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工程款被拖欠应该怎么样追讨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17 16: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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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款被拖欠应该怎么样追讨
直接起诉即可,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是诉讼时效,如果你中途催要过,时效会中断,重新计算。证据,并没有特别的规格,能证明确实存在这笔欠款,就足够了。
2,怎样追讨工程欠款
追讨欠款时可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向法院起诉或按约定申请仲裁追回债务。注意在追讨过程中不要非法拘禁债务人,对其施加暴力手段等,以免债务未追回反而使自己身陷囹圄。追讨债务应通过合法途径追讨。在起诉前若证据不够充分,建议起诉前先补正证据,如补签借条、收款收据。若无法补签回借条,则要保留对方承认借款行为的录音、最好是录像,有条件时可对过程进行公证。然后再准备起诉状、证据材料,尽快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以免过诉讼时效以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若判决生效后,对方不执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其执行,若其不执行,则法院会采取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出入境、司法拘留等措施。
3,实际施工人应当以哪个合同来追索工程款
可以直接起诉建筑公司要劳动报酬。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是特定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一般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既然如此,建筑公司作为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劳务合同的第三人,农民工好像不能直接向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只要发包人没有讲工程价款清偿,不管发包人讲工程如何转包和分包,发包人依法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清偿债务。根据此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的农民工们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你好!你们这些都属非法转包。合同基本无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以约定,没有约定可以通过鉴定来确定工程造价(工程款)
4,建筑工程款追讨方法有哪些
1、与欠款人进行协商。
在工程欠款中,欠款人一般都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无论是发包人欠款,还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款,他们都有各种理由不支付工程欠款,如工程质量有问题、工程延期、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携款潜逃、发包人拒不结算、拒不验收等等,但这些都不是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根本理由。
在欠款人比较强势的情况下,被欠款人一般都会主动与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进行协商解决,争取能够达成还款协议。被欠款人为尽快能够拿到工程款,往往会做出较大的让步,只要不亏本甚至少亏本的情况下,都可以达成协议,但即便这样,欠款人也不一定会领情,多数情况下,欠款人希望达到的目的是能不给就不给、能拖就拖。因此,实践中,协商解决有时无法起到作用。
2、找追债公司帮助
在欠款人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部分被欠款人选择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来协助要回工程欠款。在实践中,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本身追债公司的合法性就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追债公司一直游离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在追债公司本身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前提下,其从事的追债行为,很难保证其完全合法。
3、法律途径
所谓法律途径,无非是指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待法院判决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方法安全可靠,但如果欠款人是小企业,特别是在个人借用或挂靠资质的情况下,由于经济实力有限,一般不愿意选择此法,一方面原因是通过诉讼方式太复杂,而且时间拖的非常久;另一方面,法院判决之后,如果欠款人仍然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则还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要以来时间拖的会更久,这就为欠款人逃债、转移财产的争得了时间。
5,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追讨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如果想利用优先受偿权来追讨工程款,那么就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是接受施工任务并组织施工作业的组织或者个人,而不是指具体进行施工作业的组织内的工作人员或受雇于施工人的雇工。一般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承包他人工程进行实际施工的承揽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在层层转包、分包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多个实际施工人,则处于最低层的实际施工人,是只能向上一级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也是另一个实际施工人)及发包人(即建设单位)追讨工程款,还是可以向上游的所有转包人、分包人、总包单位及发包人追讨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应有权向与其承建工程有关的所有上游的转包人、分包人、总包单位及发包人(即业主)追讨工程款。因为,这些人是一环连一环的,缺了中间一环,最低层的实际施工人就无法联络上最终的泉眼――发包人(业主)。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里的“欠付”,其对象是发包人的施工合同相对人,一般是施工总承包人。因此,要让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先得查明发包人与其合同相对人的结算情况及付款情况。那么,是否实际施工人只要将其直接的上级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以及总承包人、发包人作为被告即可呢?答案应是“否”,因为,实际施工人直接的上级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如果与总承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又不将中间环节的其他分包人或转包人追加进诉讼中,则总承包人可以直接否定实际施工人及其直接的上级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在涉案工程中的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身份。法院也会怀疑实际施工人与其直接的上级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可能串通捏造有关的合同及施工事实。要排除怀疑,确定有关事实,显然需要中间环节的人被追加进来。另一方面,无论是发包人(业主),还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上游的非直接与实际施工人发生合同关系的分包人或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清偿责任都仅限于各自的欠款范围内,这些“欠款”的相对人都是各自合同的相对方。因此,从这个角度说,要查清他们对实际施工人的清偿责任,就需要查清他们的相对人及与相对人的结算、付款情况,就需要将各环节的分包人或转包人追加进来。 当然,实际施工人在起诉时(包括诉讼中)未必能清楚地知道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上游分包人或转包人。这就需要法院主动审查,并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追加。
6,怎么追讨工程款
近年来,建设工程承包人被拖欠工程价款的现象愈来愈普遍,以致众多工程承包商举步维艰,正常经营难以为继,严重的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最近我们连续接了三个拖欠工程款纠纷的案件,其中拖欠时间最长的已经七年,最短的三年。欠款数额最少的一笔五百万元,最多的有三千多万元。结合以往我们办理过的这类案件,我们发现,这类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合同不完善,当出现纠纷时对承包人极为不利; 2、很少及时运用法律手段追讨被拖欠的工程款。许多情况下,施工单位(特别是个体或私营的施工队)往往采用让民工或者其他人员住进所承建的建筑物中的方式来迫使对方偿还欠款的。这一方式对于小额欠款有时还可凑效,但对于大额欠款来说,只能造成被动,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最后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或者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或者濒临破产时才想到法律的,这就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 一、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尽量完善合同条款 目前在建设工程中普遍使用的合同是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订的第二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该范本虽然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但该合同是一般性的规定,在使用中,承包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增加一些特别约定,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因为,特别条款是优于一般条款的。 二、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施工相关的书面凭证,在很多情况下,这此证据是确定双方责任的重要证据,有的直接影响到工程款的数额。在施工过程收集这些证据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出现自己吃哑巴亏的情形。 三、及时行使法定留置权(有的认为是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中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该权利的行使期限是六个月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权利人超过六个月不行使,则其欠款就转化这普通债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处于同等地位,不能再享受享受优先权。这样对于施工人来说是不利的。