时间不等的合同,直签的员工不会享有正式工的待遇。公司会为正式工办养老服务,以及公司会为正式工买一些保险以及公益基金等。劳务派遣合同 - 搜狗百科劳务派遣合同(Labor dispatching contract),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的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一般要到2年以上,内容要写明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一般事业单位没有编制时候但又需要用人时候就会用派遣人员,而派遣人员是属于劳务派出公司的人力资源,暂时还不属于用人单位员工,等到用人单位有编。https://baike.sogou.com/v7638512.htm?fromTitle=%E5%8A%B3%E5%8A%A1%E6%B4%BE%E9%81%A3%E5%90%88%E5%90%8C
前一问,意思为签约后直接为正式工,没有试用期;后一问:从你的整句提问的意思来看,应该是企业性质的编制。就企业而言,非公有制企业,均无编制一说,所有的用工,均为合同制用工。扩展资料:事业单位:国家事业单位只为两种: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不存在什么“固定工(其次)合同工(一般)”。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在编人员
前往百度APP查看回答题主你好其实一般是不属于的。因为你只是签订了所谓的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那么没有经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考试,一般都不属于事业编制的,正式在编人员。 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相对来说,在整个事业单位内部它的占比其实只是一部分,并不是全部,也就是说有的人他可能也是在事业单位上班,但不一定就是事业编制人员。是否事业在编人员可以看以下几个特征:1、看合同,应该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如果是劳动合同则显然不是。2、看工资,是否采用事业工资结构,事业人员一般分为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3、看保险,事业人员有不参加养老保险的,也有参加养老保险,但是一般参加事业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有区别。4、看编制部门是否将你入编。5、看招录部门(人社局、人事局)的入职登记表是否将你作为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希望能帮到你,谢谢支持?更多7条
前一问,意思为签约后直接为正式工,没有试用期;后一问:从你的整句提问的意思来看,应该是企业性质的编制。其实,就企业而言,非公有制企业,均无编制一说,所有的用工,均为合同制用工。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你所说的内容,我的理解是这样的,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经过试用期后转正的员工是正式工,劳动合同是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签订的合同,比如你试用期是两个月,那么三十天之内签订了劳动合同,你依然是试用的员工,而不是正式员工,所以并不能根据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为试用工和正式工分界的标准。 正式工应是经过试用期并考核合格后,经公司批准转为正式工。

