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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答:股东有以下权利: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依政府规范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按其股份取得股利;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2,股东权利有哪些

具体地说,股东的权利为: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4.股东知情权;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股东权利有哪些

3,公司法里股东的权利是什么

股东的权利具体如下: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或者股份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4、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的比例。但股份有限公司则只能是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有在公司行使解散的时候,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剩余的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公司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者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和特定情况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公司法里股东的权利是什么

4,什么是股东权力

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例如,上海汽车(相关,行情)1997年年底的资产负债表上,总资产为40.56亿元,负债是7.42亿元,股东权益就为两者之差,即33.14亿元,即是上海汽车的净资产。   股东权益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当总资产小于负债时,公司就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这时,公司的股东权益便消失殆尽。如果实施破产清算,股东将一无所得。相反,股东权益金额越大,该公司的实力就越雄厚。   股东权益包括以下五部分:一是股本,即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二是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三是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公司税后利润的10%强制提取,目的是为了应付经营风险;四是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用于公司福利设施支出;五是未分配利润,指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股东权益比率是股东权益对总资产的比率。以上海汽车为例,其1997年底的股东权益比率为81.71%(即〈33.14÷40.56〉×100%)。   股东权益比率应当适中。如果权益比率过小,表明企业过度负债,容易削弱公司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而权益比率过大,意味着企业没有积极地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来扩大经营规模。
股票持有者具有参与股份公司盈利分配和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的持有者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他有权或通过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并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东权力的大小,取决于占有股票的多少。 持有股票的股东一般有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具有投票权,在某种意义上亦可看作是参与经营权;股东亦有参与公司的盈利分配的权力,可称之为利益分配权。股东可凭其持有的股份向股份公司领取股息和索偿权和责任权。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股东需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要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有限责任。在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后,优先股和普通股的股东对剩余资产亦可按其所持有股份的比例向公司请求清偿(即索偿),但优先股股东要优先于普通股,普通股只有在优先股索偿后如仍有剩余资产时,才具有追索清偿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可以自由买卖自己手中的股票,每个买股的股民都是股东.

5,股东有何权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以上规定可知,乙某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甲和丙的权利。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兼具资合性公司,人合性就是股东之间的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相互认可基础上组建公司。而乙私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损害了其他股东的这一权利,违反了这一法律制度,当属无效。无效的结果自然回归到当初的甲乙丙三人股东公司。乙某的正确做法应当是首先就股权转让问题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才可以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 如果其他股东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则就不能再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如果转让人向受让人出示了公司关于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则受让人可以依法受让;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单方面转让股权,受让人可以受让该股权。 二、关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问题。 深圳市张某在一次福利*抽奖中中了特等奖,扣除所得税获奖金400万元。他没有把中奖的事告知任何人,包括他的妻子。他想利用这笔钱投资,打算和赵某合资成立一个印刷公司,张某控股。但是他又不想做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张便找到了昔日小学同学李某,让李某代替他做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并让李某与赵某一起负责经营公司,张某并和李某签订了一个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张某、李某与赵某三人对此也有一个书面说明,协议和说明中均表明张某是实际的股东,李某每次行使名义上的股东权利必须以张某的授权为准,不得违反、抵触张某的授权,否则张某有权解除协议。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效益连年翻番,公司规模越来越大。李某不但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而且还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俨然一个大老板的样子,李某也把自己当作了真正的大老板,于是开始利用自己的权力花天酒地、包养二奶、为自己购买高级住宅。这引起了赵某和张某的反感和警觉,决定撤销李某的职务。但李某以自己是合法登记的股东为由,对他们的决定不予理睬,继续把控公司、为所欲为。张某见李某至双方协议于不顾大有鸠占鹊巢之势,为了避免自己和公司进一步遭受损失,张某一纸诉状诉到法庭,要求确认自己实际的股东地位,并解除与李某的协议。*经审理依法判决认定张某为某印刷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李某为名义上的股东,不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因李某违反了双方协议,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协议。 张某的官司虽然赢了,但是李某在诉讼期间利用自己的权力更加疯狂的挥霍公司的财产,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本案例是关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关系问题。我国公司法上没有关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规定,但是我国现实中这种现象还是相当的多的,这类纠纷也不在少数。我国司法实践中是认可隐名股东的存在的,因为它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并不侵害任何人的利益。但是如何规范这类行为,法律上还很欠缺明确规定。事实上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所谓合同关系,也就只能约束双方,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当然如果第三人知道那是例外。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就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权利义务双方有明确约定,而且同时与另一股东赵某也有明确说明或者叫告知。而李某由于权力过大、诱惑太多以致偏离了自己的位置,做出了损害公司利益和张某实际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希望引以为鉴。建议在协议约束名义股东权力同时,也不要让名义股东参与公司经营行为,否则后患无穷。另外,一个好的公司管理制度也是防止此类事件发生的重要保障。只有权力的相互牵制才可以避免公司失控、出现动荡。
1、 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作为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 2、 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他们有权要求从股份公司经营的利润中分取股息和红利;二是他们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3、 优先认股权   优先认股权是指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数,以一定比例及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的权利。这种权利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能保证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能保护原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和持股价值。
有这么多吗

