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管理条例,从法律上看对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的要求有什么不同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12-30 05: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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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上看对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的要求有什么不同
虽然都是行医,但是他们适用不同的法律!执业医师适用《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适用《乡村医生管理条例》。不过《执业医师法》要大于《乡村医生管理条例》。
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是最直接的关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法律规定,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目的是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乡医在岗培训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经注册方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不是乡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在乡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合法性还有待明确 当时聘入乡医院执业不妥,至于待遇、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要看当地政策。好好到村级干吧,你当时能被聘到乡工作,肯定水平不错,作为医生,还是靠技术为人民服务,服务同时获取合理(或基本)的报酬。
4,村干部可以开除乡医吗
村干部没有权利直接开除乡医。所谓“乡医”就是赤脚医生或者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是最直接的关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法律规定: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目的是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5,乡村医生需要注册吗
六枝特区卫生局:乡村医生注册一、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二、设定依据《乡村医生管理条例》。三、申报条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四、申请材料1、乡村医生注册申请书(村委会、乡镇卫生院、乡镇政府盖章同意);2、身份证(复印件);3、白底小2寸照片2张;4、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开具的诚信计生证明。五、办事程序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决定→窗口送达。六、办理时限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七、收费情况不收费。八、收费依据无。
6,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要求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一)审批对象: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二)审批内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条件。(三)审批程序及时限:1、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天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资料审查;3、做出行政许可决定;4、办理期限:受理后15日内做出许可答复。(四)审批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3)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4)经区卫生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的。2、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经区卫生局组织考试合格的。(五)需提交的资料: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3、相关学历证明、证书;4、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5、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六)审批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例》规定的,拟申请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变更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的医疗服务。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应与登记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地点相符。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申请到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依照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进行执业注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注册程序 第六条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拟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第七条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五)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六)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当事人应于15日内在当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三章执业再注册 第十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因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按再注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原注册执业期间,遵守执业规则,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二)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与考核合格;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已满2年的; (五)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之日止已满2年的; (六)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应当接受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培训3至6个月,并考核合格。 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三)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次培训合格记录和每两年一次考核合格记录;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五)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继续聘用证明; (六)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七)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八)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还应提供培训考核合格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持有注明“仅限在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再注册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 第十四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再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再注册,并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应当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变更注册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注册地点,应当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不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填写《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乡村医生,应当向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十八条持有注明“仅限在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变更注册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 第十九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过程中,在未完成新的变更执业地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五章注销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撤销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应当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二十三条被注销或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取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变更注册和注销、撤销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与撤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或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设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再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卫生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3日起施行,《福建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卫基妇[2004]9号)和《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资格重新认定和执业注册工作的补充规定》(闽卫基妇[2004]2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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