7,同是教育局公开招聘的教师编内与编外合同管理有什么区别

编内教师是通过教师招聘全国统考,再经过最终面试;编外教师则是取得教师资格证后,与学校签订合同,并不经过教招全国统考。合同管理区别:编内的教师享受五险一金,编外教师可能只有社会保险待遇,编内教师退休后享有退休金以及医疗保险、住房等保障;编外的教师则可能不享受这样的待遇。编制内的教师是由教育局统一管理,除非自己辞职,否则基本就是真的是铁饭碗;而编外教师则是由所就职学校管理,学校一旦不续约,工作没保障,编外教师也就要重新开始新的工作。性质区别:无编制的学校教师属于临聘人员,无法晋升,无法调动,只属于某一学校临聘人员(俗称代课老师),往往也无职称,更无职称工资,在公办学校中的临聘人员,因为财政困难等原因,一般不帮其缴交社保或者只缴交部分如工伤保险。。退休后按照与当初所在单位签订的合同处理。待遇区别:编内教师的待遇于编外教师的待遇只高不低,编制内教师有编制可以调动,并且有相应的职称工资、可以晋升,退休后享受相应的社保和职业年金;编外教师大都属于学校临聘人员,晋升机会渺茫,也无法调动,更不会有教师们追求的退休后按照与当初所在单位签订的合同处理。有编制的教师工资组成由基本工资、津补贴、职称工资等组成。职称工资可以随着职称升高而升高,工龄增加工龄工资也增加。无编制人员工资固定,在职称晋升和工龄方面,一般无法保证。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教师编制
编内教师是通过教师招聘全国统考,再经过最终面试非编教师则是取得教师资格证后,与学校签订合同,并不经过教招全国统考我们都知道编内教师是通过教师招聘全国统考,再经过最终面试;而非编教师则是取得教师资格证后,与学校签订合同,并不经过教招全国统考。第一方面,所谓的“教师铁饭碗”说的只是编制内的教师,编制内的教师是由教育局统一管理,除非自己辞职,否则基本就是真的是铁饭碗;那么编外教师则是由所就职学校管理,学校一旦不续约,工作没保障,编外教师也就要重新开始新的工作。再一个方面则是,编内教师的待遇于编外教师的待遇只高不低,如下:编制内教师有编制可以调动,并且有相应的职称工资、可以晋升,退休后享受相应的社保和职业年金;编外教师大都属于学校临聘人员,晋升机会渺茫,也无法调动,更不会有教师们追求的退休后按照与当初所在单位签订的合同处理。有编制的教师享受五险一金,无编教师可能只有社会保险待遇。编内教师退休后享有退休金以及医疗保险、住房等保障;无编制的教师则可能不享受这样的待遇。综合而言,编制内的教师福利待遇好,职业有保障。如果不是自己主动辞职,就真的是终生人民教师,桃李满天下,编外教师相对而言,虽然对于教师的要求不会太高,但职位变动大,且福利水平低,有随时被辞退的风险。
编内教师是通过教师招聘全国统考,再经过最终面试非编教师则是取得教师资格证后,与学校签订合同,并不经过教招全国统考我们都知道编内教师是通过教师招聘全国统考,再经过最终面试;而非编教师则是取得教师资格证后,与学校签订合同,并不经过教招全国统考。
主要区别在于编内教师是通过教师招聘全国统考,再经过最终面试;非编教师则是取得教师资格证后,与学校签订合同,并不经过教招全国统考。其他还有三个小的区别1、所谓的“教师铁饭碗”说的只是编制内的教师,编制内的教师是由教育局统一管理,除非自己辞职,否则基本就是真的是铁饭碗;那么编外教师则是由所就职学校管理,学校一旦不续约,工作没保障,编外教师也就要重新开始新的工作。2、编制内教师有编制可以调动,并且有相应的职称工资、可以晋升,退休后享受相应的社保和职业年金;编外教师大都属于学校临聘人员,晋升机会渺茫,也无法调动,更不会有教师们追求的退休后按照与当初所在单位签订的合同处理。3、有编制的教师享受五险一金,无编教师可能只有社会保险待遇。编内教师退休后享有退休金以及医疗保险、住房等保障;无编制的教师则可能不享受这样的待遇。扩展资料:编内教师的好处1、教师的编制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享受事业单位工作待遇。但实际操作中,因各地区经济水平发展不同,有些地方教育系统在缴交社保方面只缴交部分,不缴交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并轨,有望解决这个问题。2、有编制的教师工资组成由基本工资、津补贴、职称工资等组成。职称工资可以随着职称升高而升高,工龄增加工龄工资也增加。无编制人员工资固定,在职称晋升和工龄方面,一般无法保证。近几年虽然在改革,但实际操作中仍然与在编老师存在很大差异。3、有编制的教师工作更有保障,更稳定。可以调动,退休后享有相应的社保和职业年金。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教师编制
编制内的正式员工有13个月的工资(第十三个月的只有基本工资,不包含各种津补贴)编制外的算临时工,没有13个月的工资,而且他们的工资、奖金要低一点,五险一金没保障。教育局一般组织的是教师入编考试!但是也有聘任制的,编内聘任是几年内等别人退休有空闲再入编,编外聘任是签合同的,不会入编,入编的是国家发放工资,相当于铁饭碗,享受国家的工资和福利,而聘任制一般是由学校或者教育局约定工资,不享受国家的福利,比如说住房公积金什么的!而且可以解约!

文章TAG: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解读民法典  第三  合同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