6,在公司中股东有哪些权利

您好!股东一般拥有以下权利:一、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二、参与重大决策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同时,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还享有代位诉讼权。四、资产收益权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与此相联系,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在是否分红问题上,很多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会出现较大分歧,对此,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五、知情权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公司法对此作如下设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六、关联交易审查权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八、决议撤销权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此,公司法赋予小股东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九、退出权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但是,这并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此外,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十、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却不会或者不可能提起诉讼,比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由于他们直接控制着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最终损害的是股东权益,因此,法律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经过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起诉讼。前述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提起诉讼。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要看公司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即公司资本股份所组公司股东其认购股份限公司承担责任企业承担限责任叫股份限公司设立股份限公司应2200发起注册资本低限额民币500万元股东每股份表决权股东经营管理才能经股东选举任董事限责任公司称限公司(COLTD)即根据《华民共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2、50股东共同资每股东其所认缴资额公司承担限责任公司其全部资产其债务承担责任经济组织限责任公司包括独资公司及其限责任公司股东要看否持超50%股份超50%即控股股东自任董事决定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没超50%股份股东权召股东集体讨论决定公司重事项并选举优先选举权
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成立了,投资人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也就享有了股东权利,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股份或出资转让了,就失去股东身份,就失去股权。只有在公司中的投资人才称为股东,在公司形式以外的经济组织中如合伙企业等投资人不称为股东。 那么股东在公司中享有哪些权利呢?下面主要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的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对股东权的高度概括。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 投资受益权 也称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获取股利或投资利润,是股东投资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股东最重要的自益权,也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公司法》第177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当然,股东能否取得股利,取决于公司当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润,及股东会分配的决议。因此,只有股东会作决议分配股利时,股东才享有取得股利的具体请求权或诉权。 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或股本,但可以通过转让来转移风险。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对自由的多,而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受到较多的限制。 3、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对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 4、优先认股权 (1)股东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2)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股有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作了明确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模糊。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应该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除此之外,公司法再无其他条款涉及股东新股认购问题。该规定实为采取任意主义的立法态度,既未否定,也未承认。 5、股票交付请求权 公司对股东有交付股票的义务,股东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36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以上权利,均是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从股东权分类上属于股东自益权。与自益权相对的是股东共益权,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权利: 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在股份公司是有限的。主要包括: (1)重大问题决策权。股东通过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投资计划,增加注册资本,合并等。 (2)建议或质询权。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建议或质询。 7.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这是股东最实质的管理公司的权利。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进行;股东通过选举董事,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董事会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选举董事成为股东控制公司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股东的实质权益所在。 8、知情权 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以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多少,才能掌握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2)公司其他重要文件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第1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十分原则和概括,范围也十分有限。 9、诉权 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寻求救济。其中,股东的诉讼是重要、最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股东在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诉讼,二是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股东的该项权利,可由股东单独行使,也可由股东共同行使。但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未规定对其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如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也未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有权提起诉讼的股东的资格、诉讼的条件、时效等的规定也属于空白,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易造成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这一诉讼权利的现象。 派生诉讼,也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第二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而公司不能或怠于向该不当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公司损失。西方国家已广泛设置。我国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均设立这一制度,尚有待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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