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关于劳动合同,民法领域的劳务合同和劳动法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务合同怎么界定啊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02 15: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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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领域的劳务合同和劳动法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务合同怎么界定啊
你好!主要看两者是否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则是劳动合同,无则是劳务合同。
2,新民法典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拖欠农民工工资该咋样
你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你的情况如属实则可带上相关务工证据去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与你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保,同时按时足额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3,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的订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4,民法是怎么解释劳务合同周末加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有什么不同分别有什么意义
劳动合同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务协议适用《民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二)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 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五)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企业若聘用员工应当签定劳动合同,其身份为企业内部人员,应遵守企业各种规章制度,享受劳动福利.
若临时特定项目,可签定劳务合同,双方地位是对等的
6,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要详细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劳动法曾经在很长的时间内属于民法的内容,但是其不断显示出与民法不同特征后,其变异性已经成为冲破民法传统的独立法律部门,从而体现出与民法不同的特征来。这些不同表现在:
(1) 性质不同.
民法属于纯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于给付和对等给付的债权合同,相反它是一种带有很强人身权色彩的,关系到雇员生存基础的法律关系,因此无论如何应该被寄予希望给予生存和社会保护”
(2)权利本位不同。
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
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
(3)对待劳动力的态度不同。
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
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
劳动契约则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此中心所展开的法律体系,当然与市民法大意其趣”
(4)两者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与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 .
(5)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性,广泛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则必然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则必然是用人单位。
(6)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平等原则---妇女、儿童特殊保护原则;
等价有偿----假日工资,节假日上班双倍工资;
契约自由----“劳动基本法”为限制,特别注意契约内容上的妥当性;
在民法中,劳务商品化色彩很浓,而劳动法则应当以“劳动力非商品”维护劳动者的安全生存;在民法中,民事责任以过失原则为主,而劳动伤害责任则因保险制度的存在,表现为“结果主义”。
联系:
(1) 劳动法首先是特别债法,所以原则上也存在契约自由。劳动法是民法发展的产物,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用传统民法理念无法解决劳动者与用工方冲突的产物。
(2)民法以“平等主体”为观察和评判公正合理的视角。而劳动法则假设劳动者本身在任何劳动关系场合中都处于弱势地位。其目的就是通过相关限制用工者权利和自由或者为劳动者提供一种特殊的保护,以体现倾斜性,以实现劳动者获得如民法中民事主体那样的“平等地位”,以实现社会整体上的公平。
(3)在一定程度上,现代劳动法是民法社会化的产物。
(4)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仍有相当程度的私法性质。
7,劳资合同法律相关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内容: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劳动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必备条款,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内容公平合理,用人单位不得以强势地位压制劳动者而制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3)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出于自愿而签订。 4)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合同条款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得强迫订立劳动合同。 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社会基本道德原则,为人处世均应当遵循该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欺诈对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二、《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用人单位的名称是指用人单位的全称;根据《合同法》规定,住所是指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够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的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者姓名应是劳动者户口登记和身份证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劳动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体地点;外出务工人员一般登记其原籍地址;其他有效证件是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如护照。 (三)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确定下来的,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期限。也就是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要用人单位具体从事什么劳动,在什么地点劳动,怎么提供劳动,从事几项劳动工作等;工作地点就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具体的工作场所,包括:场所位置、环境、条件等。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具体时间段,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计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时、每周工作多少天数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数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加班费。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休息是指劳动者免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自行支配的时间,休假是劳动者带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工作间隙休息、日休息、周休息、法定节日休息、探亲休假、年休假、婚假等。 (六)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相应给付劳动者的货币。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交通费、电话费等 (七)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是一项法定的、要求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强制参加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享受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以与劳动者约定为由,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职业危害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在其他职业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对生命健康的伤害。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是指上述规定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参照: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你这个和酒店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首先员工是为酒店打工,此两人为劳动关系,早已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如认定为工伤的应当由劳动单位在所上保险范围内理赔。而现在劳动部门是没有权利对你进行处罚。再有就是在侵权之债中,损失应当和赔偿是想对等的。在你与酒店签订的协议中只是对于你们内部的约定,但是要是真的以侵权起诉,我相信法院也不会因为此协议而忽略劳动关系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劳动纠纷应当先经劳动仲裁裁决后,不服劳动仲裁的可在接到总裁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的话,应该算工伤。酒店对他的工伤照顾、工作调整、买保险都是应该的。所谓“买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如果过去没有缴交的,要补充缴交。至于你在厨房中,对该员工要负什么责任,要具体分析责任,自己有没有过错(过失)。虽然你承包厨房,但是还要看厨房的工作环境条件,是不是与你有关(你“承包”后,要不要负责改装厨房,地板很滑有没有你的原因)。该员工的工伤保险费酒店应该已经缴交过,医药费不全是酒店和你各出50%,而是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如果酒店没有缴交工伤保险费,那么酒店就要“吃不了兜着走”,负“兜底”责任。总之,主要责任由酒店承担,你的责任占的比例很小。对你来说,如果劳动局(仲裁机构等)为仲裁该员工的劳动争议,需要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你可以协助。 ————————补充:一、酒店之前“没有给员工买保险,无任何保”的,应该补缴。工伤可以报销的医药费、应有的营养费等等都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酒店负责(如已缴工伤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医药费)。 二、对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能报销,需要个人支付的,也应该首先由酒店补偿。如果你有过错,这部分需要负责一点(具体看过错大小),如果你没有过错,这部分钱也不能由你负责。比如说,你在休息室放置了拌脚的东西,那要负责一点。如果休息室没有任何妨碍他的东西,纯属他自己不小心或者意外跌倒,那么对你来说就是意外事件,不用负责,而应该由酒店负全责。你好,要先分清你与酒店之间的法律关系,你属承包方,与酒店是承包合同关系,对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属民法的规范范畴,根据你与酒店的承包合同执行责任承担问题,如果你与酒店就责任承担及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只有通过法院解决。 第二,受伤员工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伤害,则属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要履行工伤认定及鉴定程序,确定工伤待遇标准后,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解决。如不属工伤,则作为雇主应承担雇主责任。这里关键的问题是,要先确定这名员工与谁发生劳动关系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是酒店与员工发生劳动关系,产生的后果由酒店承担,你与酒店的责任分担再依承包合同执行。如果依承包合同你负百分之五十责任,则酒店赔偿后有权向你追偿。至于劳动仲裁委没有所谓的仲裁罚款的权利。 以上简单回复,仅供参考,不过本案涉及法律性问题较多,建议找律师面谈后提出针对性法律意见,在此无法具体说清楚。另外,对该员工的无法律依据的要求你有权拒绝,不行就随他去,再说你已与酒店解除了合同,在律师面谈后,律师会就整个案件给予分析并提出意见。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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