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消费纠纷

属于民事纠纷,警方只能做调解。需要消费者协会作出处理。
其实这种纠纷太常见了,关键在于你签订了什么合同,你自己看过吗?大部分这样的合同都是有漏洞的,而且都是在玩文字游戏,最好的维护自己权益的,就是先找一个律师看下你的合同,咨询一下,如果可以有能抓住的机会当然好,如果没有,也就不要浪费时间纠缠。

消费纠纷

2,消费纠纷问题

这个也不是要不回来.拿上你的那个临时的卡.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投诉.上消协也可以.如果没有什么好办法.上报社去.把事给整大.
其实这种纠纷太常见了,关键在于你签订了什么合同,你自己看过吗?大部分这样的合同都是有漏洞的,而且都是在玩文字游戏,最好的维护自己权益的,就是先找一个律师看下你的合同,咨询一下,如果可以有能抓住的机会当然好,如果没有,也就不要浪费时间纠缠。

消费纠纷问题

3,消费者是否可以就消费纠纷向人民*提起诉讼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后,由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经人民*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判,是解决消费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人民*代表国家通过行使司法审判权来解决争议的一种途径。人民*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一经生效,就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终的决定力。需要说明的是,和解、调解、投诉、仲裁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只要一方认为有必要,就可以直接向*提起诉讼。

4,消费者是否可以就消费纠纷提请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事先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对于消费纠纷,消费者当然可以提请仲裁,但提请仲裁的前提必须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按双方的意愿选择任何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仲裁。但要注意的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除被人民*裁定撤销或者不予以执行的外,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以受理。

5,无三包无约定的消费纠纷如何处理

1、如果没有三包规定,并不等于交易时双方没有三包约定;如果交易时双方没有三包约定,并不等于法律没有规定。“三包”所对应的无非是“退货”——“解除合同”、“修理”“更换”“重作”和“赔偿损失”等合同权利人的救济方式。就合同法言,买卖和交易时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定,合同有法定解除的情由,合同有可变更可撤销的情由,合同有自始无效的情由,合同有违约损害赔偿的救济。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民法通则》之侵权行为而言,同样对应着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承担民事侵权损害的责任。所以并非所有的消费纠纷都必须要用三包规定或合同约定来处理,也并非所有的商品销售每样或每类都需要作出和能够作出对应的“三包规定”。三包不等于法,法不等于三包。 2、面对一个单纯消费争议甚至合同纠纷,除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外,行政执法部门永远没有权力首先判决经营者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然后以此判决确定的义务为标准和判决生效的时间为参照认定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事实,最后依照该法律该条该项予以经营者行政处罚制裁。

