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中1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任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

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 。 意思是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请求而撤销,也可以出于公平原则或其他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不撤销而变更。不是既撤销又变更。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中1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任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

2,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案例

哎?甲方不应该是违约吗?!为什么是可撤销的合同?!说明书和保证书不应该是合同的副本吗,也就是说甲方的供货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应该构成违约吗?甲方主张是欺诈是不成立的,他又没有虚构什么事实,不应该是欺诈的,所以肯定不是无效阿

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案例

3,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举例说明

有效,但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撤销。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举例说明

4,简述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1.可撤销合同的含义: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共有五类: 一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二是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是因欺诈成立的合同; 四是因胁迫成立的合同; 五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5,简述公司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应该是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原因吧:首先你要明白合同可撤销并不是意味着你不管它,它就自己撤销了,是需要一定的程序的,是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提起请求的。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包括:(一)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在不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但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是无效合同,不需要撤销合同自始无效。根据你个人的情况,可以比照一下,撤销权是赋予受损方的,而不是受益方的。

6,简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成立事件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7,可撤销的合同一道例题不懂求助

这个很好理解 在竞争性市场上的商业合同基本不适用乘人之危可撤销的情况 因为供给和需求不均衡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 某种商品供不应求因此提高价格是非常普遍的 甚至垄断本身只要不限制竞争就是合法的 商主体一般是具有抵御风险能力和专门交易知识的 能够自我判断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公允合理 因此在商事领域很少适用民事合同中的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理论 甚至连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都极为严格
不能呀。甲是急需,而不是处以“危”难之中,所以别人是无机可“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讲的意思表示真实,以20元进行交易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是由于供求关系变化导致的价值正常上升。
楼上两位结合的看最好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文章TAG:可撤销合同的案例简单描述撤销  合同  案例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