但这一规定的原意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限制。 2、对于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将该工程抵押给了银行的时,对于工程拍卖所得价款究竟谁更优先受偿的问题。 由于此时抵押人与银行之间是存在的是一种约定的抵押权,而《合同法》第286规定的是一种留置权(在认为其是抵押权时其为法定抵押权),当二都并存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留置权(或法定抵押权)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 3、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发包人(开发商)已经分别与消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发包人拖欠支付工程款时,即可能发生承包人法定抵押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冲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四、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在承包人因种种原因致使留置权(法定抵押权)丧失后,为了保障工程款的安全性,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财产担保,并作抵押登记,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五、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在发包人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时,如果发包方对外有债权,承包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1、根据《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与发包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与发包人及其债务人签订三方协议,将其债权转移给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第三人不及时支付该款,承包人可以直接对该第三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2、承包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直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时,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在有些情况下,承包方直接起诉发包方胜诉后,发包方往往根本无力偿还,但发包方对第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此时,承包人(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由人民法院直接强制该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 当然,承包人实现自己权利的最佳方式是尽量避免大量欠款的出现,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款项的时间和条件,并约定当发包方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其支付款项时承包人应当享有的抗辩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要及时运用以上法律手段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唯一、有法律效力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发包方或上家为被告提起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诉讼管辖法院一般是施工所在地法院,在起诉时应当尽量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是建设工程的总包,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竣工的工程拥有优先权,在6个月内可以要求就工程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起诉者是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发包方一并起诉,要求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7,工程价款包括哪些内容建筑企业如何追讨工程
一、工程价款包括哪些内容?工程价款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应支付的合同价款,那么工程价款包括哪些内容呢?工程价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一)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二)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二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三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三)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建筑企业如何追讨工程价款?工程欠款作为民事纠纷,行政机关是无权做出强制性还款处理的,因此最有效的解决问题的途径还是通过起诉寻求司法权力的救济,那么建筑企业如何清收工程欠款?(一)充分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实践中,由于工程欠款拖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承包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一般不可能不催要工程款,但是由于部分承包人缺乏法律意识,没有保留自己提出要求、主张权利的证据,而导致其起诉因为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二)诉讼前争取与发包人签署还款协议。在工程欠款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发包人有可能提出诸如工程延期、工程质量、工程量大小、竣工验收等各种问题作为抗辩理由,但是起诉之前承发包双方在协商时,对立情绪较小,发包人甚至主动表示愿意订立还款计划。承包人应抓住时机,力争在双方已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和发包人签署还款协议。(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许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执行不能到位都是由于发包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了给将来胜诉后的执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承包人必须未雨绸缪,在起诉之前通过各种途径和办法,摸清发包人的财产线索。(四)合理选择被告人。如果存在工程分包,可将转包人、分包人和发包人一并列为被告。建筑市场上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仍屡禁不止,这些违法分包合同虽然从法律来说是无效的,但是为了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对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因此,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完全有权请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的。一、工程价款包括哪些内容?工程价款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应支付的合同价款,那么工程价款包括哪些内容呢?工程价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一)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二)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二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三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三)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建筑企业如何追讨工程价款?工程欠款作为民事纠纷,行政机关是无权做出强制性还款处理的,因此最有效的解决问题的途径还是通过起诉寻求司法权力的救济,那么建筑企业如何清收工程欠款?(一)充分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实践中,由于工程欠款拖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承包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一般不可能不催要工程款,但是由于部分承包人缺乏法律意识,没有保留自己提出要求、主张权利的证据,而导致其起诉因为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二)诉讼前争取与发包人签署还款协议。在工程欠款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发包人有可能提出诸如工程延期、工程质量、工程量大小、竣工验收等各种问题作为抗辩理由,但是起诉之前承发包双方在协商时,对立情绪较小,发包人甚至主动表示愿意订立还款计划。承包人应抓住时机,力争在双方已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和发包人签署还款协议。(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许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执行不能到位都是由于发包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了给将来胜诉后的执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承包人必须未雨绸缪,在起诉之前通过各种途径和办法,摸清发包人的财产线索。(四)合理选择被告人。如果存在工程分包,可将转包人、分包人和发包人一并列为被告。建筑市场上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仍屡禁不止,这些违法分包合同虽然从法律来说是无效的,但是为了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对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因此,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完全有权请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的。以上就是对“工程价款包括哪些内容,建筑企业如何追讨工程价款”相关问题的解答。建筑企业在追讨工程欠款的过程中要讲究诉讼技巧,比如为了保证工程欠款债权不会因诉讼时效经过而无法取回,就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而且,在发包人逾期不还款时,承包人即可依据还款协议通过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发包人提出了书面异议,则承包人可直接以还款协议作为起诉依据,从而可以把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转化为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大大降低了承包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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