6,消费者争议有哪些分类

消费者分哪些类型 (一)从消费者购买态度与要求区分 1 .习惯型 指消费者往往忠于一种或几种品牌,对这些产品十分熟悉,信任、注意力稳定,体验深刻,形成习惯。购买时不假思索,不必经过挑选和比较,行动迅速,时间短,容易促成重复购买。比如,一些烟龄较长的中、老年吸烟者, (一)从消费者购买态度与要求区分 1 .习惯型 指消费者往往忠于一种或几种品牌,对这些产品十分熟悉,信任、注意力稳定,体验深刻,形成习惯。购买时不假思索,不必经过挑选和比较,行动迅速,时间短,容易促成重复购买。比如,一些“烟龄”较长的中、老年吸烟者,他们固定购买吸食某一个或几个品牌的卷烟,就是因为他们吸食该品牌的感觉良好或认为该品牌的质量稳定。 2 .理智型 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学识判别商品,对商品进行认真的分析、比较和衡量才做出决定,在购买过程中,主观性较强,不愿意外人介入。 3 .经济型 指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多从经济角度考虑,对商品的价格非常敏感。例如,有的农村中老年吸烟者由于经济条件有限,加之长期养成节俭习惯,倾向于低价卷烟品牌,且对这些品牌的价格很敏感。 4 .冲动型 指消费者个性心理反应敏捷,客观刺激物容易引起心理的指向性,其心理反应与心理过程的速度也较快,这种个性因素反映到购买的实施时便呈冲动型。此类行为易受商品、外观质量和广告宣传的影响,以直观感觉为主,新产品、时尚产品对其吸引力较大。 5 .感情型 这种购买行为兴奋性较强,情感体验深刻,想像力与联想力特别丰富,因此,在购买商品时容易受感情的影响,也容易受销售宣传的诱导,往往以商品品质是否符合其感情的需要来确定是否购买。 6 .疑虑型 这种购买行为具有内倾性的心理因素,持这种购买行为的消费者善于观察细小事物,行动谨慎、迟缓,体验深而疑心大;选购商品从不冒失仓促地做出决定;听取商品介绍和检查商品时,往往小心谨慎和疑虑重重;挑选商品时动作迟缓,费时较多,还可能因犹豫不决而中断;购买时常常“三思而后行”,购买后还会疑心是否上当受骗。 7 .不定型 这种购买行为常常发生于新购买者。他们缺乏购买经验,购买心理不稳定,往往是随意购买或奉命购买;在选购商品时大多没有主见,表现出不知所措的言行。持这类购买行为的消费者,一般都渴望能得到商品介绍的帮助,并很容易受外界的影响(二)从消费者在购买现场的情感反应区分 1 .沉着型 这种购买行为的消费者平静而灵活性低,反应缓慢而沉着,因此,环境变化刺激对他们影响不大。持这种行为的消费者在购买活动中往往沉默寡言,情感不外露,举动不明显,购买态度稳重,不愿谈与商品无关的话题,也不爱听幽默或玩笑式的语句。 2 .温顺型 有些人由于神经过程比较脆弱,在生理上不能忍受或大或小的神经紧张,对外界的刺激很少在外表上表现出来,但内心体验持久。这种心理因素表现在购买行为上,一般称为温顺型。此类行为的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往往遵从介绍作出购买决定,很少亲自重复检查商品的品质。这类购买行为对商品本身并不过于考虑,而更注重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 3 .健谈型 有些人由于神经过程平衡而灵活性高,能很快地适应新的环境,但情感易变,兴趣也很广泛。这种心理因素表现在购买行为上就是健谈型或活泼型。持这类行为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能很快地与人们接近,愿意交换商品意见,并富有幽默感,喜欢开玩笑,有时甚至谈得忘乎所以,而忘掉选购商品。 4 .反应型 此类消费者在个性心理因素上,具有高度的情绪,较感性,对于外界环境的细小变化能有所警觉,显得性情怪僻,多愁善感。在购买过程中,往往不能忍受别人的多嘴多舌,对售货员的介绍异常警觉,抱有不信任的态度,甚至露出讥讽性的神态。 5 .激动型 有的人由于具有强烈的兴奋过程和较弱的抑制过程,情绪易于激动,在言谈举止和表情神态上都有急躁的表现。这种心理因素表现在购买行为上,就是激动型。此类消费者选购商品时表现出不可遏制的劲头,而不善于考虑有否可能,在言语表情上显得傲气十足,甚至会用命令式的口气提出要求,在商品品质和服务质量的要求极高,稍有不合意就会发生争吵。
(一)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发生争议时,协商和解应作为首选方式,特别是因误解产生的争议,通过解释、谦让及其他补救措施,便可化解矛盾,平息争议。协商和解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重大纠纷,双方立场对立严重,要求相距甚远的,可寻求其他解决方式。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具有七项职能,其中之一是对消费者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从事,并由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具有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消费者权益争议涉及的领域很广,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如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等提出申诉,求得行政救济。4.提请仲裁。由仲裁机构解决争端,在国际国内商贸活动中被广泛采用。消费者权益争议亦可通过仲裁途径予以解决。不过,仲裁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双方订有书面仲裁协议(或书面仲裁条款)。在一般的消费活动中,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签订仲裁协议。因此,在消费领域,很少有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5.向人民*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径直向人民*起诉,也可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向人民*起诉。司法审判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解决各种争议的最后手段。消费者为求公正解决争议,可依法行使诉权。(二)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1.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2.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此时,销售者与生产者被看做一个整体,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4.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的变更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现象。为防止经营者利用企业变更之机逃避对消费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5.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租用、借用他人营业执照是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6.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通过展销会、出租柜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店铺营销方式。为了在展销会结束后或出租柜台期满后,使消费者能够获得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7.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广告对消费行为的影响是尽人皆知的。为规范广告行为,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对虚假广告作了禁止性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TAG:消费纠纷  消费纠纷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